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光大證券8·16烏龍事件召開發佈會
下午3點,上海證券交易所召開上交所第十六次媒體通氣會暨首次網上新聞發佈會,就光大證券8·16事件答記者問。針對媒體問,跨市場監管真空和人為設置的不平等套利機制,應該怎樣解決,上交所發言人表示,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體現市場公平性的角度,有必要進一步抓緊研究論證股票“T+0”交易制度。

8月16日,滬指走勢圖
以下為問答實錄:
新華社潘清、和訊網李輝問:跨市場監管真空和人為設置的不平等套利機制,應該怎樣解決?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股指期貨正式推出以來,本所與中金所等單位即建立了多項跨市場、跨現期聯動監管工作機制。定期召開跨市場監管協作月度例會,相互通報市場運行情況和跨市場、跨現期監管協作情況。每日閉市後進行機構、個人交易彙總數據交換。建立了盤中“綠色通道”機制,以增強對盤中異常交易的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不定期相互提供重點賬户名單,及時發現跨市場、跨現期異動情況,及時通報、及時處置。因此,跨市場監管並不是處於“真空”狀態。
如前面介紹,此次事件發生後,本所即在11時10分與中金所聯繫,啓動了跨市場監管機制。而對於境內期現貨市場上不同的交易機制,長期以來是市場持續關注和研究的問題。近期因光大證券相關事件,再次引起市場和輿論的廣泛關注和討論。輿論的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認為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操縱權重股在期指上快速獲利並出逃,而個人投資者無法參與這種交易。需要澄清的是,對盤中股指大幅波動進行的實時監控情況顯示,目前未發現有機構通過打壓股指在期指獲利出逃的現象。
二是認為散户只能通過股價上漲和T+1交易方式來獲利,面對市場下跌則無能為力,而機構則可以通過期指進行賣空對沖風險甚至獲取暴利。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誤區。如果沒有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會對普通投資者產生更大的風險。
通過此次事件,市場的共識越來越充分,認為應加快推出“T+0”機制,減少因缺乏糾錯手段導致的市場風險。一方面我國現貨和期貨市場交易機制不統一,現貨市場實行“T+1”制度,而期貨市場實行“T+0”制度。我國股票市場上主要是個人投資者,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T+0”賣出;而期貨市場主要是大户和機構投資者,當日買入的期貨合約當日可以賣出。這就意味着,當股票市場出現異常波動,股指大幅下滑時,廣大個人投資者無法在當天將買入的股票賣出,無法規避風險;而大户和機構投資者在股票市場所承擔的風險完全可以通過期貨市場實現風險對沖。
另一方面,股票市場上能夠通過ETF申購贖回機制,間接實現“T+0”。具有資金實力的大户和機構投資者,可以用一籃子股票換取ETF的方式,賣出自己手中錯誤買進的股票;而個人散户因資金門檻等原因,缺乏“T+0”的風險對沖工具,在跟風買進後難以及時修正自己的錯誤。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體現市場公平性的角度,我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抓緊研究論證股票“T+0”交易制度。
翻頁為上交所新聞發佈會問答全文:
人民日報謝衞羣問:請介紹一下光大證券自營交易異常事件的大致情況。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8月16日11時0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然上漲,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上海證券交易所立即進行了應急處置和核查。
11時05分至14時19分光大證券發佈公告,股指大幅波動大體上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1時05分至11時07分,上證綜指短時間內上漲5.96%(相比前收盤,下同)。第二階段是11時07分至11時15分,股指從2198點回落至2103點,漲幅收窄至1.01%。第三階段從11時15分至11時30分,股指從2103點上漲至2148點,漲幅3.19%。第四階段從13時至14時19分光大證券發佈公告,股指從2148點回落至2082點,漲幅收窄至0.01%。
在上述過程中,市場接連出現大量傳聞,主要包括三類內容:一是允許銀行混業經營、推出優先股、實施T+0交易、中投外匯資金建倉等利好傳聞,二是稱交易所交易系統、行情繫統出現問題,三是出現“烏龍指”等,情況比較複雜。
當日11時05分後,本所市場實時監控系統出現累計漲幅預警信息,至11時07分,監控系統出現此類預警信息數十條。實時監控人員在分析處理時發現,涉及的股票最大買方是光大證券的一個自營賬户,隨即問詢光大證券,要求其報告説明。
事後核實發現:11時05分至07分,光大證券該自營賬户共申報市價買入訂單數千筆,單筆申報數量從100股至99.69萬股不等,成交超過70億元。不論是申報價格還是申報數量,光大證券的每筆買入申報均符合本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光大證券短時間申報的巨量買入訂單,均使用了“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的市價訂單類型。
