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一審被判無期案判決書全文

審判現場
今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發佈了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判決書全文。判決書約5萬字,全文如下: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濟刑二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薄熙來,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曾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中共重慶市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户籍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衚衕71號,住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36號中共重慶市委3號樓,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公安部秦城監獄。
辮護人李貴方、王兆峯,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魯濟檢公二刑訴[201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8月14日召開庭前會議,8月22日至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楊增勝、檢察員郭一星、盛文、代理檢察員杜曉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李貴方、王兆峯,證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德集團)黃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790587元。具體如下:
(一)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的請託,為該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以下簡稱大連駐深辦)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幫助,併為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幫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後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109446元。其中,2002的年下半年,薄熙來在瀋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摺合人民幣413830元);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摺合人民幣645616元)。
(二)1999年到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請託,為該公司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中報大連雙島清石化項目,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等事宜提供幫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先後多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6681141元。
l、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用其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以歐元2318604.7元(摺合人民幣16249709元)購買了位於法國尼斯地區夏納市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2002年8月,薄谷開來在瀋陽市家中將收受徐明出資在法國購買別甲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
2、2004年至2012年,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人民幣3207842元、住有費用人民幣148424元、旅行費用美元102241元(摺合人民幣654056元);2008年7月,薄瓜瓜收受徐明購買的“賽格威”(SEGWAY)牌電動平衡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5710元;2011年11月,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償還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幣335400元。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的上述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431432元,薄谷開來將徐明出資提供上述資助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
二、貪污罪
2000年,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問,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承建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遂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項,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説。一週後,王正剛再次向薄熙來彙報,提出該500萬元在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道,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並讓王正剛跟薄谷開來商議處理。幾天後,王正剛到瀋陽市薄熙來家中,與薄谷開來議定將該500萬元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供薄熙來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東平安排的賬户及其律師事務所賬户,由趙東平代為保管。薄谷開來將該5的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來。
三、濫用職權罪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以下簡稱“11·15”案件)進行彙報和揭發後,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已判刑)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薄熙來聽取了王立軍關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彙報,1月29日,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王立軍耳光並摔碎茶杯,以此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同日,薄熙來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同意由時任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文康,對根據王立軍授意以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殺人案的重慶市公安局”11·15”案件承辦人王智(已判刑)、王鵬(已判刑)進行調查。此後,按照薄熙來的要求,重慶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主席團會議取消了王鵬飛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候選人提名。
