中央要求黨政機關5年不新建樓堂館所、限期清理辦公用房
7月23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黨政機關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擴建、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同時要求限期清理各級黨政機關佔有、使用的超標辦公用房。
通知要求9月30日各地區要將落實情況報中辦、國辦;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落實本通知的情況,按系統分別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
3月17日,在獲任國務院總理後的中外記者見面會上,李克強就曾提出要壓縮行政經費,李克強當時説:“我們還要用簡樸的政府來取信於民,造福人民,要讓人民過上好日子,政府就要過緊日子。李克強當時與人民約法三章,“本屆政府內,一是政府性的樓堂館所一律不得新建;二是財政供養的人員只減不增;三是公費接待、公費出國、公費購車只減不增。這三條中央政府要帶頭做起,一級做給一級看。”

中央發文落實李克強“約法三章”,要求黨政機關5年不新建樓堂館所、限期清理辦公用房
6月8日,李克強在河北主持召開環渤海省份經濟工作座談會時再次強調要通過壓縮行政開支特別是“三公經費”保障民生支出。6月17日,李克強在審計署考察時要求堅決壓縮一般性行政開支,堅決保障好改善民生的支出特別是扶貧、救災等“生存錢”、“救命錢”,推進重大民生工程。
6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回顧總結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情況專門會議上,也強調要着力控制“三公經費”支出,並要求統籌制定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住房、配車、秘書配備、公務接待、警衞、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標準。
7月初,為認真落實好中央關於厲行節約、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八項規定”的有關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要求,財政部通知要求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對2013年一般性支出統一按5%比例壓減,重點壓減辦公樓和業務用房建設及修繕支出、會議費、辦公設備購置費、差旅費、車輛購置和運行經費、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經費等。
《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要求,在嚴格控制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區和部門又出現了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的現象,損害黨風政風,影響黨和政府形象,人民羣眾反映強烈。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強調各級黨政機關要大力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樓堂館所,規範辦公用房管理,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一)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三)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四)已批准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二、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中央直屬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中直管理局審批。國務院各部門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由國管局審批。地方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
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按照2007年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要求,加強預算和資金使用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納入預算安排財政資金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於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辦公用房
各級黨政機關要對佔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定的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二)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三)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四)除在立項批覆中明確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併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佔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佔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並騰退。
(五)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六)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四、嚴格規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各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要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在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各級黨政機關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嚴格辦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做好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制度,並結合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
五、切實加強領導,強化監督檢查
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密切黨羣幹羣關係、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客觀要求,各級黨政機關要高度重視,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和實施辦法,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
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部監督機制,對違規審批等行為要嚴肅處理。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下達財政預算。各部門各單位年終應把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土地供應管理,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的監管,並制定相應的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組織督促檢查,並通報檢查情況,督促落實辦公用房清理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及辦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區要將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落實本通知的情況,按系統分別報中直管理局、國管局,彙總後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視情組織督促檢查,並通報檢查情況。
本通知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通知。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所稱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領導幹部是指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黨政機關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樓堂館所,參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