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官方微博直播薄熙來案:薄熙來分析王正剛、薄谷開來證言
今天上午,濟南中院官方微博直播薄熙來案第三天庭審。在濟南中院上午發佈的庭審現場實錄中,薄熙來對證人再次提出27問,質疑證人證言自相矛盾。
在下午14點14分發布的庭審記錄中,薄熙來在庭上分析王正剛和薄谷開來證言中的自相矛盾之處。
薄熙來提到有過外遇,稱薄谷開來帶薄瓜瓜留學有賭氣意味。

央視新聞報道薄熙來案第三天庭審截圖
【庭審現場記錄25】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首先,公訴人提到如果沒有我安排這筆錢500萬元怎麼能夠進入薄家或進入谷開來掌握的帳户,我認為任何一個重大複雜的案件都不是這麼簡單的一個關係,都需要認真地客觀地來分析案情的本身。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沒錯,但是在這個工程實際上還沒有啓動我就已經離開了大連市政府就任遼寧省省長,這個工程的啓動,上邊有關單位的預算請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後才發生的事情,這個工程,可以説從啓動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連。再有,説王正剛的筆錄和問答基本一致,我覺得如果一會兒有時間可以至少挑出七八處明顯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審判長:在質證王正剛證言時本庭已聽清你的意見。
被告人:你讓我簡述,我是按照公訴人起訴我的內容講的。
審判長: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提到王正剛找李某某,李某某當時就説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後就籤的字,這是李某某的證詞,這個證詞本身就説明王正剛剛才的説法是不真實的,王正剛剛才説他沒有與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確地講王正剛找我提到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我就簽了字。對於谷開來2012年11月5日的證詞中講了這麼一段話,説我在電話裏給她講,律師事務所關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嗎?現在有一筆錢比較大,你和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張,所以讓王正剛出個主意,想給你些錢,谷開來又説我説話很含蓄,心照不宣,我們倆不需要説清楚,我就明白是怎麼回事了。谷開來在證詞裏還講,在這之前我和王正剛沒有關係,因為王正剛很穩重,不會出事,所以我就把這個錢收了。另外王正剛給講多出來的錢給誰都一樣,而且薄知道這個事情。谷開來説我對她講,你不是律師所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這個話不真實。律師所關了是她當時開了很多的律師所,她關是她主動所為,我並沒有要求她關律師所。我還記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興奮地給我説,她不想開律師所了。
審判長:你的觀點是谷開來的證言當中,你不是埋怨我嗎?不是讓我關了律師事務所嗎?你認為谷開來的證言當中説的是不真實的?
被告人:我從來沒有聽到谷開來埋怨我,我當時還有一種感覺,我還認為她考慮的周到,我還以為是為了給我避嫌。而且她給我説話的這個鏡頭我記得很清楚。
審判長:這個意見本庭已聽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沒有印象,而且她也不會埋怨我。她認為這個事情是她對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個事情。再有,谷開來説她與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張,對此我非常清楚,這個話本身就不真實,你們查一查案卷,現在檢方非常清楚,當時谷開來掙了很多錢,至少有兩三千萬,這個事情她並沒有給我講,但她在向檢方的供述中説的已經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種感覺,她是有經濟能力的,她當時在北京開了五個分所,是全國收入最好的律師事務所,而且名氣也很大,在美國也打了官司,寫了一本書《勝訴在美國》,她從來沒有給我叫過苦,我從來沒有感覺到她會遇到經濟困難,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裏培養起來的。
審判長:你認為有關薄谷開來母子在國外生活期間出現困難的相關情況是不屬實的?