2月1日下午,被告人薄熙來違反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鬚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的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於次日宣佈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次日凌晨,被告人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證明的意見。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側重慶有關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的抑鬱狀態和抑鬱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辯解和辯護意見:
1、薄熙來有關收受唐肖林賄賂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兩份自書材料系在辦案人員施加的不正當壓力和誘導下違心所寫,該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後與此相關的供述和親筆供詞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或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以威脅、引誘、欺編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不予採信。
2、證人薄谷開來有精神障礙,其作證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證言均形成於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可能是在某種特殊的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影響其證言的真實性。
3、不能排除證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因被刑事追訴或者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害衝突而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其證言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4、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唐肖林謀利的事項,均系薄熙來依法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相關工作的職務行為,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並不知情,並非為唐肖林個人謀利;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實德集團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均系薄熙來出於支持地方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薄熙來當時未與唐肖林、徐明二人約定事後給予其好處,故不能認定薄熙來為收受賄略而為他人謀取利益。
5、證人唐肖林關於其三次給予薄熙來錢款的證言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不應採信,薄熙來亦否認曾收受唐肖林錢款,起訴指控的該起受賄事實難以認定。
6、證人薄谷開來關於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證言不可信。
7、證人徐明與薄谷開來證言中關於二人與薄熙來共同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情節的具體描述存在矛盾;徐明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要求其對購買別壁一事保密的證言系孤證,且徐明所稱當時持有商務部車證一事無在卷證據支持;薄熙來當庭否認上述情節。且其對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係、面積、價值等全部細節均不知曉,不能認定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
8、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以及購買電動平衡車,歸還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9、薄熙來沒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亦未參與實施任何侵吞公款行為,其不構成貪污罪。
10、證人王正剛的證言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書證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證明王正剛確實向薄熙來請示過涉案款項的處理,不應作為定案根據。
11、薄熙來並未要求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只是讓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也不知道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
12、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的證據不足。
13、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系因誤判王立軍基於個人目的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在情緒失控下對王立軍發泄怒氣,並非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薄熙來只是同意吳文康找王智、王鵬飛二人正常談話,並沒有同意吳文康對二人非法調查;薄熙來同意取消王鵬飛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屬於調整王立軍作為副市長的職務分工,且系集體決策,雖然違反組織程序,但不應承擔刑申責任;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系因王立軍扳逃事件突發,相關人員於深夜到其家中彙報此事的情況下所發生,不能認定為薄熙來有意縱容;薄熙來並不知道王立軍情神疾病診斷證明是虛假的;發佈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係為引導和管控輿論;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王立軍等人拘私枉法,而王立軍叛逃的主要責任不在薄熙來,薄熙來的行為與起訴指控的濫用職權後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除上述意見外,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l、薄熙來與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的于幼軍之問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係,其批請于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且是為大連國際公司和大連駐深辦建設“大連大廈”謀取正當利益,薄熙來的該行為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
2、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明楓丹·聖喬治別墅購買過程的書證均來自於境外,未經公證、認證手續,也無相關司法協助文件,書證的來源不明,且均系複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徐明提供的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且不能證明別墅產權屬於薄谷開來。
3、公訴機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有,旅行費用的部分證據存在瑕疵,數額計算有誤。
4、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屬於民事墊付行為。
5、認定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户的外幣數額並以國家外匯牌價折算。
6、指控的貪污事實發生時,薄熙來系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一職,不能直接決定、支配大連市的財務事務,故其不具有貪污的職務便利。
7、涉案人民幣500萬元在流轉過程中,有150萬元被李石生挪用,並未進入趙東平賬户,另有32萬餘元用於繳税,起訴指控趙東平收到500萬元並按500萬元追贓有誤。