在本所監察部門向光大證券詢問情況之後,本所會員管理、上市公司監管部門也分別根據監管職責,要求其儘快查明情況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在此後反覆進行督促。
針對市場傳言,本所在對交易系統、行情信息系統進行了自查,確認不存在故障後,於11時44分通過官方微博發佈了“截至目前為止,上交所繫統運行正常”的信息。同時,本所啓動了與中金所的異常交易跨市場聯合監管流程,與中登上海分公司討論了交收事宜。
午間,作為上市公司的光大證券表示可能是公司自營交易系統出現問題,並申請停牌,本所依據《上市規則》規定,實施當日下午停牌操作,並持續多次要求光大證券作為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儘快依法履行發佈進一步提示性公告、説明事件原因的義務。
下午14時19分,光大證券公告了交易事故及原因。
騰訊網張雪琴、新浪網王霄、新聞晨報韓益忠、21世紀經濟報道常亮、理財週報蔡俊、大智慧胡慶、南方都市報王濤、同花順財經網曹偉問:上交所在此事件過程中採取了怎樣的具體監管措施?
上交所發言人:2013年8月16日(週五)事發後,本所依法依規採取了措施,按大致時間先後如下:

東方早報忻尚倫問:發現交易異常後,交易所為何沒有采取臨時停市措施?
**上交所發言人:**上交所未採取臨時停市措施,主要出於以下考慮:一是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證券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並報告證監會,但該項規定比較原則。能否適用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並不明確,一旦動用,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準不明等質疑。
而根據本所相關業務規則,本所採取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也難以歸為上述情形。
二是市場必要性不突出。正如前面介紹,本次異動時間較短,且市場傳聞眾多,原因待查,臨時停市的事由和必要性一時難以判斷;另一方面,當日系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如實施臨時停市措施,對期貨市場影響較大。
三是參考了境外市場在類似情況下很少啓用臨時停市措施這一通行做法。比如,2005年12月8日日本東京交易所市場的瑞穗事件、2012年5月18日美國納斯達克市場的臉譜事件、2012年8月1日美國紐交所市場的騎士資本事件及2013年8月20日的高盛事件等,相關交易所均未實施臨時停市。
同時也注意到,對重大突發事件採取臨時停市措施的海外市場,對於臨時停市的適用情形、標準、程序等均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做出臨時停市決定也非常審慎。
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臨時停市措施很少運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盤最大跌幅達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盤最大漲幅達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盤最大跌幅達到5.74%時,均未臨時停市。2008年5月12日汶川發生重大地震當日,也未採取臨時停市措施(5月19日根據國務院統一要求和證監會事先做出的決定並事先公告,本所與其他4家交易所臨時停市3分鐘進行哀悼)。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極端個別事件,促使本所進一步研究和論證實施臨時停市的具體情形、標準、程序等一系列問題。
新華社潘清、上證報王璐、第一財經日報程亮亮、廣州日報張忠安、新浪財經劉琛、網易財經趙婷、21世紀網朱萍問:上交所為何沒有在光大證券相關事件發生後及時發出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 此次事件發生後,本所按照慣例、沒有采取主動發佈提示性公告的方式進行處置,特別是在8月20日高盛錯單事件發生後,對比紐交所發出警示公告的做法,一些投資者心中難免產生疑問。
正如之前對事件發生當日異常交易的介紹,其異常特徵的預警信息是累計漲幅。事後分析和市場關注的是光大證券自營賬户2分鐘內申報訂單的數量巨大,但其每筆申報無論價格還是數量,均在本所《交易規則》所規定的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範圍內,被系統接收並瞬間成交。同時,其巨量買入訂單,均使用了“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的市價訂單類型,未出現虛假申報撤單情形。
從主要市場的實踐看,由於訂單價格錯誤相對容易判斷,因此,對於錯價型“烏龍指”交易,相關交易所通常會及時發佈提示性公告。例如:2012年紐交所做市商騎士資本的做市系統出現技術故障,發出大量高買低賣的錯誤訂單,導致上百隻股票大幅異常波動,價格信號混亂,紐交所在盤中發佈了提示性公告;近期的高盛事件中,高盛程序交易系統出錯,向市場發出大量錯誤報價的衍生品訂單,相關交易所也在盤中發佈了提示性公告。
由於對訂單數量錯誤的異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時間內難以判斷是否為其真實交易意願或“烏龍指”操作,因此對於錯量型“烏龍指”交易,相關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別公告。例如,2005年我國台灣市場的富邦證券事件中,交易員錯把8000萬元指令當成80億元,交易所並未在盤中發佈提示性公告;2005年日本瑞穗證券事件中,交易所也沒有在盤中發佈提示性公告。
