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終審判美國IDC公司構成壟斷 賠償華為2000萬元
中新社廣州10月28日電 (索有為 林勁標)一方是世界通信終端生產巨頭中國華為公司,另一方是全球通信標準專利巨頭美國IDC公司,這場知識產權紛爭橫跨太平洋,從美國一直打到中國。28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美國IDC公司構成壟斷,賠償華為公司2000萬元人民幣。
繼2012年10月遭遇美國國會眾議院情報委員會以“國家安全”名義發佈調查報告後,華為等中國企業在美國市場再遭挫折,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即ITC)今年1月31日宣佈,對華為等公司的3G、4G無線設備發起“337調查”,以確定這些產品是否侵犯美國公司專利權。
此次“337調查”的推動者是美國無線廠商InterDigital,它在2011年7月26日向ITC提交訴狀,同時還在美特拉華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指控華為3G產品侵犯了其7項專利。InterDigital中文名為“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旗下有眾多子公司,互為關聯,對外統稱交互數字集團(以下統稱為“IDC公司”)。

(資料圖)華為總裁任正非
2011年12月6日,華為公司向深圳市中級法院起訴,以交互數字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壟斷行為,並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由於案件涉及商業秘密,雙方當事人均申請法院以不公開開庭方式審理此案。
廣東高級法院認為,由於華為公司在中國國內生產,IDC公司在美國的授權許可行為可以直接影響到華為公司在中國境內的生產、出口等,且影響達到了重大、實質性以及可以合理預見的程度,故中國法院可以審查IDC公司在美國市場壟斷行為對華為公司的影響,做出裁決。
廣東高級法院支持了華為公司對不公平定價的“指控”,依據主要有:IDC對華為的4次報價均明顯高於對其他公司的許可,甚至高達百倍;針對全球手機銷量遠不如蘋果、三星等的華為公司索要高價明顯缺乏正當性、合理性;為迫使華為免費許可其名下所有專利給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調查和訴訟,強迫給予免費交叉許可。法院確認,IDC實施了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侵權行為。
對於華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對必要專利一攬子許可構成捆綁搭售行為,法院不予認可。合議庭認為,對全球範圍內必要專利進行打包許可,這對華為公司這類跨國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則,不構成壟斷行為。
廣東省高級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級法院兩審均判定,IDC公司因實施了壟斷行為,賠償華為公司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