經法庭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量事長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447376.11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1109446元的事實
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申的請示報告上籤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明輝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請求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幫助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薄熙來答應並讓唐肖林直接找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夏德仁。之後,夏德仁將唐肖林以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經貿公司)名義提出的申請批轉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以下簡稱外經貿廳)副廳長的吳江辦理。因遼寧經貿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吳江便安排人員以大連市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汽貿公司)的名義為唐肖林報批了24個汽車進口配額。後唐肖林與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將上述配額倒賣並從中獲利。
為感謝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與幫助,唐肖林先後三次給予薄熙來現金共計美元13萬元、人民幣5萬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在瀋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摺合人民幣413830元);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摺合人民幣645616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提供幫助的證據
(1)大連國際公司提供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情況簡介》、《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薦唐肖林主持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工作的通知》、《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量事會決議》等書證證明:1985年8月2日,大連國際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註冊資本全部由大連市財政局撥付,隸屬於大連市政府。1999年5月1日起,唐肖林作為副。總經理主持該公司工作。2000年12月18日起,唐肖林任該公司總經理。
(2)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0年左右,其聽説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一宗土地閒置多年,即產生了由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以開發利用該宗土地的想法。其向薄熙來彙報後,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起草報告。其將報告交給薄熙來後不久,大連市政府就此事召開了協調會,後大連國際公司接收了大連駐深辦。2002年,大連國際公司與華明輝公司利用兩公司的毗鄰地塊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華明輝公司分給大連國際公司3套房子和人民幣1600多萬元,送給其個人人民幣200萬元、美元1萬元。
(3)證人黃子茂(時任大連駐深辦主任)的證言證明:2000年左右,大連市政府決定把大連駐深辦撤銷,相關工作移交給大連國際公司,其與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辦理了交接手續。
(4)證人張文勝(時任華明輝公司黃事長)的證言證明:華明輝公司在深圳市深南中路竹子林地區的土地與大連駐深辦的土地毗鄰。2001年9月起,其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協商利用該兩宗毗鄰的土地開發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華明輝公司除分配給大連駐深辦部分樓房及人民幣1400餘萬元外,還支付給唐肖林個人人民幣200萬元,美元1萬元。
(5)證人宋振軍(時任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的證言證明:大連駐深辦原來與大連國際公司沒有隸屬關係,後大連市政府決定把大連駐深辦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2000年3月至2005年3月,唐肖林讓其兼任大連駐深辦主任。2002年4月,華明輝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合作開發深圳市竹子林地區毗鄰的兩塊土地,並順利地辦理了開發建設手續。大廈竣工後,大連國際公司除分得部分房屋外,還分得利潤人民幣1400多萬元。
(6)大連國際公司《關於將深辦併入大連國際的請示》證明:大連國際公司提議將大連駐深辦現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其公司。1999年12月4日,薄熙來在該請示上籤批:“原則上我同意,是個辦法,可以深港配合”。
(7)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出具的便函、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與大連國際公司向薄熙來提交的報告證明:2000年3月2日,大連市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併入大連國際公司,大連駐深辦現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大連市政府辦公廳與大連國際公司遞交報告後,薄熙來於3月4日批示:“同意”。
(8)華明輝公司、大連駐深辦簽訂的《合作興建“大連大廈”合同書》及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發放的《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等書證證明了華明輝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合作建設“大連大廈”的事實。
(9)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並當庭供認:唐肖林曾向其談過大連駐深辦併入大連國際公司一事,稱對大連駐深辦和大連國際公司都有好處。2002年,當時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司已經合併,迫切希望啓動“大連大廈”的建設。記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其,並給其一個報件,談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劃給大連一塊地,提出要利用該土地,其認為這個想法合理,即同意。
2、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説倒賣汽車進口配額比較賺錢,讓其找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幫助審批。其請薄熙來給分管副省長夏德仁打招呼。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直接找夏德仁。第二天,其拿着姬巍起草的汽車進口配額申請找到夏德仁,夏德仁籤批讓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具體負責辦理。一兩個月後,吳江電話答覆,其上報的公司不具備申請汽車進口配額的資質,已為其在大連汽貿公司解決,讓其找大連汽貿公司的副總孫立克。之後,姬巍去大連汽貿公司接洽,獲得二十多個汽車進口配額。2002年8、9月份,姬巍給其人民幣85萬元。
(2)證人夏德仁的證言證明:薄熙來與唐肖林關係較好。薄熙來多次表示大連國際公司作為市政府的窗口單位很不容易,讓其對大連國際公司和唐肖林多給予支持。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曾遞交一份汽車進口配額的申請,其即批示讓外經貿廳主管汽車進口配額的副廳長吳江具體辦理,還曾要求吳江落實好此事。
