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微博播報薄熙來案一審宣判 薄熙來被判無期徒刑
距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開庭已過去整整1個月,今日上午10時,該案在濟南中院第五審判庭公開宣判。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結果仍通過濟南中院官方微博通報。
法庭認定薄熙來受賄共計2044萬餘元,其中接受唐肖林賄賂110.9446萬元,接受徐明賄賂1933.7930萬元。起訴書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妻、其子收受徐明賄賂中有134萬餘元,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法庭同時還認定薄熙來犯有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
對薄熙來關於不知情法國別墅等辯解,法庭不予採納。
在宣判之後,濟南中院還將在負責媒體接待的吉華大廈6樓舉行通報會。

薄熙來案一審宣判現場
薄熙來案一審判決要點(全文字版)
【宣讀判決要點1】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本院於2013年8月22日至26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本案一審判決已經作出。現在宣讀判決要點。
一、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
(一)受賄事實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447376.11元。**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109446元的事實
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事的請示報告上籤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日,大連市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請求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幫助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薄熙來答應並讓唐肖林直接找時任副省長夏德仁。之後,夏德仁將唐肖林提交的申請批轉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副廳長的吳江辦理。因申請所用的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吳江便安排人員以大連市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的名義為唐肖林報批了24個汽車進口配額。後唐肖林與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將上述配額倒賣並從中獲利。
為感謝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與幫助,唐肖林先後三次給予薄熙來現金共計美元13萬元、人民幣5萬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在瀋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
2、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財物摺合人民幣19337930.11元的事實
1999年底,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實德集團就轉讓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後,為推動此事,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託事項。後經薄熙來同意,實德集團收購了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變更登記為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徐明。同日,薄熙來出席了為此事召開的新聞發佈會。
2000年上半年,為引進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託事項,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薄熙來在實德集團提交的報告上批示,由副市長劉長德為該項目選擇地點。後經薄熙來現場考察,決定將該項目建在大連市星海灣廣場。同月16日,經薄熙來批示同意,該項目以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2002年10月,實德集團籌劃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建設大型石化項目,徐明請求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同月25日,薄熙來在大連考察時,要求大連市委、市政府對實德石化項目高度重視。同月30日晚,薄熙來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大力支持實德石化項目,並指定副省長夏德仁、省政府副秘書長王金笛負責協調、統籌。12月7日,薄熙來批示同意成立實德石化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由夏德仁擔任組長。後台灣台塑集團退出,2003年2月,實德集團轉而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洽談合作。同年5月,因項目選址與大連市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衝突,薄熙來批示要求王金迪與時任遼寧省環保局局長的杜秋根做好調整保護區範圍的協調工作。後大連市政府提出調整保護區範圍的申請並逐級上報,獲得批准。同年9月27日,薄熙來在大連考察時,再次要求相關部門對實德石化項目予以高度重視。此後,薄熙來還以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的身份多次會見沙特基礎工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將實德石化項目列入中沙第三屆經貿混合委員會正式議題。
2004年3月,實德集團向商務部申報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徐明為此找到時任商務部部長的被告人薄熙來,請其予以支持。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商務部將實德集團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
2000年,薄谷開來提出欲購買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徐明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房產事實並避税,薄谷開來委託其法國朋友德維爾設計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該別墅的方案,併成立了由其實際擁有並控制的英國羅素地產公司。同年11月7日,徐明指示實德集團下屬企業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利用虛假的進口合同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請開立了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受益人為美國東方有限公司。同月29日,信用證項下的美元323萬元經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扣除費用後,匯至薄谷開來指定的羅素地產公司賬户。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委託德維爾以羅素地產公司實際擁有並控制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使用上述款項中的歐元231860170元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2002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薄熙來回家時,遇到薄谷開來、徐明正在觀看該別墅幻燈片,便共同觀看。薄谷開來告知薄熙來該別墅系由徐明提供的資金所購買。
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往返國內外的機票費用人民幣1864630.80元、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元、旅行費用美元102241元。2008年7月28日,應薄瓜瓜要求,徐明安排其公司員工以人民幣8571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衡車送給薄瓜瓜。2011年11月,薄谷開來以薄瓜瓜信用卡透支為由,安排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要求徐明為其還清信用卡所欠外幣,並明確提出具體數額;同月25日,徐明委託其朋友王季倬花費人民幣335400元兑換美元、英鎊後,由薄熙來家勤務人員楊四堂將美元2萬元、17900英鎊存入薄谷開來中國銀行存摺,剩餘英鎊交由張曉軍保存。薄谷開來將徐明為薄瓜瓜在國外學習、生活等方面提供了資助的情況告知了薄熙來。
