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一審最後陳述:反省治家無方 感謝山東人厚道
8月26日,薄熙來案庭審進入第五日,薄熙來在庭上作了最後陳述。
薄熙來進行了自我反省,他説“王立軍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惡劣的影響,給黨和國家帶來了影響上的損失,我在這個過程中嚴重誤判,我深感愧疚”。“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觀主義,脾氣暴躁,我有嚴重的過失和錯誤。”“我沒有管好家人和下屬,我有大過,對不起黨和羣眾。”
但他仍然強調,起訴書對他貪腐的指控,是嚴重失實的。王立軍叛逃他有責,但不是他逼走王立軍的。
陳述最後,薄熙來對山東人民表示感謝:“在看守所,我的醫療飲食都好,表明山東人厚道,沒有落井下石。”
8月26日13時04分,審判長宣佈薄熙來案一審庭審結束。合議庭將在休庭後依法評議,擇期宣告判決。

薄熙來在庭上作最後陳述,反省治家無方
薄熙來的最後陳述:
被告人:謝謝法庭,**首先我想講王立軍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惡劣的影響,給黨和國家帶來了影響上的損失,我在這個過程中嚴重誤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沒有濫用職權之心。**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觀主義,脾氣暴躁,我有嚴重的過失和錯誤。我深感治家無方,給國家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我誠懇地接受組織的審查,也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對我有關貪腐的指控是不實的,王立軍叛逃在美國領事館滯留一天影響惡劣,之前我不該情緒失控打了他一耳光,實在是很粗暴的。但我決沒有想掩蓋11·15案件,沒有企圖造假搞虛假證明。
被告人:我絕沒有逼走王立軍的意思,一個巴掌能打出一個叛國者?現在事實逐漸浮出水面,他給谷開來私下寫的被我收走的信裏面,説到暗戀開來、情感糾結、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恐怕也是他叛逃的重要原因。徐明對我兒子留學的資助,我失察少教,難辭其咎,我有責任,作為父親,子不教父之過,我對他受助的機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明和谷開來尼斯房產的事,我現在也不知曉,我對該房產概不知情。與我有關的關於尼斯房產的證據,只是説“十年前有一次偶然我回家碰到徐明、谷開來,谷開來只是給我提起了幾句,我當時只是點了頭微笑了幾下”,其實對這個情節我沒有印象。
對於工程款一事,實際上這個事情我早巳在腦子裏也沒有印象,上級機關早巳明確500萬元的工程款是撥給大連市政府,在此前一年我已經到省府上班,且王正剛也兩次明確告訴他該工程的請款去找李某某,我認為此款的運行過程我已經講清楚了,此款我沒有直接的管轄權,怎麼可能既不詢問又無囑咐,還當着王正剛在電話裏亳無避諱地明確要貪佔此款,不符合常識,王正剛説當着我聽到了電話,而谷開來的證實和他不相同。唐肖林3次送錢的事,子虛烏有,十年前他就是個投機倒賣、假話連篇的人,我不想對他的證言再作評論。過去16個月,辦案部門工作人員對我的生活是照顧的,談話文明,多數同志有素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壓力的。
被告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難逃,所以我內心有軟弱的時候。我現在深陷牢獄之災,百感交集,也只剩餘生。我也想對谷開來説,我最近聽別人説你收了很多錢,的確是不應該的,但我也聽説,你收的錢裏邊大部分是合法的。我只想強調起訴書對我貪腐的指控,是嚴重失實的。**我沒有管好家人和下屬,我有大過,對不起黨和羣眾。**王立軍叛逃有責,但不是我逼走他的。這次審判歷時五天,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實、追求公正的決心,也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醫療飲食都好,表明山東人厚道,沒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併表示感謝。對於絕大多數辦案人員,我認為是有素質的,辦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謝謝!