(3)證人姬巍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其聽説倒賣汽車進口配傾比較賺錢,因知道唐肖林與薄熙來個人關係很好,就讓唐肖林找薄熙來幫忙獲取汽車進口配額,唐肖林答應找薄熙來試試,其以遼寧經貿公司的名義起草申請交給唐肖林。一個多月後,唐肖林和其一起帶着夏德仁副省長的批件找了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之後,唐肖林告知其遼寧經貿公司沒有相應資質,配額已在大連汽貿公司解決。其與大連汽貿公司的孫立克聯繫並拿到配額後,將配額賣給了朋友杜世巖的大連市保悦區百事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佳公司),獲利人民幣105萬元。當年9月份,其分給唐肖林人民幣85萬元。
(4)證人李平的證言證明:遼寧經貿公司是其註冊成立的公司。2002年,其校友姬巍與唐肖林曾使用其公司的名義和資料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後姬巍告知,因其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外經貿廳未予審批通過。
(5)證人吳江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一次會後,副省長夏德仁説,有一家公司申請汽車進口配傾,他已在報告上批示讓其儘快辦理。唐肖林與其聯繫後,其讓遼寧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機電辦)郭秀芬主任具體負責辦理。後來,郭秀芬彙報説唐肖林中報的公司沒有資質,已通過大連汽貿公司解決。其即通知唐肖林與大連汽貿公司的副總經理孫立克聯繫辦理具體手續。
(6)證人郭秀芬的證言證明:2002年,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讓其給遼寧經貿公司辦理汽車進口配額,並要求一定辦好。因為該公司不具備申請的資質,其向吳江彙報後,決定從大連汽貿公司申報的配額中解決。後遼寧經貿公司從大連汽貿公司獲得了24個配額。
(7)證人孫立克的證言證明:2002年,機電辦郭秀芬主任讓其為其他公司申報了24個汽車進口配額。姬巍與其聯後,其按姬巍要求把配額轉給了百事佳公司
(8)證人杜世巖的證吉證明:2002年下半年,其朋友姬巍説有二十多個汽車進口配額,如其需要,找大連汽貿公司副總經理孫立克即可。其與孫立克聯繫後,使用大連汽貿公司24個汽車進口配額進口了24台汽車。其為此支付姬巍人民幣105萬元。
(9)百事佳公司提供的《許可證明細表》,《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進口許可證》、《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銷售發票,現金日記賬等書證證明:2002年下半年,百事佳公司使用大連汽貿公司24個汽車進口配額進口了24台汽車,並在國內銷售。
(10)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大約2002年前後,大連國際中請汽車進口配額,唐肖林找到省府。”“我感到這一申請是合理的,就跟分管外經外貿的副省長夏德仁講了此事,他負責機電辦和進口事務,不久辦理了此事。”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予以供認。
3、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先後收受唐肖林美元13萬元、人民幣5萬元的證據
(1)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2年秋,其倒賣汽車進口配額獲利後,讓姬巍幫其兑換了兩三萬美元,加上自己已有的美元,湊了5萬美元,到薄熙來瀋陽的家中,其對薄熙來説‘汽車進口配額批了,這點美元給薄瓜瓜在國外零用”。薄熙來點點頭,沒有説什麼,其將5萬美元放在沙發上就走了。2004年5、6月份,薄熙來調到商務部工作,為感謝薄熙來以往的幫助和支持,在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其對薄熙來説“您換地方住了,我給您準備了5萬元錢用”。和薄熙來聊了一會兒後,其將5萬元人民幣放在沙發邊上就走了。該5萬元是時任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李處主任宋振軍準備的。2005年8、9月份“大連大廈”建成後,為感謝薄熙來的支持和幫助,其到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將8萬美元和一些辦公用品放下,對薄熙來説‘深圳的房子建好了,這裏有8萬美元是給您的”。薄熙來點點頭,沒説什麼就收下了。這8萬美元的來源,一是張文勝給的1萬美元,二是姬巍幫其兑換的美元,三是其自己手裏還有一些美元。
證人姬巍、張文勝的證言印證了唐肖林關於部分行賄款來源的證言。
(2)證人宋振軍的證言證明:2002年的一天,唐肖林説要見薄熙來,其即開車送唐肖林到瀋陽去見薄熙來。2004年左右,薄熙來剛任商務部部長,唐肖林説薄熙來在北京安家,讓其準備5萬元人民幣,他要給薄熙來表示一下。其即從大連國際公司的賬外資金中拿出5萬元人民幣交給唐肖林,後將該筆支出在賬外資金支出賬目上記載為“付唐總香港費用”。
宋振軍提供的“賬外支出資金記賬頁”記載有“2004.06付唐總香港費用50000”的內容。
(3)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因唐肖林是其相處多年的工友,有老感情,就思想麻痹,放鬆了自己。“唐肖林曾先後三次送給我13萬美元和5萬元人民幣。第一次大約是2002年在我瀋陽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谷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給了5萬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到辦公室看我,捎去5萬人民幣,説是‘添些文具’。錢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他送了呂萬芙元,説是給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錢我拿回家,放在我書房的保險櫃裏。”
(二)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財物摺合人民幣19337930.11元的事實
1999年底,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集團)與實德集團就轉讓大連萬達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萬達)達成協議後,為推動此事,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託事項。後經薄熙來同意,實德集團收購了大連萬達。2000年1月9日,大連萬達變更登記為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實德),法定代表人為徐明。同日,薄熙來出席了大連實德成立的新聞發佈會。
2000年上半年,為引進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徐明向薄谷開來提出,希望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向薄熙來轉達了徐明的上述請託事項,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薄熙來在實德集團提交的報告上批示,由副市長劉長德為該項目選擇地點。後經薄熙來現場考察,決定將該項目建在大連市星海灣廣場。同月16日,經薄熙來批示同意,該項目以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2002年10月,實德集團籌劃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建設大型石化項目(以下簡稱實德石化項目),徐明請求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予以支持。同月25日,薄熙來在大連市考察時,要求大連市委、市政府對實德石化項目高度重視。同月30日晚,薄熙來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大力支持實德石化項目,並指定副省長夏德仁、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王金笛負責協調、統籌。12月7日,薄熙來批示同意成立實德石化項目協調領導小組,由夏德仁擔任組長,後台灣台塑集團退出,2003年2月,實德集團轉而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洽談合作。同年5月,因項目選址與大連市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衝突,薄熙來批示要求王金迪與時任遼寧省環保局局長的杜秋根做好調整保護區範圍的協調工作。後大連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的申請並逐級上報,獲得批准,同年9月27日,薄熙來在大連考察時,再次要求相關部門對實德石化項目予以高度重視。此後,薄熙來還以遼寧省省長、商務部部長的身份多次會見沙特墓礎工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將實德石化項目列入中沙第三屆經貿混合委員會正式議題。
