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資國企改革20條發佈 國企分為三類建立容錯機制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今天,外界期待已久的上海國資國企改革方案20條正式發佈,從國資管理、國資佈局、國有企業分別確立了目標。上海國企將被分為三類:即競爭類、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上海將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上海國企領導人員所獲部分激勵收益將在正常離職後兑現,作為追索扣回的“抵押金”。
上海公認的地方國資第一大重鎮,國有經濟體量大,國資總額近10萬億元,國有資產持續5年實現增長。2012年,上海市地方國企創造的生產總值、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繳納各項税金佔全市總量都超過了五分之一;5家企業集團入圍世界500強。國有企業在轉型升級城市發展民生保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從總體來説,國資國企的動力活力不夠,特別是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者的力度不夠,對企業的考評考核習慣沿用過去的思維觀念,而運用股權激勵等各種市場化的辦法不多,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還沒有真正確立。上海國資國企的能級能量還不夠高,國資系統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佔比偏小,溢出效益不明顯,在產業引領上作用不明顯。
本輪上海國資改革是2008年上海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之後,對國資國企改革的又一次全面部署。其目標是健全制度安排,實現“上海的名字、國有的牌子、市場的體制、經營者班子、配套的機制”“五子登科”全面提升。
今天上午,上海市深化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工作會議在世博中心召開,《關於進一步深化上海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的意見》(簡稱“20條”)、《關於完善市管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業領導人員分類管理的若干規定》、《關於市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制管理辦法》對外發布。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市委書記韓正,市長楊雄出席並講話。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韓正
據瞭解,改革方案涉及國企分類監管、國資流動平台搭建、股權激勵擴容等20條改革措施的細則。
根據改革目標,上海將形成2-3家符合國際規則、有效運營的資本管理公司;5-8家全球佈局、跨國經營,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的跨國集團;8-10家全國佈局、海外發展、整體實力領先的企業集團和一批技術領先、品牌知名、引領產業升級的專精特新企業。
“上海國資國企改革20條”共分7個部分,分別從加快國資與產業聯動調整、優化國資佈局和結構,規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選人用人和激勵約束機制,鼓勵企業立足本土融入全球、提高國際競爭力,優化國資監管體系等多個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舉措。
上海是我國地方國資國企的“重鎮”。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上海地方國有企業資產總額9.64萬億元(含金融保險(放心保)企業),其中,地方國有企業國有權益1.41萬億元。去年,上海市國資委系統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淨利潤分別約佔全國地方省自治區市及計劃單列市國資委系統企業的1/9、1/4、1/8。
對於未來的國資佈局,此次“上海國資國企改革20條”要求:“將國資委系統80%以上的國資集中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基礎設施與民生保障等關鍵領域和優勢產業。”
在備受關注的國企用人和激勵機制方面,上海提出“全面推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制契約化管理”,“合理提高市場化選聘比例,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企業,積極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符合法定條件、發展目標明確、具備再融資能力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或激勵基金計劃”,“人力資本密集的高新技術和創新型企業,可實施科技成果入股、專利獎勵等激勵方案”。
“上海國資國企改革20條”還強調:“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加快企業股份制改革,實現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據介紹,對競爭類國企,上海要求“能整體上市的要儘快上市”,不能整體上市的,也要引入戰略投資者;對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國企,也要按照市場規則,提高資源配置和公共服務能力。
在深化國資改革過程中,上海此次還強調“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容錯機制”:“改革創新工作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在上海國資國企改革20條中,引人關注的另一個亮點是在監管方面上海將此前中央層面提出的分類監管方式落地。
上海國企將被分為三類:即競爭類、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其中競爭類企業將以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兼顧社會效益;功能類企業則是以完成戰略任務或重大專項為主要目標、兼顧經濟效益;而公共服務類企業將以確保城市正常運行和穩定、實現社會效益為主要目標。
以競爭力企業為例,上海將積極推進以外部董事佔多數的董事會建設,領導人員以市場配置為主,上海市委僅管理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和總裁三個崗位。經理層副職以及相應的黨羣幹部不再列入直管幹部序列。在選人用人上,競爭類企業充分授權董事會,選聘經理層,提高市場化選聘比例。
在薪酬體系方面,在上海市國企領導人員現有的基薪加績效薪基礎上,符合條件的競爭類企業實施股權、現金兩種類型的中長期激勵。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企業在完成重大任務後,經考核實施專項獎勵。此外,還建立了約束機制,包括與業績掛鈎、財務審計和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
同時20條中明確要堅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收入與職工收入、企業效益和發展目標聯動,行業之間和企業內部形成更加合理的分配激勵關係,完善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放開企業工資總額限定,由企業自主確立工資增幅,確保工資分配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結果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