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探索實行官邸制 不準領導幹部多佔住房和辦公用房
11月15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公佈,決定提出,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並探索實行官邸制。
官邸制是一種官員住房的制度,簡單來説,官邸是國家為一定級別的官員提供在任期間居住的住所,官員本人對此沒有產權。官邸制已在國外實施多年。
1998年住房改革以後,出現住房成為贓物的新現象。在此之前,我國實行的是住房實物分配製度,不僅僅是領導幹部,所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的職工都是由“單位”分配。房屋的所有權可能是屬於單位,也可能是屬於政府,而居民只擁有使用權。當被調離其單位後,必須向原來的單位交出住房。
當前,很多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由當地政府提供,但隨着他在不同地區任職,在各個地區都有住房,出現了一名官員佔有多套住房的現象。而且經常出現每新來一任官員,就要搞一個(書記)大院的情況,這也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
另外,官員的住房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其中容易出現國有資產流失:官員從國家手中以低價買入房產,當市場價格上漲後再賣出,其收益就成為個人資產。
官員獲得住房總是伴隨着公權力的使用。最開始,有官員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名義建設自有住房,後來出現了以職權低價“團購”住房。在這樣的現實下,官邸制可以作為抑制國有資產流失和預防住房腐敗的一項措施。
有資料顯示,從2008年開始媒體頻頻曝光官員住房腐敗的問題,凸顯出幹部住房監管制度缺失的問題。同時,由於市場與權力的結合,以權謀房的現象普遍,從而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私有化和住房腐敗。

北京中南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共中央書記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等重要機關辦公所在地,某種意義上也是官邸
為此,有學者借鑑西方的官邸制來對我國領導幹部的住房制度進行改革。西方意義上的官邸制,是指政府給行政首長提供固定的住宅,該住宅的使用和官員的任期緊密相關,在任期間,官邸實際上就是辦公場所。眾所周知的唐寧街十號和白宮就是英美兩國領導人的官邸。
事實上,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國中央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就是某種官邸制的雛形,在這個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省部級幹部的住房規格和貨幣分房的要件。
不過從現實來看,這個實施意見的效果並不明顯,首先是,它是解決既有幹部的存量問題,而沒有考慮到後來領導幹部的增量。而更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它並沒有涉及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住房問題,因為這個實施意見只是針對省部級領導幹部。
而在2012年12月初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的八項規定。在這八項規定中,有一條是關於領導幹部的住房規定,明確指出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房、車配備待遇規定”。這將問題對準了我們長期忽視卻一直存在的高級領導人的住房問題。
那麼,如果中國實行官邸制,該如何操作?國家行政汪玉凱教授認為實行官邸制的核心就在於要明確其適用範圍和規則,“官邸制”的主體資格和條件,各級領導幹部“官邸”的建造標準和資金來源,以及使用權和所有權關係,違規違紀責任等。
但官邸制並不是一個萬能的制度,它不能解決所有出現的官員住房問題,僅只能解決重要職位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減少官員佔多套住房的情況。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改進領導幹部作風部分:
(37)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圍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和建設。健全領導幹部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直接聯繫和服務羣眾制度。改革會議公文制度,從中央做起帶頭減少會議、文件,着力改進會風文風。健全嚴格的財務預算、核准和審計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和樓堂館所建設。完善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着力糾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改革政績考核機制,着力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準違規配備公車,不準違規配備秘書,不準超規格警衞,不準超標準進行公務接待,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準享受待遇等問題。探索實行官邸制。
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