【宣讀判決要點2】
(二)貪污事實
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來擔任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該款項向已調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後,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並提出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款,可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讓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處理。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至與薄谷開來關係密切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後薄谷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並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承攬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視聽系統有限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的賬户和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户。
【宣讀判決要點3】
(三)濫用職權事實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郭維國及李陽、王鵬飛、王智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副市長的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及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文康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後,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後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鬚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薄熙來於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重慶市委組織部宣佈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次日凌晨,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翁傑明及吳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來住處向其報告此事。在研究應對措施過程中,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薄谷開來提出可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來對此表示同意。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上午,經薄熙來批准,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後,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移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後決定對王鵬飛釆取禁閉措施。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宣讀判決要點4】
二、本院對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的評判意見
(一)關於被告人薄熙來所提非法證據排除、辯護人所提對相關證據不予採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薄熙來所稱受到的壓力,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
另查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兩份自書材料,分別為薄熙來於2012年6月28日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説明》、7月26日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在《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係》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唐肖林在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司合併後啓動深圳“大連大廈”建設、申請汽車進口配額以及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美元13萬元和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説明》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隊、在星海灣廣場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實施實德石化項目、獲得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以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庭審中,薄熙來將上述自書材料中交代的具體幫助事實辯解為公事公辦,同時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綜合全案證據,上述自書材料及其後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是薄熙來本人親筆書寫,且相關內容與證人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其當庭否認有關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辯解不能成立。
此外,薄熙來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説明》中還寫到,“印象裏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閒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滿漂亮,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沒在意,隨口説,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據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來交代上述情節時,雖然徐明已經向中央紀委交代了其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別墅出資的事實,但並未提及三人談論該別墅一節,薄谷開來的證言亦未涉及該情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根據中央紀委移交的薄熙來涉嫌通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給予的資金用於購買法國別墅的線索進行偵查之後,薄谷開來在2013年1月20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和徐明在瀋陽家裏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下班回來一起觀看的情節;徐明在2013年1月23日的證言中初次證明其在薄熙來家和薄谷開來聊天、觀看法國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回家後一起觀看,其順口説了一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的情節。上述情況表明,薄熙來交代其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一節,系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交代的,並非是辦案機關向其施加不正當壓力和誘導後違心所寫。
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宣讀判決要點5】