2004年3月,實德集團向商務部中報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徐明為此找到時任商務部部長的被告人薄熙來,請其予以支持。薄熙來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商務部將實德集團列入成品油(熱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
2000年,薄谷開來提出欲購買位於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徐明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房產事實並避税,薄谷開來委託其法國朋友帕特里克·亨利·德維爾(MonsieurPatrickHenriDevillers,以下簡稱德維爾)設計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該別墅的方案,併成立了由其實際擁有並控制的羅素地產公司(RussellPropertiesS.A.)。同年11月7日,徐明指示實德集團下屬企業賽德隆國際電器(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德隆電器公司)利用虛假的進口合同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請開立了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受益人為美國東方有限公司。同月29日,信用證項下的美元323萬元經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扣除費用後,匯至薄谷開來指定的羅素地產公司賬户,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委託德維爾以羅素地產公司實際擁有並控制的諷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使用上述款項中的歐元2318604.70元(摺合人民幣16249709.18元)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2002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薄熙來回家時,遇到薄谷開來,徐明正在觀看該別墅幻燈片,便共同觀看。薄谷開來告知薄熙來該別墅系由徐明提供的資金所購買。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之子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問,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往返國內外的機票費用人民幣1864630.80元、住宿費用人民幣148424元,旅行費用美元102241元(摺合人民幣654056.13元).2008年7月28日,應薄瓜瓜要求,徐明安排其公司員工以人民幣8571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賽格威”牌電動平街車送給薄瓜瓜。2011年11月,薄谷開來以薄瓜瓜信用卡透支為由,安排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要求徐明為其還清信用卡所欠外幣,並明確提出具體數額;同月25日,徐明委託其朋友王季倬花費人民幣335400元兑換美元、英鎊後,由薄熙來家勤務人員楊四堂將美元2萬元、17,00英鎊存入薄谷開來中國銀行存摺,剩餘英鎊交由張曉軍保存。薄谷開來將徐明為薄瓜瓜在國外學習、生活等方面提供了資助的情況告知了薄熙來。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1999年12月,實德集團和萬達集團就收購大連萬達達成協議後,其找薄谷開來請求薄熙來予以支持,薄谷開來同意。在2000年l月2日的一次會議上,薄熙來當場表態,大連足球隊交給實德集團,改名大連實德。同月9日,實德集團召開了收購大連萬達的新聞發佈會,薄熙來出席發佈會並講話。
(2)證人薄谷開來的證吉證明:大連萬達足球隊多次在全國甲A足球聯賽中奪冠。1999年,徐明向其提出想收購萬達足球隊,其就向薄熙來推薦,並讓薄熙來積極促成此事。後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成功。
(3)證人辛德智(時任大連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的證言證明:根據中國足協的規定,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後,必須經大連市體委同意才能註冊成立新的足球俱樂部。大連萬達是甲A球隊,曾多次奪冠,在全國有很大影響,足球又是大連的城市名片,因此,收購大連萬達是該市的重大事項,須報經市長同意,實德集團收購大連萬達最終由薄熙來決定。
(4)證人賀晏(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證言證明:1999年底,萬達集團向大連市委、市政府遞交報告稱,萬達集團已就足球隊轉讓事項和實德集團談妥,其和市委副書記懷忠民商量後,報告了薄熙來。不久,薄熙來在一次會後對其與懷忠民和體育局等相關人員説“萬達集團不幹足球了,那就讓實德集團的徐明接吧”。大連實德成立時,薄熙來參加了新聞發佈會。
(5)萬達集團與實德集團簽訂的轉讓大連萬達股份的《合同書》、大連市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同意成立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的批覆》、大連萬達工商登記資料等書證證明:1999年12月24日,萬達集團與實德集團達成協議,萬達集團將一其持有的大連萬達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實德集團。2000年1月8日,大連市體委批准成立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次日,該公司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徐明為法定代表人。
(6)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當時大連萬達足球隊曾在全國‘甲A聯賽’中奪冠,但董事長王健林向市府主動提出,辦球隊開銷大、有壓力,想把球隊轉讓給實德集團。"“實德收購萬達足球隊的事,谷開來曾鼓勵過我,覺得一個城市集中力量辦好一支球隊就不簡單。説徐明有能力。"“在1999一2000年左右,我推動並批准了實德收購萬達球隊的方案。”“以後,我出席了實德隊的成立儀式及當年實德隊獲全國甲A聯賽冠軍的慶祝酒會。”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予以供認。
2、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0年,其在英國向薄谷開來提出,想在大連引進定點直升飛球旅遊項目,薄谷開來答應去找薄熙來,並説會讓薄熙來在大連選最好的地段建設這個項目。後薄熙來親自到星海灣廣場為該項目選址。該項目在沒有規劃手續的情況下開工,於當年建成並投入使用,成為大連實德的招牌廣告。產格意義上講,該項目是違章建築,但由於是薄熙來親點的項目,所以很順利就建成使用了。
(2)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00年,其與徐明在英國時看到定點直升飛球,徐明讓其幫助將該項目引進到大連,後其將徐明的想法告知薄熙來。最後,這個項目在大連市星海灣廣場建成。
(3)證人劉長德的證言證明:2000年6月,徐明直接向薄熙來遞交了要求引進熱氣球項目的報告,薄熙來批示要求其為該項目選擇適當地點。其提出選址方案後,薄熙來親自到星海灣廣場現場考察,並確定項目地址,同時指出項目進展太慢,要求規劃局和星海灣管理中心等部門抓緊推進。後經薄熙來同意,該項目以租賃方式辦理了用地手續,但實德集團一直沒有繳納土地租賃費用,亦未辦理相關建設用地手續。
證人牛連盛(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的證言印證了薄熙來確定項目地址並要求抓緊推進項目的事實;證人李東譁(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用地規劃處副處長)的證言印證了薄熙來現場考察選址、最終確定地點的事實。
