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娃:審薄,法庭有進步,媒體有……
近些日子裏發生的事情大致可以概括為“做業務的是秦火火,連業務都做不好的是媒體”。不過,媒體做不好的業務倒不是關於秦火火的新聞,相反,在打擊網絡謠言的問題上,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都釋放出了前所未有的火力,不但能夠短時間之內就將該議題迅速置頂,而且還能取得較為一致的正面反饋。然而奇怪的是,在同期的另一件事情上,媒體們卻紛紛變異,業務上接二連三的硬傷實在讓人不忍直視。
長期以來,傳統媒體在新媒體面前都是一副受害者的形象,不但在媒介特性上顯得老弱病殘,也在經營管理上缺乏靈活多變。因而在很多人看來,薄熙來一案的微博直播徹底使得傳統媒體集體變慫,不但人們這麼看,連傳統媒體自己也是這麼認為的。大家似乎都覺得如果不能第一時間發出自己的聲音就算是完敗。然而現實果真如此嗎?
有人可能馬上會説:“不對啊,鳳凰衞視就想辦法直播了,主播拿着手機播報微博呢!”沒錯!憑良心説,此舉既動了腦筋也顯得敬業,但是它究竟有多大的實際意義恐怕還得另講。雖然不可否認的是,這種播報方式對於那些白天在家看電視卻不上微博的人來説可能有一定的用處,但是就複雜而冗長的庭審記錄來講,這樣播報的效果未必好——無論是從白天相對較低(尤其前兩天還是工作日)的電視開機率還是從電視媒體的線性傳播特性來看——所以與其這樣硬着頭皮操作下去還不如事後好好做一些信息整合工作。然而不知是不許還是不屑,沒有像樣的“脱水版”,卻有一些媒體耐不住熟門熟路,劈頭蓋臉玩話語審判,若要用平日裏最被津津樂道的“新聞專業主義”來衡量,那真是節操碎了一地:
**一、媒介審判。**退回去幾年這個詞兒似乎還有些新鮮,然而這些年可謂是每逢大案要案就會有媒體跳出來以身示範,這裏面既有傳統媒體也有新媒體,或者乾脆二者聯動,形成一張巨大的輿論網。這次也不例外,但表現稍有不同。
首先,**對於一樁目前尚未最終宣判的案件,為什麼權威大媒體都不使用“涉嫌”一詞而直接對其表述為“薄熙來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表面看似乎只是一個用詞問題,但其性質卻有“定罪”與“未定罪”之別。**因而,不使用“涉嫌”一詞就足以構成響噹噹的“媒介審判”。
其次,更有意思的是,**在法庭辯論尚未結束的階段,各家媒體就按捺不住地紛紛發表了各類已下論斷的評論。**例如審判第二天兩家大網站發表的《無賴與狡辯:虛偽最後的瘋狂》與《薄熙來拒不認罪,須嚴懲》都被多家媒體及網站瘋狂轉載。但令人費解的是,為什麼剛開了一天庭,一件在法官那裏還需要進一步地分析、確認與研究的案件到了這些媒體的口中就已經如此地言之鑿鑿了呢?雖説評論本來就以闡明觀點為主,但媒體們發表的畢竟是“新聞評論”而不是“文藝評論”,闡明觀點的依據與邊界究竟是什麼,這些媒體不該不清楚。對此,連賀衞方都看不下去了,指出:“新聞倫理在法庭上,被告人辯解或推翻此前供述沒有什麼不正常,這需要檢察官通過證據去證偽。在法庭沒有做出最後判決之前,官方媒體發表這種偏向文章,題目如此聳人聽聞,文字頗有文革之風,違反了只有法院才能確定犯罪與刑法的準則,也不符合最大限度客觀與中立的新聞倫理。”
**二、非平衡報道。**賀衞方説得一點也沒錯,新聞需要最大限度的客觀與中立,可是具體到業務領域如何操作?雖説這世上沒有絕對的客觀與中立,但做到起碼的平衡報道並不難吧?
然而在現實中,多家媒體都選擇性地報道或者加強公訴人及證人的説法,而不同程度地淡化甚至抹去被告及其辯護律師的説法。可是這些媒體們所奉為圭臬的西方新聞客觀性原則在實踐領域的一項經典操作原則不就是給予正方反方以相等的版面篇幅或者表達時間麼?為何進入到自己的實踐領域就完全拋到腦後了呢?
**三、移花接木,斷章取義。**相比前兩點,這點就更為隱蔽了,如果不是仔仔細細看過濟南中院所發佈的庭審現場所有的記錄,並且與媒體報道們進行一一比對,是很難發現其業務操作過程中的移花接木與斷章取義的。
其實這一點與非平衡報道是相互關聯的,正因為非平衡報道的操作,所以才難以避免移花接木與斷章取義的發生。例如某權威電視台新聞對於8月24日關於薄熙來是否貪污了500萬工程款項一事的法庭辯論進行報道,在提到被告薄熙來對此事的態度時,該報道稱:“被告人在庭上辯稱自己對這筆錢沒有貪佔的故意,但表示對錢進入薄谷開來的賬户沒有去追問,放任了此事,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事實上,如果仔細比對當天的微博庭審現場記錄,你會發現,報道所述的這段並不是薄熙來的當庭辯解,而是他於2013年4月2日所做的筆錄。被告人在庭上所做的是另一番陳述,並對這段早前筆錄有所質疑,而這些內容在該報道中卻並沒有呈現出來。這便是典型的移花接木。
而斷章取義的媒體報道就更多了,**最為典型的操作便是對於被告的各種發言以及雙方的互辯進行掐頭去尾地截取,然後再重新整合進一篇報道里。**雖然由於篇幅所限,不可能也無需對雙方發言逐字逐句地進行報道,但是“概括”與“截取”還是有區別的,這一點媒體們應該不會不清楚。
按理説,媒體的職業操守應當與法庭一樣遵循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原則。此次高層決策以如此透明公開的方式直播庭審,也是希望圍繞該案的各種話語紛爭回到法治、理性、實事求是的軌道上來。然而當我們看到法庭努力試圖做到這點的時候,一些媒體卻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倒退。雖説作為個體,也許每個人心目中都有自己對於事物的一番認知與判斷,但是一旦進入到媒體行為領域,則不能表現得過於心急,而需要以法律為要求,最大限度地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從這個意義上來説,無論是新媒體還是傳統媒體,也許今天所面臨的最大挑戰既不是新技術,也不是受眾口味,而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