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哲:遺產税,想説愛你不容易
9月23日,有媒體報道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税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一次講座上透露,徵收遺產税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近日,儘管劉桓已於近期作出聲明,自己並沒有就遺產税問題接受過任何新聞媒體的採訪。然而一石激起千層浪,關於遺產税的討論依舊沸沸揚揚。有的人認為遺產税是控制貧富差距的有效方法;有的人則認為這是對私有財產的粗暴侵犯,而且不利於私有企業的發展。
在美國這樣一個既重視私有財產保護又重視私人企業發展的國家,遺產税已經實踐兩百多年了。而美國也不是第一個設立遺產税的國家,據考證,古埃及在公元前700年左右就設立了遺產税。羅馬共和國以及後來的中世紀歐洲,都有類似的税種。美國在1797年時,為了籌建海軍而臨時設立了一種特殊的印章税。法律規定遺囑上須有聯邦印章才能生效,而死者的財產清單和受贈人的收據上也需要有聯邦印章才能完成財產轉移。死者代表,以及受贈人需要分別繳納税款才能得到聯邦的印章,從而完成財產轉移過程。這是美國最早的遺產税形式,和中世紀歐洲的遺產税是一脈相承的。這一税種在1802年戰爭危機過去後被取消。後來每到戰爭時期,美國都會重新啓用類似的税法以便籌措軍費,比如1864年、1898年。可以認為,這時的遺產税仍然是一種戰爭時期的臨時措施。
20世紀初,美國經濟迅猛發展,出現了大批商業兼併,衍生出了一種新的資本控制模式,即所謂控股公司。新的模式使得美國少數大資本家對經濟的影響力達到了一個空前的高度。由於美國政治與資本的緊密聯繫,美國社會開始普遍對整個國家的經濟與政治結構感到擔憂,認為美國有滑向寡頭統治的危險。因此美國於1916設立了非臨時的遺產税,這個税種一直延續至今。
對於遺產税,美國社會一向有廣泛的爭議。
**除去“發死人財”這種情緒性的表達外,反對遺產税的人一般有這麼幾種看法。**首先,有人認為遺產税針對着“過量的財富”,而“過量”的判斷卻沒有什麼明確的客觀標準。換句話説,到底遺產多到什麼程度才應該開始收税,這是一個非常難以判斷的事情。第二,高昂的遺產税會鼓勵富人向外移民,並減少整個國家未來的税基。此外,經濟被本國富人控制,總好過被外國富人控制。第三,對遺產收税,是對企業家經商積極性的打擊,不利於經濟發展。第四,遺產税的徵收成本很高,政府為徵收遺產税而產生的開支其實和遺產税收入差不多。第五,遺產税會妨礙企業在兩代企業家之間的交接,影響企業發展,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第六,遺產税是對税後收入的再次收税。

基於“卡內基效應”,美國有一些富人,諸如比爾•蓋茨和沃倫•巴菲特,反而支持遺產税
另一方面,遺產税的支持者對這些反對意見也有着自己的看法。
首先,現代遺產税本身的目的是為了降低貧富差距、提高社會公平性,尤其是杜絕出現經濟寡頭的可能。另一方面,過多的遺產也會導致富人的子女更可能安於享樂而一事無成。這個現象被稱為“卡內基效應”(由安德魯•卡內基提出)。基於對這一點的認識,美國曆來有一些富人,諸如比爾•蓋茨和沃倫•巴菲特,反而支持遺產税。此外,根據1999年美國雪城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接受的遺產越多,一箇中老年人就越有可能早退出勞動崗位。而且,2004年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的一份報告顯示,如果取消當時美國的遺產税,那麼美國的慈善捐款也會減少6到10個百分點。總而言之,對鉅富階層徵收一定的遺產税,是有積極意義的。
第二,願意因遺產税而改變國籍的人並不是主流。因此改變國籍並不見得就能少繳税。首先資產都是在國內,如果死者和受贈者都是外籍,反而遺產税要高。比如美國公民遺產税的免税額度約為500萬美元,而外國公民在美國繼承遺產則只有6萬美元免税額度。那麼,要避税,就要把資產變現,然後轉移到國外進行繼承。如果資產巨大,那麼資產變現並轉移,這本身的成本也不小。而且,立法上想要堵住這樣的鉅額資金流動漏洞,也不見得是難事。
第三,在所有税種之中,遺產税幾乎是對企業家經商積極性打擊最小的。其他諸如消費税、增值税,對商業經營的影響比遺產税更大。因此如果能夠徵收遺產税,並適度減少其他税收,對經濟反而有刺激作用。
