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哲:在美國怎麼打擊網絡謠言?
9月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謠言的判罰進行了新的限定。這一司法解釋,在民眾中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由於網絡還在快速發展,針對網絡言論的立法也還在起步階段。可以預見這不會是我國司法體系未來對於網絡言論的一個最終限定,相關的解釋和法規仍然會有較大的變化。
如果參考美國等法律體系比較成熟的國家,他們各自對網絡言論的限定也有所不同。即便在這些國家,網絡言論究竟該如何約束,也存在着比較大的爭議。
國內常説的“謠言”,英文往往翻譯為“Rumor”,實際上這個詞是流言、傳聞的意思。比較嚴謹的新聞機構可能會將其翻譯為“False Rumor”,即虛假傳聞。
對謠言或虛假傳聞,美國原則上比較寬容。與歐洲或世界其他地方相比,美國法律對言論自由一向是採取絕對保護的態度。然而,這並不是説美國司法體系不會制裁謠言,只是會非常審慎。
美國法律所打擊的網絡言論一般有三種類型,一是針對特定人或集體並造成損失的,二是針對特定羣體的仇恨或歧視言論,三是對公共安全進行威脅的。這三種情況適用不同的法律,也有各自不同的懲罰。
對特定個人或集體的誹謗
這個領域內,主要是民事訴訟。被告敗訴,則需要支付賠償,但不會有牢獄之災。
美國傳統上對新聞自由有着很大的保護力度。同時法律對政府、官員、名人發起的誹謗訴訟,往往對原告舉證的要求更高。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但要求原告要證明被告的謠傳是錯誤失實的以及自己受到了損失,還要證明被告懷有主觀上的惡意,是故意造謠、傳謠。證明這一點是極為困難的,所以政府、官員、名人要在這類案件中勝訴,可以説是千難萬難。一般可行的訴訟戰略是證明被告在發表不實言論前就已經知道這些內容是失實的,除此之外很難勝訴。這種“舉證倒置”的方法,主要是因為這些主體經常會出現在報道中,也是輿論監督的主要目標。為了鼓勵輿論監督,美國法律相應地削減了這些人的權利。
在這個領域裏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例是1960年《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0年《紐約時報》刊登了一篇為馬丁·路德·金法庭訴訟募集捐款的廣告,其中有一部分言辭並不準確而且修辭略有誇張。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公共安全專員(相當於市警察局長)萊斯特·布魯斯·蘇利文(Lester Bruce Sullivan)認為該廣告損傷了自己及警署的聲譽。他先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要求《紐約時報》宣佈收回該廣告。《紐約時報》不認為該廣告有任何不妥之處(因為其文字並沒有明確指出抨擊的是蒙哥馬利市)。蘇利文於是將《紐約時報》告上法庭,阿拉巴馬州法庭判《紐約時報》賠償50萬美元,大約相當於今天的390萬美元,《紐約時報》因此上訴。美國最高法院判定阿拉巴馬州法院違憲,並推翻了賠償判決。大法官布倫南認為,在公共討論中出現錯誤不可避免,為了輿論的有效性,應當容忍一定的錯誤。他進一步指出了美國誹謗判決一直沿用至今的主觀惡意準則:如果要誹謗判決成立,必須證明被告懷有主觀惡意。所謂主觀惡意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知內容有錯還故意發佈,另一種是完全無視事實真相如何而強行發佈。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的這一傳統實際上是當時政治環境造成的。馬丁·路德·金時代,美國民權活動風起雲湧,各大報章也紛紛跟進。地方保守力量為了對抗左翼媒體的監督,往往尋找媒體報道的疏漏之處,然後發起誹謗訴訟。媒體無力支付賠償,於是關門大吉。其餘的媒體也開始噤若寒蟬。布倫南大法官的判決,很可能是不願看到誹謗的相關法律被用來妨礙輿論才做出的。這一判決對美國造成了非常深遠的影響。
但是一般人和羣體起訴誹謗並不需要如此,而且,美國法律對網上發言者的言論自由保護也沒有對新聞記者的保護那樣激進。比如2011年蒙大拿州一位婦女克里斯托·考克斯(Crystal Cox)因在網上指責黑曜石金融集團及其創建人之一而被相關人員起訴,最終被判賠償250萬美元。有相關媒體稱,考克斯在連續發表了多篇指責該公司和個人的博客後曾發郵件到該公司希望其能向自己支付一定資金來進行“網絡公關”。據稱這可能是她被判鉅額罰款的主要原因。(觀察者網主筆餘亮曾採訪過當事人考克斯,並撰文:美國博主“因言獲罪”案深度調查)