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證券不僅是異常交易行為的當事人和責任方,也是本所上市公司和會員,是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有義務、有條件判斷事件性質並對外信息披露。因此,本所採取了反覆督促其如實公告的措施。這屬於常規、可靠的監管做法。
從對異常交易的預警和處理情況看,本所實時監控系統對涉及異常交易問題的日均報警百餘條,其中經實時監控人員分析判斷並轉入自律監管調查的,每年總計有近1000條。
本所作為自律組織,沒有行政調查權,主要通過電話問詢、函詢等手段瞭解、核查其異常交易的性質,對違反交易規則的,採取自律監管措施,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及時上報證監會查處。
此外,2008年以來,上證綜指共有90個交易日盤中漲跌幅超過4%,受傳聞及大機構增持或拋售因素影響的共有37次,佔比近41%,其中也有幾分鐘內上證綜指大幅波動的情形。對這些情形,讓作為市場自律組織的交易所在盤中查明、定性並公告,確有難度。
交易所對異常交易的調查需要一定時間,在光大證券相關事件中,儘管通過分析系統查詢和電話問詢,本所初步判斷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但由於事發突然,情況緊急,加之當時市場上各種傳聞較多,故在當日14時19分光大證券正式公告前,本所掌握的信息並不全面,調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證據並未落實。
在當時的情況下,以本所名義做出一個明確的公告,確有難度。事實上,直到收盤後,本所才收到光大證券對事件的書面確認函件。此時,光大證券的公告內容已經本所轉發,在市場上傳播,已無必要再由交易所進行公告説明。
本次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發生,讓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市場存在要求交易所及時公告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巨大需求。
如何順應市場呼聲,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盤中對異常交易和大幅波動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對明確的信息公告標準和程序,以避免誤判、誤導和有失公允,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極富挑戰性的重要課題。
21世紀王丹、和訊網李輝、財新傳媒楊璐問:為何未考慮取消交易?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對本次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本所決定維持交易結果,並向市場公告“已達成的交易將進入正常清算交收環節”。這是綜合考慮了現有法律規定、相關市場影響和操作風險等因素後,審慎做出的決定。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證券法》第120條規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因此依法達成的交易原則上不能取消。光大證券雖然在極短時間內報送了大量訂單,但每一筆訂單都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本所現行業務規則參照法律規定和境外經驗,對特定情況下取消交易做了規定,但具體取消交易的標準和情形,並不適用於這次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
其次,從市場影響來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廣,對跟風買入的投資者固然有利,但高位賣出的投資者則相應受損。可以想見,反對取消交易的意見也一定不少。
第三,從實際操作來看,由於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時段、取消交易的範圍等都比較難把握,並涉及到一系列複雜的操作,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
最後,從主要市場“烏龍指”事件的處置情況來看,採用“買者自負”原則處置的居多,2005年我國台灣市場富邦證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場瑞穗證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場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買者自負”的原則進行處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處置的,主要是在美國市場。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則規定,有標準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閃電崩盤”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關交易所根據事前確定的相關規則和標準,做出了取消明顯錯誤交易的處置。
本所下一步將認真研究針對這類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規則、標準、程序和業務技術安排。
央視霍磊、證券時報黃婷、新華社《金融世界》雜誌羅三秀問:交易所為何沒有對券商自營席位交易數量、金額進行前端控制?