(4)證人元萬中(時任大連實德副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00年5月底或6月初,徐明擬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讓其起草了一份請大連市政府明確項目地點和從速辦理開工手續的報告。同年6月3日薄熙來在報告上作出批示。同月4日至14日,經薄熙來兩次現場辦公,最終選址在星海灣廣場百年城雕西側。市城鄉規劃土地局據此明確了項目用地位置和麪積,實德集團在沒有拿到正式審批手續之前就開工建設。
(5)實德集團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大連實德足球系列: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報告》證明:薄熙來於2000年6月3日在該報告上作出“請長德同志選擇適當的地點和位置”的批示。
(6)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定點直升飛球的規劃設計條件》證明:2000年6月,日,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根據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的決定,明確了定點直升飛球項目選址的位置和用地面積。
(7)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大連市土地儲備中心《關於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的意見》證明:2000年6月11日,該兩單位向薄熙來提出由市政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成立領導小組,以推動直升飛球項目順利實施,同時建議以租賃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給該項目使用,並免交第一年的土地使用費。薄熙來同月16日在該報告上批示“同意”.
(8)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大連市規劃局辦公室分別出具的《説明》證明:實德集團定點直升飛球項目沒有辦理過供地及土地登記手續,也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9)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谷開來在英國看到熱氣球,感到很有創意,就與徐明建議並商辦,以後又向我推薦在大連主要廣場上搞一個。大約在2000年,實德集團給市府上報了擬建直升大氣球項目的報告”,“我同意並批准了這一項目,並召開過現場協調會。這個巨大的足球形熱氣球建在大連臨海的星海廣場,成為大連足球城和實德球隊生動的廣告,倍受市民和遊客矚目。”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子以供認。
3、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申報實德石化項目提供幫助的證據
(1)實德集團《雙島灣石化項目前期工作大事記》證明:2002年10月,實德集團與台灣台塑集團關係企業洽談合作建設大型石化項目;2003年2月,該公司又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洽談合作建設該項目。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2年,實德集團準備在大連雙島灣與台灣台塑集團合建石化項目,為獲得時任遼寧省省長薄熙來的幫助,其多次向薄熙來彙報,薄熙來表示全力支持。2003年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後,為推動項目儘快啓動,薄熙來應其請求在大連主持召開項目推進會,要求大連市政府迅速審批,儘快上報,力爭將實德石化項目納入國家計劃審批。2003年10月,薄熙來應其要求出面接待沙特基礎工業公司。總裁等高級管理人員。2004年底,其向已調任商務部部長的薄熙來提出,希望將該項目列入中沙混合委員會議題,薄熙來表示同意。2005年1月,該項目被列入中沙混合委員會議題。期間,因實德石化項目選址和蛇島自然保護區衝突,其公司提出調整蛇島自然保護區的範圍,但是環保部門意見不統一,其為此請求薄熙來幫助協調,薄熙來給子了大力支持。
(3)證人王承敏(時任中共大連市委常委、大連市政府副市長)的證言證明:實德石化項目最早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後來又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合作。薄熙來對該項目非常重視,多次明確要求大連市政府加大力度,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加快推進該項目。薄熙來擔任商務部部長之後,仍然非常關心支持實德石化項目,多次會見沙特基礎工業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並將該項目列為中沙經濟混合委員會例會議題,上升為政府間推動合作的項目,薄熙來的支持對推動該項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商務部西亞非洲司提供的薄熙來講話記錄及實德集團提供的《關於SABIC副。悠裁來訪情況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的彙報)}證明:2004年4月9日和9月27日、2006年3月14日,薄熙來三次會見沙特基礎工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06年1月23日,薄熙來在主持中沙第三屆經貿混合委員會的講話中提出,商務部對實德集團等公司與沙特基礎工業公司的合作持積極態度。
(5)證人王金笛的證言證明:2002年10月和2003年4、5月份,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兩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實德石化項目推進工作,薄熙來要求相關部門給予大力支持,並指定其具體負責。2003年10月,薄熙來將實德集團上報的《雙島灣石化項目合作進展情況報告》批轉給副省長許衞國和其本人,許衞國要求其進一步推進項目進程,2002年11月和2003年12月,薄熙來分別會見與實德集團合作該項目的台商、外商高級管理人員。因選址影響蛇島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實德集團建議調整保護區範圍,薄熙來批示其和省環保局局長杜秋根研閲。其為此按照薄熙來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會,協調專家必須形成在雙島灣上馬石化項目的意見,最終調整自然保護區的方案獲得批准。
實德集團向薄熙來呈報的《關於建議調整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範圍的彙報提綱》,證明了薄熙來就調整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事項作出批示的情況。
遼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大連雙島灣工業園區項目方案要點與工作建議》,證明了薄熙來批示指定王金笛負責協調該項目的情況。
(6)證人杜秋根的證言證明:2003年5月,時任遼寧省政府副秘書長的王金笛告知其實德石化項目選址在蛇島自然保護區內,薄熙來指示召開專家論證會,因此此事必須辦。因該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影響很大,專家不贊成項目選址。同月24日,王金笛再次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強調薄熙來對項目十分重視,要求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大力推進。後薄熙來將實德集團《關於建議調整蛇島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範圍的彙報提綱》批轉給其本人及王金笛,其即安排相關部門按照程序申報對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事宜,並組織專家對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7)證人鍾祖華(時任實德集團董事)的證言證明:根據項目建議書,實德石化項目總投資預計426億元,如果建成,預計年收入300多億元,税金和利潤每年能達到六,七十億元。按照與外商的協議,實德集團將獲得可分配利潤的一半。薄熙來與徐明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薄熙來在很多場合對徐明相當肯定,徐明經常向薄熙來直接報送項目的有關材料、彙報項目進展。徐明就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進行調整一事向薄熙來彙報後,薄熙來即要求環保部門全力解決。與大連市和遼寧省的其他領導相比,薄熙來對該項目的推動作用更明顯,在重要問題、重要節點上的推進力度更大。
