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竹:反腐需要“六親不認”
中國是一個有着悠久宗法傳統的國家,缺乏公私分明的現代觀念。要把文本上的法律化為真切的現實,要從根本上遏制腐敗,中國政府還需要下很大功夫。但只要從細微之處確立公與私的邊界,只要抵擋住市場原則對公權力的滲透,腐敗最終會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很少有人能否認打擊腐敗是中共長期堅持的基本政策。**1949年3月,尚未完全掌握全國政權的中共在西柏坡提出了“兩個務必”,要求全體黨員在進城後能夠經得起考驗。1949年後,中共採取了各種形式的政治運動來治理腐敗。在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中共實現了工作重心的轉移,但用黨紀和國法的形式來打擊腐敗的工作從未鬆懈。
按照中紀委正式公佈的數字,1982年至2007年這25年間,被黨紀處分的黨員人數高達341.76萬人。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大的報告來看,1978年至2009年因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被判決有罪的人數總共約有70萬。僅在1982年至2002年這20年間,被查處的縣處級幹部就有65399人,廳級幹部5525人,省部級幹部286人。而從2002年到2012年這10年間,中共核心領導更是把腐敗現象視為威脅到自身生死存亡的根本問題,打擊腐敗更為嚴厲,移送刑事審判者甚至包括政治局委員這一級的高級官員。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二中院,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因受賄、濫用職權罪獲刑死緩。這是十八大後受審的第一個正部級高官。
但另一方面,儘管執政黨不遺餘力地打擊貪腐官員,腐敗問題卻並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很少有人能否認,腐敗是當前中國社會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社會中鬱積的“仇富”和“仇官”歸根到底是對腐敗現象的仇恨,因為遵紀守法的富人和官員並不會招來惡感,但靠違法亂紀致富的商人和用權力斂財的官員,往往是人人喊打。
為什麼嚴刑峻法未能有效地防止貪腐氾濫?中國社會的問題究竟出在哪裏?貪腐究竟是制度的產物還是社會的產物?如何才能遏制貪腐氾濫?本文試着對這些問題做一些探討。
腐敗的本質是什麼?
廣義地講,腐敗是指行為主體濫用手中的權力,違背法律或社會公認準則謀取私利的行為。但在絕大多數時候,人們講的腐敗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即公職人員用公權力非法地謀求私人利益,從而使國家的公共機構逐漸腐爛瓦解的過程。對腐敗的這種理解,無論在中國還是西方都基本一致。但是,有兩點需要強調,且對進一步理解腐敗現象特別重要。
第一,腐敗行為是一種違背政府體制或社會主流意識的非法律、非道德行為。這就是説,**腐敗的本質特徵並不在於謀取私利,而是在於這種謀取私利的行為違背和踐踏了既有的法律規範和社會準則,是一種對國家體制和社會準則的破壞行為。**在奴隸社會或封建社會,奴隸主或封建主也大肆掠奪社會財富,也是運用手中權力謀取利益。但是,如果奴隸主或封建主是按照既有的法律體制和社會準則榨取社會財富,這種運用國家權力謀取私人利益的行為就不能算是腐敗。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在市場中也在最大可能地追逐財富,但如果這種追求財富的行為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也不能稱之為腐敗。
古希臘的斯巴達是具有專制主義色彩的奴隸制城邦,但由於斯巴達的奴隸主基本上都在奴隸制的體制內活動,都遵守了古希臘奴隸社會的公共準則,因而很少人會認為斯巴達社會是腐敗的,儘管這個社會是基於血緣壓迫的奴隸社會。
羅馬帝國恰好與斯巴達相反。羅馬帝國早期曾跟斯巴達類似,帝國的統治者保持着“純樸”、“高尚”、“誠實”等傳統美德。但到了羅馬帝國晚期,政府官員日益腐敗,買官和賣官盛行,甚至連帝國的皇位也拿來拍賣;司法腐敗導致社會混亂動盪;軍隊腐敗導致軍隊戰鬥力急劇下降。羅馬帝國的滅亡有很多原因,但腐敗瓦解了帝國的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準則是根本性的原因。
有的時候,貪腐者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但這也不能改變腐敗的本質特徵在於違背和踐踏既有的法律規範和社會準則。在世界上以最高統治者身份大肆斂財的典型,是印度尼西亞前總統蘇哈托和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這兩位東南亞的前獨裁者是全球貪腐人物的冠亞軍。但是即使是這兩位獨裁者長期掌握國家政權,他們的貪腐行為也是為當時的法律制度和社會準則所不容,所以兩國的新政府都據此提出了司法追訴。