【庭審現場記錄37】
辯護人:當時被告人是遼寧省省長,不分管大連市財政,他沒有這個職務便利。王正剛説要去向被告人彙報,那是他自作主張,本來馬某某是讓他向大連市彙報。雖然工程開始時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結束時他巳離開大連,被告人巳經沒有職務便利。按照刑法規定,職務便利必須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時,被告人也沒有參與實施任何貪污公款的行為,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對公款所知曉的情況只是王正剛和他見面,給谷開來打了電話,只有這些證據,而且證據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沒有實施任何貪污的具體行為。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講被告人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要求。起訴書中指控的行為,是否都是職權行為辯護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軍耳光,這個行為説是要證明被告人表明嚴禁查處11·15案件。我們知道一個人發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職權。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和能力的人,要表達憤怒時責罵都有可能打人耳光,這與被告人的職權沒有任何關係。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這麼一個耳光和責罵就是禁止查處11·15案件。關於同意吳某某找王智、王鵬飛調查這個事,面對王智、王鵬飛以辭職的方式寫控告,在此情況下吳某某講薄谷開來讓吳某某找這些人去談一談,在這種情況下出於把真相弄清的考慮,被告人僅僅是同意去找他談談話,難道這麼一個行為就是濫用職權?辯護人不認同。關於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的事,陳某某説的很清楚,和關某某的證言也能印證,是關某某找被告人彙報工作時提到的王鵬飛,而且主動提到王鵬飛還是渝北區的副區長候選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慮,因此他説暫先不要考慮。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謹慎的。關於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和局長的問題,被告人是基於一些判斷,比如他誣陷了谷開來。還有其他原因,當時王立軍作風霸道,生活腐化巳經暴露,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才召開會議討論,而且在會議上大家也沒有人提出反對意見,最後才予以宣佈。
辯護人:從整個情況來看,他是個集體決策的行為,被告人雖然提出了建議,那麼這每個建議,領導人對下屬某種考慮、對其工作進行調整或免除其職務也好,屬於行使職權,在這裏面問題出在沒有向公安部請示,這裏邊被告人講對此願意承擔責任,但這樣的責任是否足以達到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關於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縱容王立軍叛逃的問題,凌晨一點多,情況緊急、時間緊急、地點特殊的情況下,谷開來剛好碰上這個事情了,這種情況能説是被告人有意縱容她嗎?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提出王立軍行為怪異的情況,提出王立軍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處理,減少社會影響。對於休假式治療的事,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説得很清楚,這個説法是他們三個人的創造,而且他們三人的創造本身也沒有惡意。提出這個建議寫了這個條子,拿給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給被告彙報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個人説其向被告人彙報了,這是個孤證。通過上述陳述,公訴人所講的被告人實施的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可看出被告人許多不是濫用職權。這些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辯護人:現在造成兩個結果,最直接的結果,第一是11·15案件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那麼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非常清楚,責任在於郭維國、王立軍、王智、王鵬飛。還導致了什麼結果呢?王立軍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麼?剛才講了王立軍感覺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職,相關人員失蹤等法庭調查清楚了,與被告人沒有關係,打一個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個職就能免成一個叛徒,這不符合正常説法。前面有一些行為,但行為與後果的因果關係無法對應,同時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按照相關的解釋,重大損失應該是經濟損失,在案證據無法證實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因為人比較特殊、事比較特殊,並不是職權行為本身導致影響的擴大,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代,在不同的場合,導致的某個行為影響力放大,同時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軍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戰線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國叛逃,這麼一個有衝擊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響的擴大,後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頭上。
辯護人:辯護人注意到,此次庭審過程細緻、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審判長調度有方,法庭的氣氛緊張而不失理性,並充分利用新媒體,擴大民眾對本案的知情權,甚至被人稱為是我國司法審判的標杆,是否還需檢驗,得到了國內乃至國際的高度評價,但辯護人深信,薄熙來一案影響重大而深遠,濟南中院審慎而開放的姿態,無疑代表着中國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動向,只有依據這種大潮流和新動向,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人民檢驗,也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發言完畢。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