被告人:不屬實。谷開來她是個很要強的人,她絕對不會在我面前哭窮。**而且把薄瓜瓜帶到英國去上中學完全是她一手操辦的,給我打了個招呼就走了,甚至這個事情是有賭氣的性質,在此之間我有過外遇,而這個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憤怒,她把瓜瓜帶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一種賭氣就走的。**另外谷開來説我和她這麼心照不宣,不用説明什麼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説了500萬元?谷開來的證詞説王正剛跟她講有一筆錢給誰都一樣,我在提問王正剛的時候,王正剛否認有這句話,而且這句話本身,如果王正剛真給我説這句話,我認為對領導是很隨便的,反正有這筆錢,給誰都一樣,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趙某某後來與我沒有任何實際的聯繫,趙某某自己證詞講他是薄的管家,跟我亳無關係,他掌握的谷開來所有的錢一分錢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讓趙某某出庭作證。他從來沒有和我説過任何一句谷開來讓他存錢的事情。谷開來證詞講薄熙來是個很嚴謹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剛的錢,因為王正剛很正派,如果我是很嚴謹的人怎麼會通過一個電話就讓王正剛把錢拿來。谷開來説的話也是自相矛盾。谷開來的自書説我知道這個事情,但是我知道什麼?到底知道什麼?是有這麼一個工程款的事,還是我讓她收下這500萬?我認為這個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剛跟她到底怎麼傳的話,王正剛是對她講薄熙來同意收下500萬元,還是説王正剛有個工程款500萬元給你補貼家用?請法庭作出判斷。再有谷開來又説王正剛是我們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説與王正剛沒有任何的經濟往來,王正剛昨天又説與谷開來沒有經濟關係,今天又説認識德某某與程某某。
被告人:谷開來對王正剛有評價,説因為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謝公訴人宣讀我的這個證據。這個筆錄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來找我,想讓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説你忙,我去找谷開來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佔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谷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於説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谷開來的賬户,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後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事實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裏面就能夠説我有貪佔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對於谷開來的證詞,我對它的真實性強烈質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質證時,我對谷開來證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
被告人:我對谷開來是有感情的。她是一個比較脆弱的女性,加上經濟情況她必死,通過檢舉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檢舉誰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開來。
審判長:本庭總結一下,你認為薄谷開來為了減刑才做了相關的證言?
被告人:我不願對她進行猜想,但起碼這種情況不能排除。她的幾次證詞是不一樣的。她開始説我給她打電話,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後來越説越具體。開始跟我講,谷開來對工程款沒有具體地説,只説我知道這個事。後來,她越説越具體,甚至説這個錢後來我跟薄熙來説了,已經交給趙某某辦了,越説越具體,我覺得很奇怪。
審判長:你的基本結論是薄谷開來的證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釆信請審判長,請法院來定,我只説自己知道的情況,我並沒有猜測,我不去猜她,因為我和谷開來是27年的夫妻。王正剛和我一對一,谷開來和我只有一個電話,也是一對一,按照檢察院的觀點,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説假話,只有薄熙來説假話,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貪,只有薄熙來會貪。這個邏輯能成立嗎?事實上王正剛主動想把這個錢貪下來進行行賄,這個事已經確認無誤。谷開來收下錢,檢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審判長:在這裏,你的觀點是王正剛拿了這筆錢送給了谷開來,你不知道這個情況。
被告人:我認為有這種可能,而且極大的可能是王正剛到我這裏來虛晃一槍,作了個套,然後到谷開來處説薄熙來已經知道了,我覺得這種可能性極大,這只是我的猜測,我之所以這樣推測,因為王正剛謊話連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處謊話。還有我和谷開來聯繫到底多少次?王正剛見我只給谷開來打了一個電話,但兩次王正剛説的都不一樣,開始説谷開來接到我的電話,後來又改變了證詞,説我已經跟谷開來講清楚了,我什麼時候見的她?有證據麼?説我已經把情況跟她都講清楚了,那我在什麼時候在電話之外又與谷開來見面的?這有證據嗎?這都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證詞。公訴人還講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剛在回答問話時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對我説這個事沒有任何人知道,這是他的證詞,他還跟法院説,除了他和我誰也不知道這500萬。但剛才公訴人的舉證中就説到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正在辦,但這個過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説明王正剛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剛與嚴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話,都是槁陰謀的。車某有一個證詞,説我曽經對谷開來講説王正剛是自己人。沒有這個話。而且他自己已被關押起來了。而公訴人竟拿這樣一個證據到法庭上來作證,我很遺憾。