(8)大連市人民政府《薄熙來省長在聽取大連市有關彙報時的講話傳達提綱》證明:2002年10月25日,薄熙來聽取大連市政府彙報後,提出市委、市政府要把實德石化項目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視。
(9)實德集團提供的《省政府專題會議記錄》證明:2002年1。月30日晚,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主持召開會議,討論實德石化項目的選址等問題,會上薄熙來要求省政府成立項目推進機構,指定夏德仁副省長具體協調。
(10)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供的實德集團的書面請示證明:2002年12月7日,實德集團向夏德仁副省長報送書面請示,提請省政府就該公司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建設石化項目成立協調領導小組,由夏德仁副省長擔任組長。薄熙來當日籤批“同意。”
(11)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呈報雙島灣石化工業項目建議書的請示》、《關於蛇島老鐵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及功能區調整的請示》、《關於建設雙島灣石化工業項目並對《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2000一2020)》進行局部調整的請示》,遼寧省環境保護局《關於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查意見的函》等書證,證明了實德石化項目立項、蛇島自然保護區範圍及功能調整等事項的申報及審批情況。
(12)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大約在2002年,實德集團提出在大連雙島灣搞石化項目,包括30萬噸原油碼頭、100萬噸乙烯、1000萬噸煉油,因大連臨海,有發展石化的先天優勢,為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我願意支持。"“當時是想同台塑王永慶合作,我曾以市長身份積極推動,還讓市計委主任王承敏特別注意並專門協調。"“我任遼寧省長後,繼續關注,又指派王金笛副秘書長負責協調,並在2003年去大連開了項目推進會,要求儘快上報,力爭納入國家計劃審批。為了這個項目,還讓省環保局和大連市政府調整了大連老鐵山自然保護區的規劃。‘記得這個項目以後轉為和沙特一大公司合作。"“在我任商務部部長期間,似在2006年,沙特國王訪華,我又協調了外交部和發改委,將該項目列入了雙方討論的議題,”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予以供認。
4、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實德集團被列入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4年3月,實德集團向商務部申報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後,其到商務部找到薄熙來,向薄熙來講了實德集團的這一申請,並希望得到他的支持,薄熙來當時説知道了。因此事對實德集團意義重大,所以之後其還曾為此事多次到商務部找過薄熙來,請求他支持。後實德集團的申請獲得批准,這與薄熙來的支持是分不開的。
(2)實德集團《關於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資格申請報告》證明:2004年2月20日,實德集團向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申請賦予其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
(3)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關於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的請示》證明:2004年3月17日,大連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向商務部申請賦子實德集團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資格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46號公告》證明:2004年8月13日,實德集團被商務部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
(5)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2004年,實德集團曾向商務部申報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其表示同意,批准實德集團申請的原油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是在其任商務部部長期間。
5、認定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購房欲並在法國購買別墅以及彼告人薄熙來對此知情的證據
(1)證人薄谷開來的證言證明:2000年,其想在法國購房,德維爾幫其選擇了位於法國尼斯市和夏納市之問的楓丹·聖喬治別墅。其感覺很滿意,就告訴徐明其想在法國購買別墅,約需美元300多萬元,徐明表示由他出資。其同意後,為隱瞞薄家在國外購買房產,同時也是為了避税,就委託德維爾設計了一套複雜的以公司名義購買別墅的方案。同年9月,其和德維爾通過網絡註冊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二人各持50%的股權,德維爾係為其代持。該公司由其與德維爾委託朗特里公司管理,但重大奉項由其決定。按照其指定,徐明將美元300多萬元購房款通過一家美國公司匯入羅素地產公司帳户。之後,其委託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以100%控股的形式,於2001年6月在法國投資成立了一家房產管理公司,該公司註冊資金來源於羅素地產公司。該法國房產管理公司使用勞埃德銀行發放的貸款購買了聖喬治別墅,而勞埃德銀行之所以發放這筆購房貸款,是因為羅素地產公司先在銀行辦理了一筆與貸款數額相等的定額信託存款業務,購房貸款其實就是羅素地產公司存入銀行的定額信託存教。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一後來被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從股權結構上進一步確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作為聖喬治別墅實際所有者的身份。為裝修和出租,其為別墅設計了兩套幻燈片。2002年其回國帶回家中為徐明播放時,薄熙來下班後一起觀看。其告訴薄熙來這是由徐明出資為其在法國尼斯戛納購買的房產,可以作為經營性物業對外出租,將來留給瓜瓜經營管理。薄熙來聽後,對其想法表示支特。當時徐明在場。其未詳細告知薄熙來其與德維爾設計的購買別墅的方案,但薄熙來對於徐明為其出資購買該別墅的情況是清楚的。薄熙來還,問其這樣做是否安全,其告訴薄熙來説別墅購買過程很複雜,且未以其家人名義購買,總體上很安全,讓薄熙來放心。為防止德維爾霸佔別墅,同時擔心該別墅給薄熙來在政治上造成影響,其於2011年初讓徐明的女朋友姜豐為其代持控制別墅的相關公司服權。後姜豐與德維一爾辦理了相關手續,但楓丹·聖喬治別裏的所有權人自始至終都是其本人。
(2)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2000年7月,薄谷開來想在法國尼斯市購買別墅,約需美元300多萬元。為得到薄熙來更大的幫助,其主動表示由他支付全都房款。同年10月,薄谷開來催其儘快匯教。其安排實德集團辦公室主任陳春國以一實德集團下屬企業賽德隆電器公司向共東公司購買輕鋼廠房的虛假名義,開立了金頂為美元323萬元的信用證。美東公司收到信用證扣除費用後,將利餘的美元300多萬元匯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賺户。後聽薄谷開來説為掩蓋薄熙來一家與國外房一產的關係,別墅由德維爾出面購買,產權也落在德維爾名一下。2002年8月的一天中午,薄谷開來在瀋陽家中,給其播放法國別墅的幻燈片,薄熙來回家後也一起觀看。薄谷開來對薄熙來説:“這套法國的房產是以前我説的讓徐明出資在法國尼斯購買的,作為經營性物業,將來留給瓜瓜,他耽可以有性定的收入了。”薄熙來習慣性地點了點頭,其順口説了一句:“省長有時問去看看。”薄谷開來説:“等弄好了再去看吧。”2004年7月左右,薄谷開來告知其房產一事已經辦好,找機會讓薄熙來去法國奮奮該套房產,還説最近薄熙來會為此辜與其見面。不久後的一個晚上。薄熙來打電話讓其到商務部,二人見面後在一樓停車場的過道上散步。薄熙來説,‘聽説在尼斯買了經營性物業,這樣他們就有了德定的收入。這些事我都不知道,今後等瓜瓜長大以後讓他處理這一個事情一併強調對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時候他都不知道尼斯這套房產的事情,其當時表示“明白”。2011年4月,薄谷開來決定讓其女朋友姜豐代持尼斯房產產權。其認為薄谷開來是擔心德維爾等人城佔別墅。同時擔心此事彼外界知曉會影響薄熙來的仕途。同年5月,姜豐和德維爾在法國對控制該別墅的公司股權進行了轉讓交接。後其告知姜豐該別璧是其出資為薄谷開來購買。
