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緒回:解答李某某案判決的幾個“疑問”
李某某案昨天一審宣判,在全民圍觀中暫時落下了帷幕。法院在宣判同時公佈的部分法庭查明事實,算是李某某案諸多版本里最權威一種。在7個月的不斷圍觀中,通過律師的打架及媒體的不斷爆料,儘管有些細節無法證實,但李某某等人行為構成犯罪也在不少人意料之中。不過,因為法院只公佈了判決書部分內容,案件還有一些法律上的“疑問”有待澄清。觀察者網收集了部分讀者的問題,答疑解惑。
問:判決書給人最為直觀的印象是李某某的刑責明顯高於其他未成年人,那是不是因為李某某是主犯,其他人是從犯呢?
**答:**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屬從犯。李某某5人顯然不構成犯罪集團,但屬於共同犯罪。而法院在其專門解釋中也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於其他被告人。那麼為什麼李某某不構成主犯呢?原因在於:5人均積極、直接對被害人實施了姦淫行為。因此,法庭沒有接受另外3名未成年人屬於從犯的辯護意見。
問:既然5人中不分主犯和從犯,法院又是遵循何種規定,做出差別如此之大的判決?
**答:**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構成強姦罪且有輪姦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李某某等4人作為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依據刑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從事後判決來看,李某某僅僅“享受”了從輕處罰,其他3人則是被減輕處罰。至於減輕至多少年,則依賴法院對被告人犯罪情節、悔罪態度以及被害人的建議的考量。本案中,魏某某兄弟二人以及張某某都表示悔罪,而且願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被害人也建議對魏某某(弟)、張某某輕罰,後二人最終的判罰也是最輕的。
至於李某某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屬於輪姦案中的最輕處罰。儘管按照刑法,輪姦案最高可以處死刑,但刑法同時規定未滿18週歲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並且本案中被害人身體健康沒有遭受重大傷害,因此判罰基本可以斷定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李某某被判10年的確可以説是“從輕處罰”了。
問:對4名未成年人的判罰有一處與王某某不同,那就是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一項。這是為什麼呢?
**答:**因為4人尚未成年,沒有政治權利,自然無法剝奪。剝奪政治權利在刑法中屬於附加刑,不是必須判處的。
問:張某某和魏某某(弟)都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前者緩刑5年,後者緩刑3年。為什麼緩刑期這麼長,甚至超過本身刑期?死刑不也只是緩刑兩年嗎?
**答:**首先,緩刑適用於那些同時具備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以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罪犯,且本身刑期只能在3年以下。符合條件的僅張某某和魏某某(弟)2人。其次,緩刑的期限雖然和本身刑期相關,但獨立計算。按照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之所以魏某某(弟)的緩刑期較短,可能因為他是5人中年紀最小的。
至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比較特殊的一個規定,其期限固定,主要用於考驗罪犯在兩年時間內,是否會再次故意犯罪,以決定是否對其執行死刑。這個規定顯然是服務於刑法“慎殺”的目的。
問:有人稱律師的無罪辯護坑了李某某,導致其刑期較重,説法有道理嗎?
**答:**從法庭公佈的判決來看,這個説法有其道理。法院認為,李某某不但在共同犯罪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同時有較多暴力動作,並且李某某無悔罪態度,法院據此做出判罰。但是,李某某並非從始至終都毫無悔罪。從《南方週末》關於李某某案報道看,李某某證詞前後不一。之前5人都一致説出發生性關係的順序,後來李某某卻稱“睡着了什麼都不知道”。這個説法一經報道,引起一片譁然。顯然,李某某更改口供是配合律師做無罪辯護。當然,這個態度也讓他付出了代價。
那麼,這是否意味着律師無罪辯護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風險呢?或者説法庭對悔罪態度的自由裁量是否會影響律師的辯護權利呢?應該説,律師的辯護權利並不是抽象權利,在每一個案件中,這個權利都會轉化為一種具體辯護策略,這個策略毫無疑問會影響到法庭的最終判決。但這不意味律師的無罪辯護權就受到了影響,否則無法解釋許多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例。
問:很多媒體在炒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關係,法院的判決對此有所考慮嗎?
**答:**從上述的簡單説明中可以看出,本案具有一定的複雜性,至少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從李某某等人進入酒吧到案發,共有8個小時,中間發生了很多事情,不少細節可供玩味,5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第二,同為未成年人、李某某刑期顯著高於他人,剩下3名未成年人中,判罰也各有高低。第三,構成強姦罪且有輪姦情節,如何給未成年人量刑,到底是從輕還是減輕?其中後兩點都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中。以本文的淺顯觀察,儘管法院最終認定5人行為構成犯罪,但給其他3人如此輕判,顯然也是考慮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關係的某些“特殊”之處。
總結:
在7個月的媒體追逐中,不斷被放大、突出的李某某等人的“身份”其實並不構成本案複雜之處,法院公佈的判決內容對此也是不置一詞。另外一方面,從李某某家人的表現來看,多請律師,請名律師,上訪,反訴以及請一票專家開所謂論證會,招數毫無新意——不論是黑老大還是集資詐騙犯都使過,這些招數也恰恰説明所謂李家“身份”根本就起不到什麼作用,否則,也不至於如此費勁了。
基於以上判斷,筆者相信法院基本排除考慮“身份”對本案的影響,在法庭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判罰,不論是從輕或減輕或緩刑處罰,都有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因此本案的最後一個“疑問”就是,李家聲稱要上訴,如果上訴終審判決會有變數嗎?筆者預判上訴不會有什麼作用,不過是讓律師多拿一些代理費,顧問多拋頭露面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