從境外經驗看,由於市場機制的約束、市場參與人(證券公司)的自律擔責及事後追責機制強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幾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對證券交易進行前端控制,只嚴格要求市場參與人在交收日(通常為T+3日)承擔交收責任,違者事後追責。美洲、歐洲、日本、新加坡、韓國、我國香港市場都是如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情況有所不同,為防範市場風險,除了由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明確各自責任義務,以及對自營的自我風控之外,還依據現行證券法,建立了各司其職的前端監控機制。根據現行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的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個銀行,並可在交易時段發生存取變化,證券買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資者資金信息的證券公司和存管銀行負責。
此外,登記結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結算備付金制度,要求證券公司繳存結算備付金,並在交易結束後的次日繳足結算資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證券公司的自營交易是“超額買入”或“信用交易”。
近年來,證券公司風控合規體系建設穩步推進,整個行業的運作整體上走向規範穩健,但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包括類似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中的系統缺陷等,證券公司仍有可能會發生超出其資金實力和相關監管要求的證券交易行為,對此類風險應當高度重視。
然本所市場監察系統具有相關交易預警指標,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但畢竟是在成交達成後,只能進入事後處置環節,無法進行有效預防。為此,本所將在監管機構統籌組織下,積極研究完善相關風險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切實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穩定。
中證報周松林問:境外市場近年陸續有發生“烏龍指”事件,請問相關交易所是如何處置?
“烏龍指”是證券市場的一個習慣説法,一般理解為因股票交易員操作失誤或技術系統故障,向交易系統發出不符合自身交易意願的價格、數量、買賣方向交易訂單的情況的統稱。從“烏龍”訂單性質的角度可以分為訂單價格錯誤、訂單數量錯誤、訂單價格和數量同時錯誤。
從“烏龍”訂單產生原因角度可以分為人為操作因素和技術系統故障兩大類。在證券市場上,或大或小的“烏龍指”每天都在發生,引起人們關注的只是那些規模較大、影響較廣的案例。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國交易所都按照本國證券法律、監管要求和交易規則處置“烏龍指”。由於各國法律制度和各交易所交易規則不同,處置方法並沒有統一的標準,處置方式也各有差異。總的看,對近年來頻頻發生的“烏龍指”事件,境外交易所的處置方式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對於“烏龍指”訂單達成的交易,除存在價格明顯錯誤且達到規定的標準(錯價幅度、錯價交易金額等)的交易予以撤銷外,多數境外交易所不會輕易認定交易無效,大多采用責任方自行承擔損失的方式予以處理;
第二,除非“烏龍指”交易引發的價格波動觸發了“市場熔斷機制”,境外交易所通常不採取臨時停市措施;
第三,從交易所盤中提示性公告情況來看,對於訂單數量錯誤類型的“烏龍指”交易,由於難以判斷,交易所較難在盤中做出提示性公告;對於極端訂單價格錯誤類型的“烏龍指”交易,判斷相對容易,交易所通常會及時發佈提示性公告。
具體情況如下表:

上證報王璐、騰訊網張佩烽、北京青年報吳琳琳、華商報黃濤、和訊網鄧雅靜問:交易所為何沒有設置市場及個股熔斷機制?是否打算設置相應機制?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證券交易的熔斷機制,是指當股市大盤或個股波動超過預先設定的標準時,觸發交易中斷或暫停的機制,具體還可分為大盤熔斷機制和個股熔斷機制。目前,部分歐美市場採用了這一機制。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給市場一個冷靜期,讓投資者充分消化市場信息,防止市場或某一產品非理性的大幅波動,特別防止市場大幅下跌甚至發生股災,以維護市場的穩定。
熔斷機制產生於美國。1988年和2010年分別推出了大盤和個股熔斷機制, 2012年再次修改熔斷機制。目前,針對全市場的熔斷機制為當標普500指數較前一天收盤點位下跌7%時,全美證券市場交易將暫停15分鐘;對個股的熔斷機制為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成分股等流動性較強的證券,如果在15秒內價格漲跌幅度超過5%,將暫停交易5分鐘,但開盤價與收盤價、價格不超過3美元的證券和其他流動性較弱的證券價格波動空間可放寬至10%。
我國證券交易目前沒有建立熔斷機制,但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制度。滬深交易所股票交易實行10%漲跌幅限制,且股票交易中每一筆限價申報均有“價格籠子”(與當前市價相比的價格變化幅度限制),市價訂單也僅能吃掉當前價位五檔以內的單子,有利於防止明顯的價格錯單,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發揮防止暴漲暴跌、維護市場穩定的作用。總體上看,在大盤和個股已有漲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斷機制的作用可能有限。從境外情況看,股票現貨市場對個股漲跌幅限制與大盤熔斷機制機制,一般是二者選用其一,同時使用這兩種機制的較少。但從給市場提供冷靜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斷機制有一定作用,本所將對此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論證。