第二,由於腐敗是一種對既有法律制度的違背和踐踏,所以腐敗有可能出現在各種不同制度、不同時代的社會。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看,無論是奴隸社會或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或社會主義社會,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都出現過大量的腐敗現象,因為在所有的這些社會中,都可能出現政府官員濫用公權力謀取私利,都有可能出現統治者或政府官員違背和踐踏既有法律及社會公共準則的現象。但同樣在這些社會中,也都有可能出現過相對廉潔的時期,只要當時的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準則得到了統治者和政府官員的基本遵守。
中國從秦漢時期到清王朝實行的是同一種制度,但在這同一種制度下,中國有過極為腐敗的年代,也有過相對廉潔的年代。一般説來,在每一個王朝的初期,政府官員基本能遵守國家的律令及規章制度,遵循社會的公共準則,在這個時期,政府也相對廉潔。但到了王朝晚期,政府法律鬆弛,社會道德渙散,貪腐行為像洪水一樣氾濫,最終導致王朝的崩潰。
由此可見,腐敗並不是一般意義上以權力獲得財富的行為,而是以違背和踐踏既有法律制度的方式來獲得財富的行為,是一種對國家和公眾的背叛,這種非法律行為有可能出現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正是基於這個原因,亨廷頓把腐敗稱之為“背叛公眾信任”和“違反公認準則”。
反腐應嚴防公權力私有化
由於貪腐行為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是國家公職人員以違背和踐踏既有法律制度的方式來獲得私利的行為,那麼公權私用則是貪腐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儘管腐敗存在於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社會,但所有的腐敗行為都有一個共同表現形式,這就是政府公職人員以自己手中的公權力來謀取私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貪腐行為就是公權力的私有化。
自從人類建立起國家這種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社會就出現了公與私的劃分。國家在公共領域活動,統治者和政府官員按照法律運用公權力對社會進行管理,政府官員的回報來自薪俸而不是用公權力牟利;普通民眾則生活在私人領域,按照國家法律和市場原則獲取自己的私人利益。在正常的社會,公與私涇渭分明,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則運轉。
但是,由於公權力總是掌握在具體的官員手裏,儘管法律制度和社會倫理對官員的行為有所規範,但掌握公權力的官員總有把手中權力私有化的衝動,因為公權力一旦私有化,就有可能帶來遠高於薪俸的經濟回報。從這個意義上講,每個政府官員都有可能把手中的公權力私有化,除非受到法律的有效限制。
另一方面,在私人活動的自由市場,每一個經濟主體都試圖獲得最大利益,都試圖最大限度擴張市場的邊界。**只要有自由市場,就會有人試圖把市場原則擴展進公共領域,因為用市場原則跟公權力進行交易可以獲得比從事普通商品交易更高的回報。**從這個意義上講,每一個社會都會出現資本對政府機構的滲透,除非這種滲透被法律的防火牆所阻擋。
所以,**社會是否會出現大規模的腐敗,最根本的是取決於公與私之間是否有一道堅固的防火牆。**這道防火牆一方面要防止公權力向自由市場的擴張,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由市場向政府公共機構的滲透。一個社會,公與私的界限越分明,社會的腐敗現象就越少;公與私的界限越模糊,社會的腐敗現象就越嚴重。
一般説來,公與私的界限是否分明跟社會制度關係不大,而跟社會的法治化程度有很大關係。幾乎每一個社會都會在公與私之間劃下界線,但是法律的界限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生效卻差別甚大。根據透明國際的調查,中國的廉潔指數在全球近200個國家中排在第80名,而排在中國之後的菲律賓、阿根廷和印度等國的政治制度比中國更接近於最廉潔的丹麥、瑞典和新西蘭等國。更能説明問題的是,被西方國家稱為“邪惡軸心”之一的社會主義國家古巴竟然排在第56名,遠遠高於一些實行西方制度的發展中國家,但同屬於社會主義國家的越南卻排在100名之外。兩個政治制度類似的國家在廉潔程度上竟有如此大的差異,顯然,僅用政治制度是不能解釋這種反差的。
宗法熟人社會是腐敗温牀
如上所述,要解決社會的腐敗問題最根本的是要靠法治建設,但法治建設不能僅靠頒佈法律,更重要的是建立起現代社會的法治文化。對於中國來説,走向法治社會還是一個十分艱難的過程。
中國自秦漢以來雖説是一箇中央集權國家,但在兩千多年的時間裏,政府權力基本上到縣一級為止,這就是所謂的“皇權不下縣”。在縣以下社會的秩序基本上靠宗法來維繫。在一個宗法社會中,血緣、家族和親情遠比法律更重要。所以,宗法社會在本質上是排斥法律制度的。