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王正剛當庭作證的內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今天當庭説的和筆錄不一樣,原來他一直説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剛才又説是12月份。還有其它細節,我一會一併再講。程某的證言我基本認,沒有意見。對嚴某某的證言,王正剛與他講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別問嚴某某有沒有給他打過電話,説沒説過這500萬錢的事。他説沒有。但在嚴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筆錄中很明確。嚴某某説王正剛沒和他説過,自相矛盾。第二這是上級領導直接給嚴某某説的,即除王正剛外還有其它人知道這個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證言和王正剛的也有矛盾。王正剛多次説沒向李某某彙報,只是打好報告,他一簽就完了。但李某某説的很清楚,王正剛説這是薄市長留下的,李某某説既然這樣我就不多問了,然後就批錢。第四個是他的自書,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問題上,被告人絕無貪佔之意,但他有兩個對自己的批評,一是同意王正剛給薄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但商量並沒有商量貪污,王正剛説的是去找薄谷開來商量個道,儘管這也是錯誤的,但這個口子並不是貪污行為。二是他作為領導沒有追查下去,這是過失。
辯護人:第一薄谷開來證言和王正剛證言不一致,王正剛説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説打電話;第二打電話的內容,按王正剛説法,薄熙來在電話中説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證方説沒有,我們心照不宣。
辯護人:隨後趙某某又説500萬都收到,這和在案其它書證矛盾,公訴人出示的書證會顯示,中間公司會有税錢,會被扣掉。在轉錢過程中他説150萬借同學用沒追回來,在案證據沒顯示追回來,因此500萬整數收到是撒謊。車某的證言,當時車某是薄熙來的秘書,見薄熙來要由他安排,而且誰見他都有表,這個表在卷裏有,顯示2月薄熙來見了王正剛好幾次,有幾次集體見,還有三次單獨見,這和王正剛講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剛筆錄多次矛盾,筆錄地點及內容上都前後矛盾,昨天的內容與今天的內容也在不斷的修正,不僅其自己前後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這麼一個核心證人的證言存在這麼多矛盾,證言的可信性請法庭判斷。李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宣讀時,我方注意到有個關鍵情況未讀,偵查人員當時問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講過沒有,但李某某説被告從來未向其説過,即使被告未説過,那他怎麼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剛和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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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記錄26】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有無質證意見?
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王正剛證言前後有矛盾,今天王正剛出庭作證既是控方的申請,也是辯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請,就是為了讓王正剛當庭進一步證實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在法庭上王正剛接受了控辯及被告人三方的詢問,其證明的基本事實在案件的基本點上是完全一致的。現在説一下王正剛證言前後一致的情節:2000年大連市政府接受了這樣一項涉密工程,這個工程的主要負責人為被告人,然後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剛具體負責這項工程,然後工程結束後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王正剛將這一事情向被告人兩次做了彙報,第一次彙報王正剛提出來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被告人的表示是還沒有想好,考慮好後再説;第二次王正剛明確提出要把這500萬元補貼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給谷開來打電話,同意王正剛找谷開來商量,然後王正剛找到了谷開來,對500萬元怎麼轉款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商議,薄谷開來讓王正剛具體的情況不用管了,只要找一個接收單位就行了。包括後面500萬元在轉款的過程中,有部分沒有轉完,又通知王正剛,王正剛又催了嚴某某所在的某公司。這就是王正剛證實的事實及核心內容,主要事實前後證言與當庭的證實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來詢問時依然是這樣講的。這是公訴人對王正剛作證證言的評價。被告人對所有人的關鍵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而且不惜對王正剛進行了不公正的評價,使用了一些對人格有損的證言,用這些東西來説明證言不真實,而被告人當面詢問王正剛時,王正剛證實了找到他給他提出補貼家用,被告人沒有否認,只是問我當時説過什麼,你當時説過什麼。這是對王正剛證言被告人上午詢問提出的問題。結合其它相關的證人,谷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一再強調我是聽辦案人説的谷開來精神有問題,然後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問題作證不實的情況,這種假設是推測還是現實,之前公訴人已明確向法庭説明了谷開來作證的合法性,谷開來產生精神障礙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
審判長:相關的觀點已發表過的不需要再重複了。
公訴人:好的。關於誘導問題,被告人對貪污的事實,其當庭陳述從來沒有承認過,另外,被告人提出來的另外觀點是自我分析,説其從來沒有貪污過一分錢、一萬塊,我就能貪污500萬元?按這樣的邏輯,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嗎?本案之所以偵破,是谷開來在趙某某處存有一千多萬的存款,在查處這些存款時發現其中500萬元是通過本案的過程流轉過去的,這個案件是這樣所發現的。所以我們分析和判斷被告人説的這些理由是一種不應該貪污的理由,而不是沒有貪污的理由,綜上所述,公訴人認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薄熙來構成貪污罪。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沒有新的意見需要發表?
