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防範刑事冤假錯案意見:不能因上訪鬧訪作違法裁判
繼中央政法委8月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過新開通的官方微博宣佈,為依法準確懲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對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提出相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一部分提出,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浪微博是我國首個國家級官方微博,同時,最高院還開通了微信賬號。
以下是《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為依法準確懲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對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樹立科學司法理念
1.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3.堅持程序公正原則。自覺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判案件,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4.堅持審判公開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審判過程、裁判文書依法公開。
5.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認定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二、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強化證據審查機制
6.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7.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8.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9.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對於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實遵守法定訴訟程序,強化案件審理機制
10.庭前會議應當歸納事實、證據爭點。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庭審時重點調查;沒有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適當簡化。
11.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12.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除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庭外調查核實的外,未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3.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説明採納與否及理由。
15.定罪證據存疑的,應當書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在二個月內未提交書面材料的,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四、認真履行案件把關職責,完善審核監督機制
16.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負責。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
合議庭成員通過庭審或者閲卷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獨立發表評議意見並説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
17.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委員依次獨立發表意見並説明理由,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
18.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的,不得發回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上訴、抗訴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
19.不得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避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不得就事實和證據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20.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證據存疑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
21.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依法報請延長審理期限。
22.建立科學的辦案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
五、充分發揮各方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約機制
23.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
24.切實保障辯護人會見、閲卷、調查取證等辯護權利。辯護人申請調取可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應當准許。
25.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羣眾代表等旁聽觀審。
26.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複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
27.建立健全審判人員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追究。審判人員辦理案件違反審判工作紀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關審判工作紀律和法律的規定追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開通微博 系首個國家級官方微博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藉助新媒體推進司法公開方面推出新舉措,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網開通,官方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在騰訊網開通,標誌着最高人民法院在運用新媒體推進司法公開、加大民意溝通、主動拓寬人民羣眾監督司法渠道等方面又邁出了新的步伐。一小時內,已經有4萬名網友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開通新浪微博,一小時獲4萬網友關注
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新媒體建設,此次開通官方微博、微信,目的在於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推進司法公開,努力拓寬人民羣眾瞭解司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開通微博、微信,主要立足於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和新媒體的發展趨勢,目標是將官方微博、微信建成推進全國法院司法公開、實現為民服務的重要載體和平台,搭建人民法院和廣大羣眾之間互動交流的新媒體橋樑。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新媒體平台,及時發佈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重大審判信息、重要司法解釋、重點工作情況等信息,不斷推進司法公開,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拓寬接受監督渠道。官方微博、微信還將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開設的“院長信箱”、“代表委員建言”、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查詢”等欄目聯動,從而推動形成功能相對齊全、職能相對明確的新媒體集羣,進一步增強官方微博、微信在推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加強新媒體建設,積極主動運用新媒體平台,與人民羣眾加強溝通,促進公開、公正司法,為人民法院進一步提升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斷進行新探索、做出新貢獻。
最高法微博“答記者問” 深度闡述《意見》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通氣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就該意見回答了記者提問,詳細闡述了“意見”的背景、意義,以及當前刑事審判應堅持的原則和理念,相關內容也發佈在了最高法的新浪微博上:
一、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防範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問題專門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基於什麼背景,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刑事司法的目的在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權,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擊與保護必須並重,如果失之偏頗,就會背離刑事司法的目標。強調保護忽視對犯罪的打擊,將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維護;強調打擊忽視保護,就有可能產生冤假錯案,司法就會失去公信力和權威。今年7月份,中央政法委為了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下發《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執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規範、更加具體的要求。為貫徹落實《規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效防範刑事冤假錯案,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各級法院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近日,第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提出要健全錯案防止機制。可以説,《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意見》主要具有以下意義:
一是有助於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打牢防範冤假錯案的觀念基礎。實踐表明,錯誤的執法理念和司法觀念,是導致冤假錯案的深層次原因。只有徹底糾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錯誤觀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錯案再次發生的現實危險。《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堅持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促使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從觀念上牢固樹立防範冤假錯案的思想防線。
二是有助於完善審判工作機制,夯實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從目前發現的冤假錯案看,許多案件都存在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和審判制度要求的情形。只有嚴格執行“兩法”、“兩個證據規定”和相關的審判制度,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冤假錯案發生。《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強化證據審查機制,強化案件審理機制,完善審核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制約機制,從審判工作的各個方面明確要求、確定標準,為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嚴格依法辦案提供明確、具體的依據和指導,從根本上提高辦案質量。
三是有助於發揮各方職能作用,共同防範冤假錯案。防範冤假錯案是一項系統工程,取決於偵查、起訴和審判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僅靠人民法院自身是不夠的。只有依靠訴訟程序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和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制約機制,才能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意見》明確提出,在案件審判階段,既要重視發揮訴訟程序內部辯護律師的職能作用,重視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也要堅持司法的羣眾路線,依靠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廣大羣眾的力量、智慧。
二、從防範冤假錯案的角度來看,當前刑事審判應當堅持哪些原則和理念?
