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的500次和環球時報的500次-關哲
9月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攜手公佈《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可以入罪。旋即,關於謠言入罪的司法《解釋》的解釋開始層出不窮見諸報端,各路媒體也就自己關心的話題對《解釋》展開不同路數的報道。
其中,各方主要就謠言轉發500次或瀏覽5000次入罪產生分歧,聲音主要有兩種:一種聲音如《新京報》的社論《打擊網絡謠言當體現法律“寬嚴相濟”》,該文認為謠言轉發次數500次、瀏覽超過5000次會破壞“公民必要的‘説錯話’的寬容空間”;另一種聲音則如《環球時報》的若干評論所言,該報則認為老百姓不是大V,往往500次轉發的惡意誹謗就已經足夠給老百姓和普通企業帶來巨大壓力。
新京報:打擊網絡謠言當體現法律“寬嚴相濟”
將刑事打擊謠言的範圍,嚴格限制在惡意造謠、傳謠者,同時給予公民必要的“説錯話”的寬容空間,保障公民的網絡監督權。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當天兩高還就《解釋》召開了新聞發佈會。
網絡謠言危害公民利益和社會秩序,需要依法打擊。為此,在法律上完善打擊網絡謠言的相關規定,至為重要。
針對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做出了若干規定,比如,誹謗罪從自訴案件升格為公訴案件的法定條件——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這次《解釋》將之細化為誹謗引發羣體性事件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等7種情況。
對刑法的司法解釋,應體現刑法的謙抑精神。特別在目前打擊網絡謠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謙抑、實事求是的精神尤為重要。在一批興風作浪的“網絡大謠”落馬的同時,另一種傾向也值得關注——個別基層司法機關執法不當,將網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誤,也當成惡意造謠進行了嚴厲打擊。
為避免誤傷,釐定公民正當言論權的邊界,這次《解釋》僅將“編造虛假信息”和“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等行為列為犯罪,而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同理,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也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從“無罪推定”的原則看,這一項規定意味着:司法機關必須舉證行為人是“明知”是謠言而傳謠,並且相關證據必須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懷疑”的程度。
這樣才能將刑事打擊謠言的範圍,嚴格限制在惡意造謠、傳謠者,同時給予公民必要的“説錯話”的寬容空間。
此外,打擊謠言的同時,也要保障公民的網絡監督權,這兩者是並行不悖的。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強調:網民進行網絡檢舉,“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動輒得咎,讓互聯網失去活力,輿論喪失監督能力,絕不是依法打擊網絡謠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惡竹應須斬萬竿”,讓守法者暢所欲言,讓違法者寸步難行,這才是互聯網法治昌明的標誌。
所以,貫徹打擊網絡謠言的司法解釋應體現寬嚴相濟、不枉不縱、刑罰得中的法治精神,嚴格區別惡意造謠和錯誤表達,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論空間。
點擊下一頁,查看《環球時報》今天刊發的評論員文章:《單仁平:老百姓不是大V,經不起500次折騰》
兩高的“9.9解釋”發佈後,關於誹謗他人的謠言被轉發500次或被閲讀5000次就可治罪的規定最受輿論關注。批評者認為轉發500次的門檻太低,謠言的認定又可能帶有主觀性,因而會造成誤傷,壓制“言論自由”。
如果將兩高所説的500次和5000次分別換成5000次和50000次,會不會還是有反對聲呢?大概還會有。這些爭議的出現是因為社會就該不該在網上嚴厲治謠以及如何治謠缺少共識。目前輿論場上的價值體系是混亂的,互聯網仍像“叢林社會”,流行拉山頭、講義氣,以及白刀子進紅刀子出,但不喜歡法律的介入。
兩高“9.9解釋”針對的是造謠、誹謗、敲詐勒索等惡行。一個現實中的人或者一個小機構如果遭到網上惡意誹謗,被轉發500次,這個人或機構承受的壓力和傷害都足夠強烈。普通人和機構可不像經常在網上對掐的大V那樣刀槍不入,也不像已經飽受圍攻的一些官方機構那樣“寵辱不驚”。
在網上活躍發表意見的“老江湖”,不僅不能理解普通人和機構面對誹謗的感受,而且經常忘了後者不全是應當受到高度監督的官員或官方機構,也不全是被一些人認為就應當被輿論“踩着玩”的公眾人物。
在中國輿論場上,一些極端自由派人士一切從是否有利於他們抨擊政府出發,常常不惜拿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眾利益當墊背,為了政治,謠言比治謠好,誹謗比反誹謗好,輿論場似乎在形成這樣的邏輯。
這種局面的出現毫無疑問有非常複雜的原因,政府工作的一些深層缺陷也包括在內。但改革不能通過謠言、誹謗氾濫以及各種失序這樣的“社會治理自殺”來“倒逼”,那樣做的社會代價會淹沒眾多改革的成果,中國不會因此而前進。
打擊網上造謠和誹謗的正面意義明擺在那裏,對“500次”的質疑援引的都是極端情況,彷彿執法者們對證據學一竅不通,或者他們就是言論自由的敵人。那些反對者不由分説對兩高“9.9解釋”的出台動機和整個司法系統都做了“有罪推定”。
讓我們迴歸簡單的事實:網絡的言論空間是不是需要依法管理,造謠誹謗是不是應當受到抑制?如果是的話,那麼就應支持兩高對一些模糊不清的問題劃出最初的線條,把它們拿到實踐中去檢驗。
如果有人從根本上否定對網絡空間的依法管理,認為任何這樣的管理都是多餘的,那麼就一時沒有了討論的基礎。這些人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到互聯網上表達他們的不滿,但他們需要知道兩高“9.9解釋”的嚴肅性,避免撞線。
我們亦想在這裏提醒各地司法機構,依照“9.9解釋”打擊造謠誹謗既要堅決,也一定要特別謹慎,避免“擴大化”。在輿論中存在擔心的時候,做到每一起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準確無誤至關重要。要用實際行動打消一些人的正常疑慮,回擊少數人的故意“妖魔化”。如果近期出現這方面的錯案,對社會認識“9.9解釋”將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
發展健康、活躍的網絡世界需要各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兩高“9.9解釋”不是萬能的,但法律走進互聯網的意義無疑是建設性的。想象今天的中國還會產生敵視人民大眾的“惡法”,這樣的思維方式嚴重不健全,甚至有些歇斯底里。別用那樣的假設嚇唬自己也嚇唬別人,今天的中國沒那麼醜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