在其他國家,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往往沒有美國這樣極端,因此誹謗案勝訴起來就比較容易。比如在英國,1996年就有個案例。當時一位記者朱莉·伯奇爾(Julie Burchill)在文章中將演員史蒂芬·波考夫(Steven Berkoff)形容為“外表醜惡”,並將其與弗蘭肯斯坦相比,波考夫將其起訴並獲得勝訴。再如2009年的塔吉·哈吉訴穆斯林周刊案(Taj Hargey v. Muslim Weekly)。哈吉是一個比較偏自由派的穆斯林領袖,穆斯林周刊是偏保守的刊物。後者在一期雜誌中稱哈吉不是一個正派的穆斯林。此案以哈吉勝訴告終,穆斯林周刊付出了數十萬英鎊的賠償。但值得注意的是,出於鼓勵輿論監督的目的,英國法律同樣規定政府機構、政黨、貿易聯盟以及信託基金等不能作為誹謗案的原告。
同為海洋法系國家,英國的誹謗判定比美國寬泛得多。這可能是因為英國國內不曾面臨如美國民權運動時期一樣空前的種族、地域、階層矛盾,因此沒有保護言論自由的極端需要。
此外,誹謗案中有三大失敗辯護,這些自我辯護言論在庭審中往往不被法庭接受。**其一是,“我説的不是那個意思”,**一般法官或陪審團只關心言論的受眾是怎麼想的,而不關心發言者到底是不是那個意思(除證明主觀惡意之外)。**其二,“我都説了那個是我聽説的,我只是轉述”,**無論是否真的是轉述,如果造成了損失,都可能被判有罪。**其三,“我只是開個玩笑,他們當真了,那是他們的錯”,**仍然如前所述,重點不是言者的態度,而是聽眾的想法。
羣體仇恨、偏見與種族主義
美國是個多種族國家,其種族多樣性遠遠高於一般國家,因此,其種族矛盾也比較常見。為了避免種族矛盾,禁絕種族主義,美國法律對種族主義言論有着嚴苛的規定。若被判定散佈種族歧視、種族仇恨言論,可能被判短期監禁並罰款。
今年2月25日,康涅狄格大學法學院學生安雅·巴格(Anya Bargh)在一個學生郵件列表中針對法學院院長更替而羣發了一封郵件。該郵件標題為“讓我們用不選猶太人做院長來慶祝種族多樣性”(Let’s celebrate diversity by having the next dean NOT be Jewish)。而後她又羣發了一封言辭更激烈的郵件,攻擊了猶太人和黑人。巴格隨後被警方逮捕,並受到二級妨礙治安和二級騷擾指控。若罪名成立,可能面臨一到六個月的監禁。
當然,美國也有諸如“白人遺產”(White Heritage)這種帶有種族主義色彩的網站,並未受到司法打擊。同時也有美國法律人士認為,種族歧視言論仍然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因此,美國種族言論在什麼程度才會獲罪,並無一定之規。在美國社會,這主要是一個政治正確的問題,民間自律要更重於法律制裁。即便巴格沒有受法律打擊,康涅狄格大學也很有可能會將她開除學籍。
我國的種族問題不如英美複雜,但是種族仇恨言論也已經開始在網上出現,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也是以後的題中之意。
恐怖襲擊與對公共安全威脅
美國一直嚴厲打擊對公共安全進行威脅的言論。比如,口頭威脅炸彈襲擊,就有可能被判5年有期徒刑及25萬美元罰款。自9·11後,美國這方面的打擊範圍有一定程度的擴大。
今年2月份,美國德克薩斯州19歲青年賈斯丁·卡特在Facebook上因網絡遊戲League of Legends(中文版翻譯為“英雄聯盟”)而與網友爭論。對方説了類似於“你真是瘋了”之類的話,他就開玩笑回應説:“對,對,我腦子有問題,我覺得我得要去射殺一羣幼兒園小孩,搞出一片腥風血雨,然後生吞一顆正在跳動的心臟。”
一個位於加拿大的婦女看到了這一言論並報告了警方。由於僅在兩個月前美國康涅狄格州牛頓城一所小學發生過一起造成28人死亡2人受傷的嚴重槍擊事件,所以美國政府對此事高度緊張。法庭於2月13日開出搜查令,一週後開出逮捕令。目前,卡特面臨“恐怖(主義)威脅”指控,正在審理當中。若其罪名成立,將面臨最高10年有期徒刑。
除恐怖襲擊外,針對政府官員或特定人員的死亡威脅也往往會受到打擊。比如2009年加州一名47歲的白人男子沃特·愛德華·巴格達薩利安(Walter Edward Bagdasarian)因在網上抱怨奧巴馬政權並説“他的頭很快就會中一發50口徑的子彈”,結果他被逮捕並起訴。法庭判其60天監禁,獄外執行。不過後來聯邦上訴法院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他正在謀劃暗殺行為或有這方面的實際意圖,因而判其無罪。可見美國司法界在這個問題的量刑上,還有一定的爭議。另外還有多起網上發出對總統死亡威脅的案例,當事人也往往要被逮捕並上法庭走一遭。
總的來説,言論自由都有邊界,但是各個國家因為歷史與現實的需要,對此都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司法體系尚未發展完全,因此未來關於言論邊界,必然還有一個比較長的摸索階段。儘管本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引起了不小的爭議,但這是一個遲早需要開始的過程。正是通過法律的不斷修訂與民眾產生的反應,才能逐步推進法律體系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