(二)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相關證人作證能力及證言真實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1、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中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薄谷開來在2011年11月13曰實施殺人犯罪時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鑑定診斷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庭核實,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3月被羈押後,已無接觸精神活性物質的條件。薄谷開來在證言中對於相關事實表述清晰,條理分明,當庭播放的薄谷開來作證錄音錄像亦顯示,薄谷開來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明確的認知,語言流暢,表情自然,情緒穩定,其證言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具有作證能力且證言真實。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作證能力存疑且其證言可能是在某種特殊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的説法沒有事實依據。
2、證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均系親歷相關案件事實的人,其證言證明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等相互印證,其中部分情節亦得到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的印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證人證言真實性所提質疑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有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宣讀判決要點6】
(三)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受賄罪指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1、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請託的事項提供了幫助,並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給予的財物。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構成受賄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權錢交易的行為,無論行為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為請託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是為請託人個人謀取利益還是為與請託人相關的單位謀取利益,也無論在為他人謀利時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故意,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故薄熙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謀利當時雙方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約定,均不影響對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
2、唐肖林的多份證言、親筆證詞、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其曾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以便開發大連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請求並獲得薄熙來的支持和幫助,為表示感謝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且其證言的主要內容始終穩定,並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其中,唐肖林證言中關於薄熙來曾在上述兩起事項上應其請託提供幫助的內容得到了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的印證,薄熙來當庭亦不否認;唐肖林證言中關於其在2002年下半年、2005年下半年兩次送給薄熙來的美元13萬元的部分來源得到了證人姬巍、張文勝證言的印證;唐肖林證言中關於其2004年6月送給薄熙來的人民幣5萬元系其安排宋振軍在大連國際公司賬外資金中支取,並曾告知宋振軍準備送給薄熙來的內容,得到證人宋振軍的證言及大連國際公司賬外資金記賬頁的印證。雖然唐肖林的證言在個別細節上與其他證據存在差異,但對薄熙來收受唐肖林錢款事實的認定沒有影響。而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亦對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予以供認,並與唐肖林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雖然薄熙來在庭審中翻供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但其辯解與在案其他證據矛盾,不足以採信。綜上,認定薄熙來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徐明庭前和當庭的證言均證明2002年薄熙來在其瀋陽家中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供認,且有辦案機關從薄谷開來電腦中提取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印證,可以認定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徐明曾經共同觀看過別墅幻燈片的事實;同時,薄谷開來、徐明的證言一致證明在觀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開來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系由徐明出資的事實,二人的證言在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至於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道所購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細節,不影響對薄熙來知情這一事實的認定。另外,徐明的證言還證明薄熙來曾於2004年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保密,可以印證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一事知情的事實。雖然辦案機關未調取到徐明當時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經法庭庭後核實,商務部安全保衞處作出了不能確認現存車證記錄完整以及部領導的客人按照程序向駐部武警報號後駕車進出商務部的説明,因此本案證據中雖然沒有徐明2004年進出商務部的車證,但並不能據此否定其證言的真實性。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對於辦案機關收集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並不要求必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書證的複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鑑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涉及楓丹·聖喬治別墅的相關書證分別系辦案機關依法從徐明境內住所調取或者由證人德維爾、姜豐向辦案機關提供,來源清楚,其所證明的內容與薄谷開來、德維爾、姜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內容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薄谷開來、德維爾、徐明、姜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可以證明,薄谷開來為隱瞞別墅真實產權關係及避税,安排德維爾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通過實施複雜的購房方案專門設立系列公司並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此後,薄谷開來為繼續掩蓋涉案別墅真實產權關係並進一步加強實際控制,以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的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又相繼改變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股權的代為持有人,充分證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為手段擁有涉案別墅,並行使所有人權利的事實。別墅產權雖未登記在薄谷開來名下,不影響薄谷開來系涉案別墅實際所有人的認定。