公訴人:首先對薄熙來自己提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薄熙來提出的所有辯護觀點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僅僅是根據對證人證言的否認和其自己對所做問題的分析而作出結論,沒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對關鍵證人唐肖林,王立軍,王正剛,薄谷開來,不惜用詆譭這些人人格的意見來否認證言。但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屬,且這些人都沒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對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具體辯護意見,公訴人首先對受賄犯罪接受唐肖林110餘萬元的事實綜合答辯。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及大連國際謀取利益,為被告人的請託提供了幫助,既為唐肖林個人謀取了利益,也為大連國際謀取了利益。法律規定謀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來辯解對唐肖林的大連國際提供了很多幫助是公事公辦,僅此一項不可能構成犯罪,而為對方謀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賄賂,有這兩點就構成受賄犯罪。而不是單純指控被告人為對方謀利,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錢,有唐肖林的證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證人證言,書證相互印證,薄熙來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供述,這些供述不僅在紀委調查,而且在檢查機關偵查、檢查、起訴階段都作過統一的供述,因此認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賄賂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公訴人:對於收受徐明的賄賂,被告人有兩個明知,一個是明知自己為徐明謀取了利益,給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第二個明知是在具有權錢交易的背景下,通過其妻子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並在法國購買了尼斯房產,在明知的情況下收受了徐明為薄瓜瓜和薄谷開來提供的各種資助,兩個明知足以認定薄熙來的受賄犯罪。對於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有貪污罪,主要證據能證實被告人薄熙來有貪污的故意,貪污的證據有王正剛穩定一致的證言,而且有出庭作證,有谷開來的證言,有轉款人嚴某某、趙某某的證言以及相關書證,這一系列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被告人有貪污公款的故意。
翻頁為【庭審現場記錄38】,內容提要:薄熙來的最後陳述。
【庭審現場記錄38】
公訴人:關於貪污500萬元問題,被告人具有職務便利。基於涉密工程的特殊性,大連市與遼寧省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係、也基於涉密工程施工的連續性。這一系列特徵決定了被告人薄熙來對500萬元工程款有管理職責,與王正剛同謀、與薄谷開來共同非法佔有了這筆500萬元公款。所以認定被告人的貪污罪,證據確實充分。
公訴人:關於濫用職權罪,辯護人剛才提到這一系列行為當然都是薄熙來故意所為,1月28日後,薄熙來實施的所有行為都是圍繞薄谷開來殺人案展開的,實施的行為都是針對11·15辦案人員及事項。11·15案件發生後,王立軍1月28日晚向薄熙來彙報,被告人在明知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一連串對王立軍及公安局辦案人員實施打擊、報復、壓制,免去王立軍職務,這一系列行為存在內在聯繫。首先,打王立軍讓郭維國在場,是通過毆打王立軍,震懾王立軍,同時也讓參與辦案的郭維國看到薄熙來的態度,以阻止11·15案件的繼續查處。在王智、王鵬飛以辭職信的方式舉報薄谷開來殺人後,薄熙來作為市委書記,沒有要求公安機關查處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問題,卻通過吳某某同意薄谷開來的提議,讓吳某某調查11·15案件的辦案人。實施完這些行為的同時,開始找相關的市委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職務,在市委常委有關人員明確提出免職要徵求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薄熙來繼續違反規定,決議召開常委會,而且立即免去了王立軍公安局長和黨委書記的職務,使11·15案件重新調查的可能性徹底破滅。對於薄熙來同意薄谷開來參與處置王立軍叛逃事件。公訴人在起訴書中也巳經發表了非常詳細的意見,薄谷開來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當王某、翁某某向薄熙來彙報王立軍叛逃這一重大事項時,應當讓薄谷開來回避,這是起碼的常識。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允許把秘密説給自己家屬,不應讓不該知道的人知道這些秘密。薄熙來未讓薄谷開來回避且接受其提議,出具王立軍虛假精神病的證明。在出具證明後又要求翁某某控制輿論,在新聞辦人員擬定了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後,翁某某向薄熙來彙報,薄熙來同意發佈此消息,嚴重誤導了輿論,造成了惡劣影響。
公訴人:在實施這一系列行為後,仍未放過王鵬飛,由於王鵬飛沒有對舉報薄谷開來殺人問題悔過,薄谷開來2月15日又寫了王鵬飛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的舉報信,要求公安機關查處。當關某某拿着舉報信找薄熙來時,薄熙來開始不同意查,1小時後又要求關某某立即查,馬上查,“這幫人太過分,薄律師是一個柔弱女子,這件事一定要辦,馬上辦。”結合當時的舉報內容與語境,薄熙來要求關某某查的對象和要求非常明確,因此關某某才安排公安人員進行了查處。因此,這一系列的行為不僅使11·15案件不能及時糾正,不能被重新立案調查,也使王立軍感覺失去了安全感,進而叛逃美國領館。這兩件事在社會上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起訴書指控濫用職權犯罪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造成了惡劣的後果,這在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都予以證明。對於辯護人剛才提出的許多辯護觀點,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因此公訴人在這裏不作進一步的答辯。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關於唐肖林給大連國際謀利的事,因為當時薄熙來是遼寧省省長,於某某是深圳市市長,他們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如果想定被告人的罪也只是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而不是職務上的便利,援引386條沒有道理。388條才要求必須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為大連國際謀取的是正當利益。
被告人:我最後講幾句可以嗎?
