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向國民黨遞交關説案聲明:我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據台灣媒體報道,台當局立法機構負責人王金平今天(11日)上午出席國民黨考紀會,向考紀會遞交一份聲明,並向考記委員説明狀況,即離開黨中央。聲明直指特偵組濫權,並稱自己“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今天上午國民黨召開考紀會,涉關説案王金平遞交聲明
就在國民黨考紀會召開之前的1小時,馬英九以國民黨黨主席的身份搶先開鍘,在黨部一樓中山廳召開記者會。短短10分鐘的記者會,馬英九一開場先稱讚王金平多年來做出重大貢獻,又指出“站在大是大非面前,我別無選擇,必須挺身而出”,並説,王金平已經不適任“立法院”院長,國民黨若不能做撤銷黨籍以上處分,解除“不分區立委”資格,讓王金平離開“立法院”,等於是默許司法尊嚴被繼續踐踏。
以下是王金平向考紀會遞交的聲明全文: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及主席認為金平涉及司法關説一事,金平特説明如下:
一、有鑑於檢察機關濫權上訴,以致案件拖延,當事人的名譽、家庭、工作等等皆因而毀滅難以挽回。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之問題,“立法院”於審查今年(2013年)當局總預算時,曾作成決議,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項目報告。所以有關濫權上訴的問題,是“立法院”通案關切的議案,並非針對個案。因為有此決議,本人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是要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不要有濫權上訴的情形,沒有要求不要上訴,所以本人與“曾部長”及“陳檢察長”的通話,僅是按此決議之提醒,並非所謂的司法關説。
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特偵組可偵查“五院院長”的部分只限於貪瀆案件,本件不是貪瀆案件,特偵組並無調查權。再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的行政監督權限,僅限於監督該“檢察署”,對於其他機關,並沒有行政監督權,亦即“最高法院檢察署”對“立法院”並無行政監督權。特偵組在未傳喚本人説明的情形下,趁本人出境期間,片面召開記者會,指控本人的電話通話系屬關説之行政不法事件,“最高檢察總長”既對“立法院”無調查權,又無行政監督權,何能認定金平打電話是行政不法?更何況金平僅是依“立法院”之決議來提醒,並無不法可言,足見特偵組檢察官並未遵守上開法律規定的分際,實屬濫權。
三、“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也規定,監察通訊數據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故泄漏或交付違法監察通訊所得的數據,法律亦明文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台灣已通過人權兩公約,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本次特偵組提供監聽數據,顯然違法又“違憲”,對台灣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傷害。依據“毒樹果實理論”,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被採認,特偵組知法犯法,有強入人罪之嫌,因此輿論迭有批評形同政治偵搜,對身為執政黨本黨的名譽更是一大傷害。
四、對於“檢察總長”所率特偵組違法亂紀在先,踐踏法制,無權又越權的片面認定關説,造成各界誤解,金平深表遺憾。金平從政以來,在“國會”之所作所為向來可受公評。身為本黨的從政黨員,不論黨遇到多大的挑戰和險阻,金平始終與黨同舟共濟,不管本黨執政或在野時,無時不為本黨着想,使黨的政策得以推動,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斷無損害黨之聲譽。綜上,金平並無關説,也無違反黨之紀律,並未觸犯黨章,亦無“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所規定的違紀行為,尚請明鑑。
陳述人
中國國民黨永久黨員 王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