5、薄谷開來的證言、親筆證詞和作證錄音錄像均證明其曾告知薄熙來徐明對其和薄瓜瓜不錯,為薄瓜瓜上學提供幫助,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過一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對此亦有供認,可以證明其不但知曉徐明對薄瓜瓜在國外留學給予資助的事實,而且對其與徐明間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徐明的證言中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曾表示薄谷開來一直説其很好、這些年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證了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此外,薄谷開來的證言和薄熙來的親筆供詞還證明薄熙來對於涉案電動平衡車系徐明購買一事知情。綜上,根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薄熙來對於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給予財物等事實知情,至於其是否知道各種費用、財物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情況,不影響對相關事實的認定。
6、徐明系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的信用卡歸還欠款,徐明為此支付的費用均應認定為薄谷開來收受的數額;張曉軍、楊四堂因故未將部分款項及時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户,不影響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款項數額的認定。薄谷開來、徐明以及具體經辦此事的張曉軍的證言均證明該筆款項系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向徐明索要,辯護人所提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屬於民事墊付行為的説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7、公訴機關未將薄熙來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的行為作為其受賄犯罪的謀利事項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賄事實中予以認定。故辯護人就此提出的有關辯護意見與起訴指控和判決認定的事實無關。
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受賄罪指控所提的上述有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納。
對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關於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證言不可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薄谷開來的證言雖能證明其曾三次從保險拒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但該證言不能證明其所取錢款與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之間存在關聯性。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該份證言,本院不予釆信。
對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部分證據存在瑕疵、數額計算有誤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現有證據,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機票費用所對應的報銷憑證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確有瑕疵,經法庭庭後核實,相關單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對該部分費用共計人民幣1343211元不予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部分採納。

薄熙來手帶鐐銬
【宣讀判決要點7】
(四)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貪污罪指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1、證人王正剛和薄谷開來的證言相互印證,證明涉案款項人民幣500萬元系經薄熙來同意而由王正剛交給薄谷開來佔有。薄熙來亦曾供認,王正剛兩次向其請示如何處理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並建議將該款給其補貼家用,其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辦理事宜。雖然薄熙來又辯稱在第一次見面時王正剛提出要將該500萬元給其補貼家用後,其明確表示反對,要求王正剛公事公辦,第二次見面時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議,只是因為該款不好處理,想讓薄谷開來幫忙妥善解決,但其以上辯解得不到相關證據的印證,且不符合常理。薄熙來在王正剛提議將涉案款項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量處理,並致該款最終由薄谷開來控制、佔有,其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主觀意圖明確。
2、在上級單位決定向大連市政府撥付涉案款項時,薄熙來雖已調任遼寧省省長,但其職權範圍仍覆蓋遼寧省所轄的大連市,且其作為涉密工程的原負責人,仍對該工程負有特定的延續管理職責,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項的職務便利。
3、王正剛的證言所證明的其兩次向薄熙來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理並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其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如何處理並就此事給薄谷開來打了電話,後其按薄谷開來的要求與趙東平具體聯繫辦理轉款事宜等主要情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和書證均能夠相互印證。其中,王正剛的多次證言、親筆證詞均證明其在2002年3、4月份兩次到瀋陽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的處理,薄熙來亦曾供認與王正剛有過上述兩次見面,雖然薄熙來當庭又表示對於王正剛是否第二次向其請示記憶不清,但亦未明確否認此節;同時,王正剛前述證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來請示的時間,與證人程巖的證言和相關書證證明的程巖與王正剛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正剛單獨去瀋陽的時間,薄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開來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證證明的上級單位向藝聲視聽公司轉入涉案款項的時間,均能夠相互印證;王正剛當庭的證言對其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置的事實再次予以證明,與其庭前證言、親筆證詞的相關內容一致,雖與其庭前證言所證的見面時間略有差異,但不影響主要事實的認定。
4、根據在案證據,上述500萬元在案發前確有150萬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時在轉款過程中有32萬餘元的税款支出,但該500萬元系經薄熙來同意由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具體商議如何處理,薄谷開來安排王正剛與趙東平協商後,王正剛通知工程所在單位將500萬元直接匯入嚴志耕的公司,再由嚴志耕按照趙東平的要求,將500萬元分別轉入李石生的公司以及趙東平的昂道律師事務所。因此,該150萬元系按照趙東平的要求轉入李石生的賬户,被李石生使用不影響該筆款項由趙東平代薄谷開來保管,已被薄谷開來佔有的事實的認定。至於32萬餘元的税款支出,屬於薄谷開來、王正剛實施侵吞公款行為過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貪污罪指控所提的有關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宣讀判決要點8】