審判長:好,不要重複。
被告人:你説我所有的辯解都沒有證據,我認為我國司法還是給我了一些證據,讓我瞭解了一些案卷內容。
被告人:你説我對王立軍一系列的行為都是策劃好的,都是一環扣一環的,我覺得很難以理解,包括打王立軍耳光也是經過事先預謀策劃好的?最後,我還提到剛才公訴人提到證人的問題時説誰誰都有絕對的證明力,我這兒要講一句,這裏邊所有對我起訴,證明我有罪的一個很重要的證人就是我的愛人,我的老婆谷開來,讓老婆來舉證老公也是本案的一大特點。
審判長:控辯雙方辯論的問題及各自的意見,本庭已經聽清並記錄在案,合議庭將在評議時予以充分考慮。庭審後,如果控辯雙方還有其他意見,可以向法庭遞交書面材料。
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站起來。
被告人:好。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3款的規定,在法庭上你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現在你可以做最後陳述。
被告人:謝謝法庭,**首先我想講王立軍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惡劣的影響,給黨和國家帶來了影響上的損失,我在這個過程中嚴重誤判,我深感愧疚,但是我沒有濫用職權之心。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觀主義,脾氣暴躁,我有嚴重的過失和錯誤。我深感治家無方,給國家造成了不良的影響,**我誠懇地接受組織的審查,也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對我有關貪腐的指控是不實的,王立軍叛逃在美國領事館滯留一天影響惡劣,之前我不該情緒失控打了他一耳光,實在是很粗暴的。但我決沒有想掩蓋11·15案件,沒有企圖造假搞虛假證明。
被告人:我絕沒有逼走王立軍的意思,一個巴掌能打出一個叛國者?現在事實逐漸浮出水面,他給谷開來私下寫的被我收走的信裏面,説到暗戀開來、情感糾結、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恐怕也是他叛逃的重要原因。徐明對我兒子留學的資助,我失察少教,難辭其咎,我有責任,作為父親,子不教父之過,我對他受助的機票、住宿等等不知情。徐明和谷開來尼斯房產的事,我現在也不知曉,我對該房產概不知情。與我有關的關於尼斯房產的證據,只是説“十年前有一次偶然我回家碰到徐明、谷開來,谷開來只是給我提起了幾句,我當時只是點了頭微笑了幾下”,其實對這個情節我沒有印象。對於工程款一事,實際上這個事情我早巳在腦子裏也沒有印象,上級機關早巳明確500萬元的工程款是撥給大連市政府,在此前一年我已經到省府上班,且王正剛也兩次明確告訴他該工程的請款去找李某某,我認為此款的運行過程我已經講清楚了,此款我沒有直接的管轄權,怎麼可能既不詢問又無囑咐,還當着王正剛在電話裏亳無避諱地明確要貪佔此款,不符合常識,王正剛説當着我聽到了電話,而谷開來的證實和他不相同。唐肖林3次送錢的事,子虛烏有,十年前他就是個投機倒賣、假話連篇的人,我不想對他的證言再作評論。過去16個月,辦案部門工作人員對我的生活是照顧的,談話文明,多數同志有素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壓力的。
被告人:我得知此事在劫難逃,所以我內心有軟弱的時候。我現在深陷牢獄之災,百感交集,也只剩餘生。我也想對谷開來説,我最近聽別人説你收了很多錢,的確是不應該的,但我也聽説,你收的錢裏邊大部分是合法的。我只想強調起訴書對我貪腐的指控,是嚴重失實的。**我沒有管好家人和下屬,我有大過,對不起黨和羣眾。**王立軍叛逃有責,但不是我逼走他的。這次審判歷時五天,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實、追求公正的決心,也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醫療飲食都好,表明山東人厚道,沒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併表示感謝。對於絕大多數辦案人員,我認為是有素質的,辦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謝謝!
審判長:(徵求其他合議庭成員意見後)本次法庭審理結束。合議庭將在休庭後依法評議,擇期宣告判決。請法警把被告人帶出法庭。
現在休庭。(敲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書記員:請公訴人、辯護人退庭。
書記員:請旁聽人員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