被告人:王正剛説的500萬工程款的事,我回應幾句。公訴人講的基本事實沒有出入,我就講兩點,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筆錄和當庭供述中明顯的有很多矛盾點。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點都沒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證明他的證詞是真實有效的。王正剛説的那些話並沒有説圓,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質疑是有根有據的,並不能説檢察官公訴人提起的事實就能在非常簡單情況下、不合常理的情況下就能成立。他説我曽經問王正剛有沒有打動我的理由,我覺得任何一個有貪慾的人在貪佔一筆錢,而且這筆錢涉及巨大犯罪的時候,他當然要把情況瞭解清楚,這是正常的情況。按照公訴人的説法,只要某人檢舉另外一個人有貪佔的行為就要定下來,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對於犯罪是不是還需要準備呢?不需要準備,我也沒有説需要準備。今天上午我講的話,只是説在三個人裏面你們如果做比較,為什麼就一定確信張三李四説的就是真話,而我説的就是假話,公訴人的問話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誘導的結果應該是承認,你怎麼最後不承認呢?如果我在整個案件中有這麼多事情,如果一誘導我就都承認了,這個正常嗎?説到我對王正剛提出的某一個問題補貼家用我並沒有否認,實際上只是我在問他這個問題,並不是讓我來表態,沒有否認就等於肯定嗎?
被告人:王正剛的問題,我認為公訴人講的不符合邏輯、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訴人提出一個觀點,這個事情因為過去十年沒有被發現,所以證明王正剛當時用不着給我説任何理由,也證明王正剛是正確的,説他當時的決策是正確的,我想説的是後來十年沒有被發現,但類似中國沒有被發現的問題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們肯定對犯罪是要經過計算的,後來有些事情沒有想到也沒有發生,有些事情沒有想到但發生了,後來十年沒有發案決不能倒過來證明王正剛當年説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辯護人:公訴人説王正剛的證言在基本點上是沒有問題的,辯護人想説的是,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體的時空中發生的,但王正剛的證言時間前後不一樣,地點也有矛盾,發生的過程前後也不一樣,這些基本點都出了問題,還能説基本點都一致嗎?辯護人不能認同。
公訴人:公訴人補充發言,被告人剛才一再提到王正剛、谷開來是檢舉立功,但王正剛是依法出庭作證,不存在檢舉的問題;谷開來也是這個案件中的證人。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王正剛、薄谷開來、趙某某、嚴某某、李某某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按照薄谷開來安排,趙某某與王正剛取得聯繫,將500萬元轉到趙某某指定賬户,由趙某某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
1、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的證言,證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有3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與薄谷開來的商議,王正剛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聯繫商量截留500萬元後,指使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與趙某某聯繫轉款500萬元的事實。鑑於證人王正剛當庭作證證明了上述事實,與原有證言一致,因此不再詳細宣讀王正剛的原有證言。
2、公訴人出示證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於2012年11月18日所作證言。該證言證明:按照王正剛安排與趙某某聯繫轉款500萬元並簽訂虛假協議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言節錄:
做完工程後,工程所在單位把一筆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賬户上。
具體經過是,2002年大約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與王正剛打電話後説了工程所在單位要把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賬户裏,王正剛説:“這筆錢〈500萬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着有人跟你聯繫具體辦這事吧。”過後的一天,我接到一個電話,打電話的人説:“我是趙某某,王正剛讓我找你聯繫轉款的事。”我説:“對,是有這件事。”後來我倆約在他的律師事務所見面,具體在北京所還是大連所見到的趙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趙某某應該能説清。見到趙某某,我問他這500萬元錢怎麼轉給他,是一筆還是分次轉給他。趙某某説:“還是分次打過來吧.”我説:“畢竟是這麼大一筆錢,你最好和我簽訂合同並給我開具發票。”趙某某説沒問題。我之所以是這麼做,是覺得這麼大一筆錢轉給趙某某,將來萬一有什麼閃失,我好有據可查,以證明我確實把這筆錢轉給了趙某某,沒有被我私吞。
