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背後暗開的“旋轉門”-唐緒回
2010年拿到法學碩士學位後,筆者曾有一段在律所實習的時光。當時離開家鄉小城,滿懷期望來到大城市求職律師工作。在一家律師事務所面試時,所裏領導特別強調他們聘請了幾位退休下來的法官擔任顧問一職,可以給我們這些實習生傳授無處可學的訴訟及庭上經驗。懷着成為資深律師的職業憧憬,筆者對此自然忙不迭稱是,對了,我們領導本人也是從檢察院崗位上“下海”的。
想起這段舊事,是因為最近上海高院出了一樁醜聞。一家與法院關係密切的建築公司高管請高院的一位法官吃飯,這位法官又拉上另外3名同事。飯畢,除一名法官因不勝酒力外,其餘4人都參與了嫖娼活動。而這一切又被一位冷眼旁觀者默默盯住,這位旁觀者自稱曾在一起案件中遭遇司法不公,敗訴後就盯上了當時的主審法官,時間足足有一年之久。據這位爆料人的説法,平時宴請那名法官的人,90%以上都是律師,甚至有的律師之前就是法官、檢察官。爆料人的言外之意不言而喻,但關於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身份的“旋轉”,還要做具體分析。
首先,爆料人所説情形的確存在。筆者實習期間,有一位同事負責的事務中就包括下午給領導準備一份食物。領導經常要先墊一點肚子,晚上才好出去應酬,所應酬者,法官也。而法官、檢察官“下海”當了律師,就更是數不勝數了,除了我們領導的例子,還有全國知名的陳有西律師,曾在浙江高院工作過,儘管擔任的不是審判工作。曾代理過張子強綁架案的廣州刑辯界知名律師鍾聞東,也曾在廣州中院擔任過助理審判員,現在他已經是一家事務所的主任。
這幾位律師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下海”的時間都比較早,集中在上世紀90年代。這一方面是鄧小平“南巡”後“下海”大潮一部分,另一方面,也和我國律師業的發展階段相關。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正式恢復了律師職業,律師被界定為“國家法律工作者”。整個80年代,律師人數極少,據劉思達《割據的邏輯》一書中相關資料,1984年全國有律師20090人,其中專職律師10262人。80年代末,中國律師業開始了一個長達十幾年的私有化過程,各種“國辦”律所改製為“合作”或“合夥”所。與此同時,律師數量大幅增長,到2000年,律師總人數已經達到117260人,其中一部分正是從法院、檢察院、司法所以及高校中“下海”而來。
**和美國“旋轉門”不同的是,這些從體制裏出去的人,大部分在“下海”中獲得了甜頭,極少有再回到公職部門任職的。**甚至有的律師在近些年政治氣候的影響下,變成了潛在的“反對派”,在微博中活躍的律師羣體常常帶有這種鮮明標籤。儘管如此,“下海”的前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行政人員仍然會利用他們與公職部門的“親密”獲得一些“業務之外”的優勢。且不説比較基層的司法行政人員所組成的“法律服務所”,即便是相對正規的律師事務所,除了這種吃喝關係外,在案源、案件調解等等問題上,仍然會獲得一些“照顧”。筆者實習的時候,處理過一個知識產權案件,案子正是來自高院的某位法官,最後也是在高院調解結案。自然,我們律所是沒有吃虧的。
而在相對較為混亂的基層法律服務市場,公職人員和“律師”之間的身份混淆更讓司法過程看起來漏洞百出。之所以打上引號,是因為這些人常被正式律師視為“黑律師”。劉思達《割據的邏輯》一書中提到:“1990年代是我國基層法律服務發展的黃金時代。在全國的絕大多數城市和鄉村,基層法律工作者的人數都遠遠超過了律師人數……在這一時期,基層法律服務產生了許多五花八門的新形式,如‘法律服務所’‘掛牌所’‘社會所’和‘法律服務中心’。許多退休或專業的法官、檢察官和司法行政人員都加入了這一行業,並且直接利用他們從前的工作關係來辦案。在某種程度上,1990年代的鄉鎮法律服務幾乎就成了司法局和其他政法機關的‘自留地’。”
