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平:產權不分大小 小產權房説法是所有制歧視
12月18日,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胡德平在第四屆財新峯會主題晚宴上發表演講時表示,“小產權房”、大產權房都是產權房,應該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按使用土地的性質去定義產權的“大”與“小”,其實就是“所有制歧視”,應當改變。
對於上述觀點,11月19日出版的《人民日報》曾採訪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訪談內容就“所有制歧視”的説法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解答,認為小產權房不合法,主要原因在於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違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
華遠地產董事長任志強也曾表示,除土地性之外,小產權房最大的問題在於安全,“允許其入市就跟讓其他違法犯罪合法化一樣。”

胡德平稱,產權不分“大”“小”,“小產權房”説法是所有制歧視。
胡德平:“小產權房”説法是所有制歧視
胡德平認為,目前小產權房已經成為農民重要的財產性收入來源。如今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加速發展,對農民進城設定了進入門檻,農民退出農村時,也需要有退出機制。”
“農村住房制度要跟上來。不管大產權房、小產權房,其實都是產權房,都應有合法的平等地位。今後再分大小,我認為就是所有制的歧視。”
他認為,在下一步農村改革中,要禁止的應只是違反政府規劃的,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的違法建築。正是基於此,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並允許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農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和轉讓。
胡德平指出,一些媒體刊發了誤讀《決定》的文章。他以《人民日報》12月16日刊發的“小產權房不能再火”的文章為例。這篇文章提出,中國現在已經到了“倒逼小產權房退市”的時候了,而且還“刻不容緩”。“這個文章的理論根據是,小產權房是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因此應該退出市場。這是錯誤的説法。”胡德平説。
他指出,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取得的地租或者若干年的地租。但是,“小產權房”是建築在農民土地上的房屋,不存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因為土地是農民的土地,而非國家的土地。反而,開發商應該向農民集體繳納土地出讓金。
胡德平指出:“以未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否定小產權房的根據不足。那種認為房屋只能建在國有土地上才算合法,並繼續徵收農民土地搞房地產的做法,今後恐怕行不通了。
在演講最後,胡德平指出,如何深化全面改革,一切書齋裏的解讀都無法給出完美的答案。唯有開放、民主、科學的社會主義實踐才能回答未解之謎。中國應該走自己的路,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只有這樣,中國人才能對世界、對人類做出自己的貢獻。
更多聲音:
陳錫文:小產權房違反土地規劃
《人民日報》11月19日採訪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這次訪談中,陳錫文針對上述“所有制歧視”的觀點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釋。
他表示,有人説小產權房不合法是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歧視,**其實根源不在這裏,根源在於農村集體土地在規劃上不是用來建商品住宅的。**小產權房不合法,更主要的原因在於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違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
我國嚴格保護耕地作為基本國策不會改變,按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這個原則也不能突破。這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土地不能擅自改變用途,要按規劃分類管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不應當理解為“不用規劃,只要有地想幹什麼都行”。

11月4日,大型機械在北京市昌平區拆除違法建設的“小產權房”。
人民日報:小產權房侵佔耕地 存在安全隱患
《人民日報》12月16日刊文《小產權房不能再火了》提出,小產權房領域缺乏制度性約束,建設存在安全隱患。
文中指出,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的房屋。由於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房屋買賣屬違法行為,產權不受法律保護。
作為一個缺乏制度性約束的建設領域,小產權房侵佔耕地,存在各種安全隱患與配套設施缺陷,最終傷害的是農民與購房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小產權房的存在與交易,擾亂了住房市場秩序,對違法者的縱容就是對守法者的極大不公平。
任志強:允許入市如讓其他犯罪合法
著名房地產開發商、華遠地產董事長任志強11月19日在《財經》年會2014的一場夜話中表示,小產權房絕無轉正入市可能,“允許其入市就跟讓其他違法犯罪合法化一樣。”
他指出,除土地性質外,小產權房最大的問題在於安全,沒有經過質量和安全檢查,一旦發生塌樓等安全事故,政府將無力負擔巨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