這樣,從2002年5月開始到2005年3月,我把這500萬元陸續全都轉給了趙某某指定的公司賬户。但是在轉款過程中,趙某某隻跟我簽訂了幾份合同,沒有把500萬元全部籤進去,已簽訂的這些合同名義上都是他的律師事務所為我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但他的律師事務所並沒有提供法律服務,這些合同我之前已經提供給你們了。
3、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證言,趙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了按照薄谷開來安排和王正剛、嚴某某聯繫轉款及接受500萬元後,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趙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錄:
按照谷開來安排我在與王正剛、嚴某某見面後,我給谷開來打電話把我和王正剛、嚴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來説:“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當時我向她建議説這筆錢數額不小,為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賬户上,谷開來同意了。回到北京後我找到了我的同學李某某,把嚴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訴了他,並提出把這筆錢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賬户上,李某某同意了。後來李某某告訴了我銀行賬號,我轉告了嚴某某。嚴某某前後一共打款500萬元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計4483602元;第二個階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打款516398元。兩個階段共計打款500萬元。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萬元是以轉帳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轉到某律師所賬户,其他的款都是以現金的形式給我的。李某某佔用的150萬元,我和他也結算清了。我收到這全部500萬元後給谷開來打了電話,説:“王正剛辦的事已經辦完了,500萬全部收到了”。這500萬元是我替谷開來接收並保管的,是她家的錢,和我沒關係。王正剛通過嚴某某匯給谷開來的500萬元一直保管在我這,後來這個案件被調查時,全部被收繳。
4、公訴人出示證人趙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於2012年11月20日的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趙某某安排接受500萬元後轉交趙某某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詞節錄:
2002年4、5月間,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找我説:大概會有500萬元的錢可以暫時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賬上,由我公司代收代為保管。後來他又告訴我對方要求開具發票,於是我把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的賬户通知了趙某某。2002年5月23日對方分二次給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匯入:(1)970000元;(2)625000元。二筆共計1595000元。以後有四筆錢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賬上。包括前面二筆共計六筆,總彙入4483602元,共交税金321924元,實存資金4161678元。所有實存資金以後都按趙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結清了。
5、公訴人出示書證:從某銀行調取的工程所在單位轉款500萬元給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的憑證,從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證明:2002年4月9日,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單位電匯500萬元。
從銀行調取的500萬元轉款到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的銀行憑證,某投資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轉款憑證,從大連某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法律顧問協議書複印件。上述書證結合王正剛、趙某某、李某某、嚴某某證言證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嚴某某按照趙某某的要求分六筆將4483602元轉入趙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賬户。嚴某某又與趙某某商量簽訂虛假協議,於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將剩餘516398元轉入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賬户。李某某收到款項後,經與趙某某對賬,分多次轉入趙某某名下賬户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户,後由趙某某保管的事實。
審判長,第三組證據出示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