新華社潘清、和訊網李輝問:跨市場監管真空和人為設置的不平等套利機制,應該怎樣解決?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股指期貨正式推出以來,本所與中金所等單位即建立了多項跨市場、跨現期聯動監管工作機制。定期召開跨市場監管協作月度例會,相互通報市場運行情況和跨市場、跨現期監管協作情況。每日閉市後進行機構、個人交易彙總數據交換。建立了盤中“綠色通道”機制,以增強對盤中異常交易的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不定期相互提供重點賬户名單,及時發現跨市場、跨現期異動情況,及時通報、及時處置。因此,跨市場監管並不是處於“真空”狀態。
如前面介紹,此次事件發生後,本所即在11時10分與中金所聯繫,啓動了跨市場監管機制。而對於境內期現貨市場上不同的交易機制,長期以來是市場持續關注和研究的問題。近期因光大證券相關事件,再次引起市場和輿論的廣泛關注和討論。輿論的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認為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操縱權重股在期指上快速獲利並出逃,而個人投資者無法參與這種交易。需要澄清的是,對盤中股指大幅波動進行的實時監控情況顯示,目前未發現有機構通過打壓股指在期指獲利出逃的現象。
二是認為散户只能通過股價上漲和T+1交易方式來獲利,面對市場下跌則無能為力,而機構則可以通過期指進行賣空對沖風險甚至獲取暴利。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誤區。如果沒有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會對普通投資者產生更大的風險。
通過此次事件,市場的共識越來越充分,認為應加快推出“T+0”機制,減少因缺乏糾錯手段導致的市場風險。一方面我國現貨和期貨市場交易機制不統一,現貨市場實行“T+1”制度,而期貨市場實行“T+0”制度。我國股票市場上主要是個人投資者,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T+0”賣出;而期貨市場主要是大户和機構投資者,當日買入的期貨合約當日可以賣出。這就意味着,當股票市場出現異常波動,股指大幅下滑時,廣大個人投資者無法在當天將買入的股票賣出,無法規避風險;而大户和機構投資者在股票市場所承擔的風險完全可以通過期貨市場實現風險對沖。
另一方面,股票市場上能夠通過ETF申購贖回機制,間接實現“T+0”。具有資金實力的大户和機構投資者,可以用一籃子股票換取ETF的方式,賣出自己手中錯誤買進的股票;而個人散户因資金門檻等原因,缺乏“T+0”的風險對沖工具,在跟風買進後難以及時修正自己的錯誤。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體現市場公平性的角度,我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抓緊研究論證股票“T+0”交易制度。
新京報吳敏、鳳凰網證券李中元、每日經濟新聞王一鳴問:交易所對明顯異常的報單行為為何沒有設置預警機制?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目前,上交所為證券交易提供的券商端交易設施主要包括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簡稱“交易單元”,類似於早期場內的交易席位)和報盤系統的交易前端報盤機(簡稱“報盤機”)。券商自營與投資者的訂單都納入交易單元通過報盤機到達交易所主機進行撮合成交。全市場近千個報盤機支持近萬個交易單元,服務近億個投資者賬户。事實上,正由於所有的券商自營以及經紀業務訂單都通過交易單元、報盤機“混合”進入交易所主機,因此,在交易所主機的前端控制層面目前尚難以對逐筆訂單就自營或經紀業務予以區分。
具體到光大證券8.16事件中,光大策略交易部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自動生成數千個連續的交易委託訂單,每單的委託金額都在正常的申報範圍內。雖然光大策略交易部程序化交易系統此次事件中2分鐘成交70多億,涉及數千個訂單,但與光大證券10萬個客户,每人同時申報1筆各買入7萬元股票的假設情形並無二致。
此外,與海外成熟市場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結構不同,中國證券市場一開始就是一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市場。這也是上交所從1990年成立之初就未採取如紐交所等國外成熟交易所當時普遍採用的有紙化以及手勢交易的做法,轉而選擇無紙化、全電腦交易模式的重要原因。
事實上,紐交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一年只有不到20%的成交數量由交易所交易主機撮合完成,絕大多數的訂單則由券商交易系統完成。而紐交所等海外交易所實際需要面對的至多隻是數千的券商等機構投資者賬户,中小投資者則在券商交易系統完成訂單的申報與成交。反觀國內市場,交易所交易主機實際需要面對的是目前近億個投資者帳户。資深投資者都可以回憶起在滬深交易所發展初期一個令所有投資者深惡痛絕的名詞——“堵單”。這也是當時交易所面臨的最大的技術風險。