(五)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濫用職權罪指控所提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1、證人關海祥的證言證明,其系按照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其還將薄熙來提出此項要求的經過告知了時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王廷彥,王廷彥的證言能夠印證此節內容。同時,關海祥的證言還證明其向薄熙來彙報對王鵬飛調查以及王鵬飛將作為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蔘加選舉的情況後,薄熙來表示將與陳存根溝通取消王鵬飛的候選人資格;陳存根的證言也證明薄熙來告知其重慶市公安局正在對王鵬飛立案調查,要求不再將王鵬飛提名為副區長候選人;載有“鑑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內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亦經過薄熙來親筆籤批。
2、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翁傑明的證言證明,其曾就重慶市委宣傳部起草的關於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內容向薄熙來請示,經薄熙來同意後通知宣傳部對外發布;證人車輝的證言證明翁傑明向薄熙來彙報工作後告知其薄熙來要求對外發布關於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與翁傑明的證言相印證;證人周波、吳勇軍等人的證言證明,周波將起草的微博稿報送給翁傑明後,翁傑明表示待其向薄熙來請示後再做決定,後翁傑明電話通知可以發佈,上述證言也可以印證翁傑明關於曾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的證言內容。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有關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這一事實的證據充分。
3、在案證據顯示,2012年1月29日之後,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包括:在通知吳文康、郭維國到場的情況下,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殺人並打王立軍耳光;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調查權限的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並在明知未按程序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執意主持會議通過並宣佈該免職決定;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拒不承認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的王鵬飛進行審查,並因此取消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提名。薄熙來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後,且均直接指向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辦案人員,足以表明其嚴禁複查“11·15”案件的主觀意圖,並導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王立軍的證言證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違規免去公安局局長職務,身邊工作人員亦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所致,與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直接相關。此外,在王立軍叛逃後,薄熙來允許無權參與處置、且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相關聯的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無論其是否知道該診斷證明內容虛假,都應當對此承擔責任;況且,薄熙來與王立軍共事多年,王立軍又擔任重要領導職務,其僅憑薄谷開來的片面之辭即相信王立軍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診斷證明內容虛假的説法顯然不合情理。薄熙來在明知王立軍真實去向的情況下,仍然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錯誤引導輿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濫用職權罪指控所提的各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宣讀判決要點9】
三、本院判決及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抅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7376.11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34321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鑑於其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系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摺合人民幣20447376.11元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500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餘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薄熙來案一審回顧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該次審理通過濟南中院官方微博進行全程直播。直播如此高級別的官員受審,開創了中國司法審判先河。
庭審期間,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等出庭作證,法庭還播放了薄谷開來、唐肖林的同步錄音錄像、涉案房產幻燈片等視聽資料。
庭審過程十分激烈,薄熙來當庭翻供,並多次與公訴人、證人激辯。
最後公訴人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薄熙來簡歷
薄熙來,男,漢族,1949年7月生,山西定襄人,1980年10月入黨,1968年1月參加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文學碩士。
1968-1972年 “文革”中進“學習班”,參加勞動
1972-1978年 北京市二輕局五金機修廠工人
1978-1979年 北京大學歷史系世界史專業本科學習
1979-1982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國際新聞專業碩士研究生1982-1984年 中央書記處研究室、中央辦公廳幹部
1984-1988年 遼寧省金縣縣委副書記、書記,大連市金州區委書記(其間:1985-1988年兼任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副書記)1988-1989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1989-1992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常委、副市長1992-1993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副書記、代市長1993-1999年 遼寧省大連市委副書記、市長1999-2000年 遼寧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市長,省委常委、大連市委書記2000-2001年 遼寧省委副書記、代省長2001-2004年 遼寧省委副書記、省長2004-2007年 商務部部長、黨組副書記、書記
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至2012年4月),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至2012年3月),商務部部長(至2007年12月),第十六屆中央委員,第十七屆中央委員(至2012年4月)
2012年4月10日,鑑於薄熙來同志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決定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2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薄熙來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薄熙來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中紀委關於薄熙來嚴重違紀問題、關於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別作出的給予薄熙來、劉志軍開除黨籍的處分。
2013年8月22日,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一審在濟南中院開庭。
2013年9月22日,薄熙來案一審宣判。
綜合濟南中院微博、新華網、人民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