辛亥革命以後,中國社會逐步開始向現代社會轉型,但是這種轉型更多體現在社會的表層,深層社會結構並未現代化。在《鄉土中國》一書中,社會學家費孝通用“熟人社會”這個概念來形容尚未擺脱宗法傳統的中國社會。在“熟人社會”,人們注重的是“禮尚往來”,而不是公私分明;習慣的是“情大於法”,而不是“遵紀守法”。在一個法治社會,政府官員行使公權力時必須要“六親不認”;但在一個“熟人社會”,“六親不認”卻會遭到親友的垢病。在一個法治社會,一人為官必須為公共負責;但在一個“熟人社會”,一人為官必須要報答親友和鄉里。
所以,這種“熟人社會”客觀上給貪腐行為提供了温牀。費孝通認為,只有在現代社會中,由於社會變遷,在越來越大的社會空間裏,人們成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產生的必要。因為只有當社會成為“陌生人社會”時,社會的發展才能依賴於契約和制度,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才能通過制度和規則。
更為嚴重的是,“**熟人社會”不僅給政府官員提供了貪腐的社會温牀,而且使得貪腐行為變為沒有止境的貪婪。**官員以權謀私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物質享受,但是一個人物質享受是有限的。而根據這些年查處的貪腐大案透露出的案情,很多官員貪污的財產數額遠遠超過了個人的消費能力,上千萬,上億的不在少數。這是因為貪腐者個人的消費能力雖是有限的,但其配偶、情人、子女和親友的關係網卻可以無限拉大,最後形成無底的貪腐深淵,貪腐的官員無論怎樣斂財都填不滿這個由親屬構成的慾望深淵。根據中紀委在2007年的一個通報,大約有70%的貪腐案是官員的妻子、孩子和情婦收受的賄賂,如果把貪腐官員本人為了這些親屬直接收受的賄賂算上,可能絕大多數官員收受賄賂都是為了親屬。
中國這種“熟人社會”造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對於一些人來説,面對一個跟自己非親非故的官員貪污錢財,一定會怒火中燒,強力指責;但一旦自己的親友當了官後,總希望自己的親友能用公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也就是説,在“熟人社會”,熟人圈子以外的貪官是要譴責的,而熟人圈子之內的貪官則是要利用的。只要“熟人社會”的結構不改變,腐敗就很難遏制。
反腐應警惕私權力滲透公權力
綜上所述,腐敗並不直接跟某種政治制度掛鈎。**中國今天的腐敗現象並非政治制度的產物。**嚴刑峻法之所以未能徹底遏制腐敗,既是因為轉型時期的法治建設落後於市場化進程,也是因為傳統的“熟人社會”給腐敗提供了社會温牀。要解決中國社會的腐敗問題,最根本的是要做到把權力關進籠子,給市場劃定邊界。
把權力關進籠子講了很久,但卻效果不好。如上文所述,中共對打擊腐敗現象不可謂不嚴厲,打老虎已經打到政治局委員,但無奈何貪官總是前赴後繼,不斷從把公權力私有化,腐敗仍在不斷蔓延。筆者以為,這種抓大案、打老虎的方式儘管可殺一儆百,但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也很難把權力關進籠子。要想真正解決腐敗問題,應該防微杜漸,在公與私之間劃出明確的界限,對越界的細小行為進行嚴打才能把權力關進籠子。
如果一個社會公私之間的界限並不清晰,政府官員在細小問題上公私不分而不受到嚴懲,那麼無論怎樣打老虎,貪官們都會冒險犯案,因為打老虎的數量總是有限,每一個貪官都會有僥倖心理去濫用公權力。
但是,如果在打老虎的同時,花更大的力氣來劃定公與私的邊界,凡是越界者統統嚴懲不貸。讓所有官員都逐漸明白手中的權力越界必被抓,而公權私用是得不償失,是因小失大,這樣才能從細微之處逐漸把公權力關進籠子。
**遏制腐敗的另一個關鍵是給市場劃定邊界。**對於一個正處於市場化進程的社會,劃定市場的邊界特別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説,中國的腐敗氾濫是市場原則滲透到政府機構中的結果,買官賣官是典型的公權力市場化。市場原則滲透進政府機構以後,政府機構的全部管理功能都可以被按照市場原則來估價和交易。政府部門對地區開發的決策、對經濟發展項目的審批、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檢查、對食品安全的檢查、對環境污染的監察,甚至包括對市政建設、治安、交通、教育、醫療、娛樂的管理,都可能被市場化原則換算為經濟成本,而各個崗位上的大小官員都有可能把政府決策當作一種商品在市場交易中來牟利。
所以,現代社會並不是要把所有的社會領域市場化,而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給自由市場劃定一條明確的邊界,不允許市場原則滲透到掌握公權力的政府機構,確保私權力和公權力各居其位,各司其職。
中國是一個有着悠久宗法傳統的國家,缺乏公私分明的現代觀念。要把文本上的法律化為真切的現實,要從根本上遏制腐敗,中國政府還需要下很大功夫。但只要從細微之處確立公與私的邊界,只要抵擋住市場原則對公權力的滲透,腐敗最終會從根本上得到遏制。
(本文全文版本《堅守公私界限才能遏制腐敗》將會刊載於《社會觀察》2013年第8期,本文為寒竹先生授權觀察者網進行網絡首發,轉載請註明出處來源為觀察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