這些年雖然上交所在交易系統建設的投入已遠遠超過國外成熟市場交易所的投入,但保障交易系統穩定、安全、高效仍是上交所最重要的技術目標。光大8.16事件的發生,讓交易所深刻感受到市場各方對交易所提出的更新要求。下一步,上交所將認真研究、論證前端預警機制的可行性,結合國內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市場特點,把握交易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與運行效率的平衡,利用不斷進步的技術,努力滿足市場發展對交易所提出的新要求。
中國證券報周松林、上證報王璐、證券時報徐婧婧問:8月19日到8月23日,光大證券有沒有實際行動借ETF賣股票?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光大證券於8月19日開市前承諾,公司在制定並公佈處置方案前,不會減持因“8.16事件”而購入的股票。此後,本所對公司相關證券賬户進行了重點監控。截至8月23日(上週五)收盤,公司相關賬户未有減持行為,包括賣出股票,或將股票申購成ETF份額並賣出等變相減持行為。
下一步,本所將繼續嚴密監控公司相關證券賬户,督促公司自覺履行承諾。一旦發現公司存在違背承諾的行為,本所將依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作為證券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交易所依法承擔三大基本職責,即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公司和上市公司實行自律管理。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中,本所努力按照依法依規的要求,在職責範圍內及時採取了相關自律監管措施。對此,市場各方高度關注,有的給予積極評價,有的提出了一些質疑,還有的提供了很好的建議。這些都有利於促進我們更好地履行職責,維護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結合市場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交易所的運營與監管也做了一些思考,加深了相關認識:第一,交易所的市場運營以法律、規則為導向。法律、規則是交易所運營的基礎,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必須以法律、規則為依據。例如,本所《交易規則》第6.1、6.3、6.5條規定了頻繁申報撤單、鉅額申報、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等13種異常交易行為,要求本所進行重點監控,並可進行現場、非現場調查,對查實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又比如,對取消交易,《證券法》有比較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交易所如果採取這一措施,就有可能面臨合法性上的巨大質疑;還有,對信息披露,相關當事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法定職責,及時向市場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交易所的市場秩序以市場各方歸位盡責為基礎。證券交易涉及投資者、證券公司、存管銀行、交易所、結算公司等諸多環節,各主體依法承擔不同的責任。比如,交易所負責對證券賣出的前端檢查,證券公司負責證券買入的前端檢查,如果有一方怠於行使職責,市場就可能陷於混亂。因此,市場的有序運行,需要參與各方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避免越位和缺位。
第三,交易所的市場監管以強化事後追責為保障。受我們市場特點決定,由交易所實施必要的前端控制,對於保障運行安全、維護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義。而嚴格的事後責任追究、讓違法違規者受到應有的懲戒,則是交易所監管的根本保障。否則,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就可能成為無牙之嘴,缺乏威懾力。特別是隨着交易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市場產品的日益複雜,交易所前端控制的難度越來越大,加強事後追責就顯得更加重要。
第四,交易所的市場發展以效率與安全的平衡為目標。效率與安全是證券市場永恆的主題。受市場發展階段、投資者結構、技術水平甚至突發性事件影響,證券市場在某一時期可能偏重效率,另一時期可能強調安全,作為監管者,需要努力在二者之間尋求平衡。例如,對異常交易是否採取臨時停市措施,就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特別是事發當時各方面情況,審慎做出決定。
隨着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新業務、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交易所的監管也需要不斷完善。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成立以來的首例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發展和市場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有關方面對本所工作也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與建議,我們一定會好好研究總結,認真思考,充分吸收。
本所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一線監管,不斷完善監管制度和規則,進一步強化風險控制措施,確保市場安全有效規範運行。同時,也請大家繼續關心和支持本所的工作,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