對於中國基層司法問題的複雜性,北京大學法學院前院長蘇力教授曾不斷撰文提醒,**因此對於這些公職人員利用他們的“地方性知識”搞定了很多細碎糾紛的情形,我們也不好全以“腐敗”或其他單一概念來概括。只能説,退休法官、檢察官幹律師在我國形成了一個不長不短的傳統。**加上2001年律師業行業准入制度出現一次重大改革,“國家司法考試”取代了律師資格考試成為我國律師、法官、檢察官的統一資格認定方式,知識上的共享更是為這三個職業羣體的流動帶來了更大方便。以至於筆者就這一“旋轉門”相關問題請教那些已經從業多年的律師同學時,他們認為這種情形非常正常,甚至可以説“主流意見鼓勵這種流動”。
是否存在這種“鼓勵”筆者並不十分清楚,至少就一些網絡言論來看,普通網民更希望律師與公職人員之間保持一定距離。**當然這並不意味着禁止職業流動,而是在不禁止流動的情形下,儘量保持司法人員的獨立性。**對此,現行制度上也存在一定的保障:對這三個職業羣體,我國分別制定了《律師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律師法》第41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法》第17條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法》規定和《法官法》是一樣的,而且顯然比《律師法》更為嚴格一些,絕對禁止離任法官、檢察官以律師身份在原任職單位從事相關業務。
這樣的規定顯然並不能阻止離任,尤其是那些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到律所任職,這就是本文開頭提到的顧問一職的由來。這些被律所返聘的退休人員,一般來説在原來的單位中都取得了一定地位。筆者所在律所中共有3名這樣的顧問,其中一位是區級法院庭長,另兩位是市中院庭長。毫無疑問他們一方面擁有豐富訴訟經驗、另一方面也有強大的關係網。從積極的一面而言,他們發揮餘熱,可以在律所內部的討論中提供法官的視角,從而幫助律師查缺補漏,避免庭上出現意外或出現思路上的重大失誤;從消極一面説,這樣的關係無疑是不利於司法公正的。另外,在一些非訴的法律服務中,律所通過向客户不斷暗示我們這裏有幾位“重要人物”,自然也會讓“關係勝過法律”的觀念在社會中越傳越遠,從長遠而言,非常不利於社會中建立對司法的信任,而這又會進一步促使客户尋找那些有“關係”的律師或律所。簡單來説,這是個惡性循環。
本文既然談論中國法律的旋轉門,在當下氛圍中,就不能不和美國做番比較。與中國相比,英美兩國法律系統倒是很不一樣。在英美兩國,更常見的是資深律師被吸收到法官系統中。蘇力教授對於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不同有過深刻分析,他認為相比較於大陸法系而言,英美兩國的法官地位更高,後者肩負着“造法”的重任。單就美國而言,托克維爾曾説所有的“政治問題都會變成法律問題”,因此法官尤其是美國聯邦法官,按照波斯納(法律經濟學家——觀察者網注)的話來説,差不多都是個“政治家”。在這種法律文化中,法官職位自然更可能落到那些已經有了豐富閲歷、政治上更為成熟的人。而在我國,法院每年都在公務員考試中吸納大量的大學畢業生,這些人一旦擁有了豐富的業務經驗,不甘於在法院一直幹下去,同時又豔羨體制外收入、自由度時,更可能傾向於出來自己執業。因此,就我國目前的法學院培養及法院工作人員招募體制而言,基本上可以斷定很難杜絕這樣的流動。筆者傾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並不在於司法體制的內部,而在於更大範圍的政治氣候影響。
上海對於此次事件的回應可以體現這個看法。上海紀檢除了積極回應網絡質疑並很快對涉事法官作出處理外,上海法院系統8月7日還舉行了全院領導幹部大會,市委書記韓正在會上説,幾名法官的行為“給整個城市抹黑”,還説“全市各級黨委和政府部門都在嚴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市委三十條具體規定,卻仍然有極少數人完全無視各項規定,根本不把黨紀國法、制度規定放在眼裏,頂風作案,影響極壞。”也就是説,在難以杜絕法官變成律師的情形下,首先可以抓以及能抓的是對法官腐敗行為的及時處理,至於律師,或許因其精通法律,想在法律上對付他們可能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