答: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科學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範冤假錯案的基礎。《意見》主要強調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原則和理念:
一是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只有在訴訟過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權,才能切實避免冤假錯案發生。要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為刑事訴訟領域人權保障的底線標準。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二是要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這是確保辦理案件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的重要前提,絲毫不能放鬆。審判案件必須以堅持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原則,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決不能因為各種外界因素的影響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三是要堅持程序公正原則。從現在已發現的冤假錯案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視或者突破刑事訴訟制度規定,甚至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地方。程序公正作為一種“看得見的正義”,既有獨立的價值,也是實體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備的程序制度,是防範冤假錯案的重要基礎。要自覺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切實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不當觀念,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要嚴格依法處理。
四是要堅持審判公開原則。司法的公開化、透明化,是提高公安司法機關及辦案人員責任意識,提高辦案質量的重要途徑。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審判過程和裁判文書要依法公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公佈工作,就是要通過審判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樹立司法公信。
五是堅持無罪推定和證據裁判原則。現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但實踐中仍然存在着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等現象,為案件質量埋下了隱患。要徹底摒棄“有罪推定”、“寧錯勿漏”的錯誤執法觀。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認定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三、2010年,“兩高三部”聯合出台“兩個證據規定”,對完善刑事證據制度、確保辦案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如何看待《意見》和“兩個證據規定”之間的關係?
答:“兩個證據規定”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刑事證據制度的創新和完善,對於提高執法辦案水平、確保辦理案件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內容在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被吸收為法律規定。《意見》在“兩個證據規定”的基礎上,立足司法實際,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對證據審查工作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新規定:
一是明確指出,要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二是明確提出要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除了要杜絕隱匿證據,人為製造證據外,對於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強調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依法排除。為了嚴格落實在規範辦案場所辦案的制度,對於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應當依法排除。這些規定,有助於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要求。
《意見》是對“兩個證據規定”的深化、發展和完善,是防範冤假錯案的綜合性指導文件。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兩個證據規定”和《意見》對證據制度的各項規定,始終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發生。
四、《意見》規定了哪些具體的工作機制,主要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立足審判實際,《意見》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工作機制,分別是證據審查機制、案件審理機制、審核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
一是嚴格執行法定證明標準,強化證據審查機制。冤假錯案之所以發生,追根溯源是事實、證據出現問題。因此,防範冤假錯案,關鍵是把好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意見》基於證據裁判原則,從明確證明標準、重視實物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等方面強化了證據審查機制。該問題前面已經介紹,這裏不再展開。
二是切實遵守法定訴訟程序,強化案件審理機制。庭審是事實、證據調查的核心環節。為防範冤假錯案,要樹立“審判中心”和“庭審中心”的觀念,並完善相關的制度機制。《意見》主要有以下規定:第一,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第二,要嚴格遵守未經質證不得認證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三,要認真落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四,要切實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當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説明採納與否的理由。第五,要依法嚴格審查案件的事實、證據。定罪證據存疑需要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的,如人民檢察院在二個月內未提交書面材料,應當根據在案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三是認真履行案件把關職責,完善審核監督機制。為了在訴訟程序內及時發現錯誤、糾正錯誤,法律設置了諸多審核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這些機制的案件把關作用。《意見》主要有以下規定:第一,要明確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辦案職責。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質量負責,承辦法官為案件質量第一責任人。死刑案件,由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合議庭成員通過庭審或者閲卷等方式審查事實和證據,獨立發表評議意見並説明理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委員要在聽取合議庭審查意見的基礎上,依次獨立發表意見並説明理由,主持人最後發表意見。上述規定的要求,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精神。第二,要理順一、二審法院之間的審級職能。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的,不得發回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上訴、抗訴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下級人民法院不得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避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不得就事實和證據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法院。這些規定,有助於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的要求。第三,要高度重視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確保死刑案件“零差錯”。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第四,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依法報請延長審理期限。不得以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單項考核指標評價辦案質量和效果。
四是充分發揮各方作用,建立健全制約機制。防範冤假錯案,不僅要強化法院和法官應盡的職責,更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意見》主要有以下規定:第一,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第二,要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防範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切實保障辯護人會見、閲卷、調查取證等辯護權利。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應當准許。第三,要堅持司法的羣眾路線,積極爭取廣大羣眾的支持。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羣眾代表等旁聽觀審。第四,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複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第五,要建立健全審判人員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追究。對審判人員辦理案件違反審判工作紀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關審判工作紀律和法律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為切實貫徹執行《意見》的各項工作機制,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意見》作為人民法院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之一,對確保辦理刑事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要切實貫徹好、執行好。
一是要重視對《意見》的宣傳培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專題培訓等方式,系統地介紹《意見》的基本理念和具體要求,確保各級法院所有刑事法官和審判委員會委員掌握相關規定的內容,並在實踐中嚴格貫徹落實。
二是要加強與公安檢察等機關的溝通協調。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陸續出台了防範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意見》的一些規定也涉及公安、檢察等機關的協調配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就相關問題積極與公安、檢察等機關溝通,妥善解決工作機制的銜接問題,共同構築防範冤假錯案的機制。
三是要完善重大冤錯案件分析通報制度。對於實踐中發現的重大冤錯案件,要對照《意見》的要求認真查找問題,深入剖析根源,確保已經發生的問題不再發生,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時得到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將以《意見》實施為契機,完善相關工作制度,督促各級法院切實提高辦案質量,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
(綜合中國法院網、鳳凰網、新浪微博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