(3)證人陳春國的證言證明:其,按照徐明的指示,以賽德隆電器公司的名義開立過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共東公司。為此。該公司還補簽了向英東公司購買輕鋼廠房的虛假合網。
(4)證人亨利·李(美東公司第一剮總裁兼上海辦事處負責人)的證言證明:2000年,徐明需向境外轉款,通過共東公司以進口輕鋼廠房名義申諭了即期信用證。同年11月,該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通過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由交通銀行大連分行支付給了里昂信貸銀行紐約分行。該筆資金扣除手續費後約為美元322萬元,該款按照徐明的指示轉匯給了羅素地產公司。
(5)賽德隆電器公司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請開具的《不可橄銷跟單信用證申請書》及附隨單據、美東公司開具的單據等書證證明:2000年10月30日,賽德隆電器公司向交通銀行大連分行申請開立金額為美元323萬元的不可徽梢跟單信用證,受益人為美東公司。基礎合同為進口輕鋼結構廠房合同。
(6)交通銀《關於大連分行信用證有關情況的説明》證明:2000年11月7日,交通銀行大連分行根據賽德隆電器公司的申請開立了編號為LCE0200O21002的信用證。受益人共東公司收到信用證單據後提交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議付。11月24日,交通銀行大連分行要求美國運通銀行將美元3229972元匯給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
(7)東方匯理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提供的《關於3”萬美元信用證有關情況的説明》及相關資料,羅水地產公司的收支明細等書證證明:原法國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於2004年,月更名為法國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法國里昂信貸銀行上海分行收到交通銀行大連分行支付的該龜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後,於2000年11月”日按照受益人笑東公司的指令,在扣除有關手續費用後,將美元3221041.“元匯至羅素地產公司帳户。
(8)證人德維爾的證吉及親筆證詞證明:其與薄谷開來系朋友關係。2000年,薄谷開來讓其幫助在法國購買房產,其選定了位於尼斯市與里納市之問的楓丹·聖喬治別墅。為避免出現薄家人姓名併合法避税,其帶助薄谷開來設計了以公司名義購房的方案。根據該方案,2000年9月,其與薄谷開來通過網絡在英屬維爾京羣島注朋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並委託朗特里公司管理,薄谷開來持有該公司50%股份,其代薄谷開來持有50%股份。據薄谷開來講,羅素地產公司收到的300多萬共元是徐明提供的,該資金是羅幸地產公司運營的唯一資金來裸。2001年5月17日,薄谷開來安排羅素地產公司向加章大投資託管公司轉款歐元約20萬元,作為註冊資金在法國成立了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薄谷開來委託其擔任該公司經理。同年7月。按薄谷開來的指示,羅素地產公司將資金存入朗特里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託公司在勞埃德銀行的帳户,由特雷斯科信託公司擔保,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從勞埃德銀行辦理了金額為歐元2362960元的5年期貸款。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用該欲購買了含悦價格為歐元2318604.7元的楓丹·聖喬治別墅。2006年,羅素地產公司在盧森堡出資成立了羅素國際度假公司,並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資託管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諷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名下的資產實際由羅素地產公司擁有。羅素地產公司在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殷權由其代持。同年,薄谷開來將羅素地產公司的上述存款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由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替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償還了到期銀行貸款。羅素地產公司不僅是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實際股東。而且通過借款加強了對諷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和別墅的控制,薄谷開來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實際所有人和唯一受益人,其本人不擁有與該公司股權相關的任何收益,也不擁有與該公司控制資產相關的任何權益。2011年4月,薄谷開來決定讓其將控制別墅公旬的殷權轉給姜豐,由姜豐為她代持。同年5月,其在法國巴黎將羅素國際度極公司的全部股權和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了姜豐,並告訴姜豐等薄谷開來簽署轉給其另外50%股份的文件後再辦理羅素地產公司的股權交接。間年9月,其收到薄谷開來簽署的將羅素地產公司全部股份轉給自己的文件,但其現在仍為薄谷開來代持羅素地產公司100%的股份,尚未轉給姜豐。
(9)羅素地產公司的註冊登記證明、收支明細。銀行對帳單。財務報表等資料,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資料,《公司章程》、楓丹·聖喬治別墅《出售合同》,勞埃德TSB銀行與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商業貸救協議》等資料,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工商登記註冊資料、《公司章程》、會計報表、《貸款合同》、《預約合同》、《股份出售協議》等資料。特雷斯科信託公司收支明細,薄谷開來和德維爾致羅素地產公司董事的通知,聲明,羅素地產公司與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貸款協議及相關人員往來郵件等書證證明:2000年9月21日,羅素地產公司成立於英屬維爾京羣島,薄谷開來、德維爾各持有50%股份,薄谷開來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受益人。同年11月29日。羅素地產公司收到美東公司匯欲哭元3221041.98元。2001年5月17日,羅素地產公司向加章大投資託管公司轉款歐元約20萬元。加章大投資託管公司作為單一股東以註冊資金歐元20萬元成立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由德維爾擔任經理。間年7月3日,羅素地產公司向特雷斯科信託公司在勞埃德TS日海外債券公司的定期存救賬户匯款歐元2362960元。德維爾代表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向勞埃德TSB銀行貸款歐元2362960元,期限五年。7月9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使用該貸欲以歐元2318604.7元的價格購買了法國硯納松樹大進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2006年8月2日,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成立,德維爾代羅幸地產公司持有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的股份。同月18日,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100%的控股股東。2006年11月,經德維爾。薄谷開來同意,蘿素地產公司借欲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羅未國際度假公司以該借款償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購買別墅的到期貸款,2011年5月19日,德維爾將羅錄國際度假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