第四,遺產税其實是徵收效率最高的税種。據美國國税局2006統計,負責遺產税的徵收人員,是國税部門產出效率最高的人員。他們工作1小時平均可徵得2200美元的税款。這是因為遺產税的數額巨大,條目相對簡單,處理時間短。一些在死者一生中隱匿下來並未報税的財產,在遺產統計中也進入到徵税範圍。因此遺產税的徵收,比一般的收入税等等要更高效。
第五,遺產税本身也應該設置一定的門檻,這不但是對中低收入者的保護,也是為了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美國近些年遺產免税額度大幅上調到525萬美元,就是因為美國農場主的呼籲。過去美國農場在繼承時總是面臨一些困難。這是因為農業投入比較大,產出則很慢,並沒有太多流動資金。繼承者往往除了賣地之外很難有方法支付税款。出賣農場土地不但影響生產秩序,也不見得那麼容易就能賣出去。因此美國近些年為了保護農場的生產秩序而大幅上調了遺產税的免税額度。這個額度每年都會根據通貨膨脹率而進行調整。
第六,很多國家的遺產税在徵收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一部分遺產是交過税的(比如普通税後收入),那麼就需要扣除掉已收的税款。但是其實税後收入再收税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情。一個人用自己税後收入去買商品,這筆錢到了商家手裏當然還是要收税的。
所以,遺產税本身是一個值得設立的税種,但是遺產税也有着諸多需要注意的方面。
首先,死者在去世前有充分的時間計劃如何避税,其中的方法之一是提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繼承人。因此遺產税和贈予税總是配合設立。美國於1924年設立了贈予税,並於1976年將之與遺產税統一起來。目前美國個人每年免税的贈予額度是14000美元。
遺產税門檻的設置也需要建立在對經濟和民眾生活的通盤考慮之上。2004年我國有關遺產税的立法工作中,立法者曾建議將門檻設為80萬人民幣。這個限度放在今天未免太低了。北京上海一套房子就遠遠超過了這個限額。而且,如果家裏經營了一個小機械加工廠,這個金額數量顯然會直接影響經營秩序。遺產税本身,是針對鉅富階層的而不是中低收入者或小富階層。這是因為中低收入者本身收入就不高,如果還要對遺產徵税,顯然不利於社會公平。小富階層經常有自己經營的家族產業,對其徵遺產税,往往不利於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而中小企業則是社會經濟活動中最活躍的分子。另一方面,鉅富階層,其擁有的往往包含大量的股權、基金等等,即便變現繳税,也不會對社會的經濟運行造成顯著負面影響。
因此,遺產税門檻顯然應該設置得遠比80萬高。據中華遺囑庫的一項調查顯示,有70%的老人認為繳税門檻應設置在1000萬以上。筆者認為這是比較合理的。
有一種美國右翼的説辭是,遺產税打擊了富人進行投資的願望,因而聲稱遺產税既不利於富人也不利於窮人。這個並不見得成立。現代金融體系中,鉅富階層的資產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投資機構管理的。富人本人基本不影響這些資金的具體投資方向。這和窮人把錢存到銀行,然後銀行投資到其他金融機構,並無本質差異。
此外,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遺產税的人性化。
夫妻之間遺贈往往有額外的免税額度。遺產税主要是徵收世代間的遺贈,夫妻之間本不該收税,但為了防止利用多次婚姻轉移財產,還是要設置一個限度。當然,夫妻共有財產是不可能收遺產税的。
有的國家還對隔代遺產、對孤兒的遺產有特殊的免税額度。就我國的現實情況來説,可能對一套住房也會有免遺產税的規定。如此林林總總,將會有非常多的特殊情況需要立法者考慮。這不但是為了提高遺產税的公平度,也是為了提高民眾對遺產税的接受程度。
但是歐美最近幾年對遺產税的詬病之處也在於其複雜度極高,尤其是遺產税和贈予税相結合以後。過高的税法複雜度,將導致民眾難以瞭解全貌,難於進行規劃。同時,這對税務機關也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因此,正如前面提到的,遺產税是一個好的税種,但是要把它用好,還需要立法者與税務機關對經濟和社會情況有一個通盤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