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放寬創業板准入標準的五點建議
最近,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簡稱“金十條”)。“金十條”指出,要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進一步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併購重組等方面的各項制度,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准入標準。“金十條”放寬創新型、成長型企業進入創業板的財務准入標準的政策規定和有關部門“做強主板,改革創業板”的表態,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
投資者擔心放寬准入標準後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蜂擁而來,市場難以承受。筆者認為,“金十條”關於放寬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創業板上市財務准入標準的政策是正確的,“金十條”有利於通過支持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結構調整,有利於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有利於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充分就業和經濟健康增長。
而創業板開設以來名聲不太好,投資者擔心創業板的擴容是可以理解的。雖然創業板中不乏創新型、成長型的好企業,但造假、圈錢、高管套現跑路現象很普遍,這違背了設立創業板的初衷,關鍵的問題在於創業板的IPO,少數人的一夜暴富是建立在對廣大投資者的欺騙和財富掠奪的基礎之上的,而根本原因在於現行的創業板制度和規則設計有缺陷。要支持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就業和經濟健康增長,要發揮資本市場支持結構調整的重要作用,對創業板的制度和規則設計必須進行進一步的改革與完善。
一,應適當放寬准入條件。1,嚴格審查企業主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是真正屬於創新型或成長型,不能讓產能已經過剩或正在走向過剩行業的企業混入創業板;2,“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最近一年盈利、且利潤不少於500萬元”的規定可不作調整,即使調整也不要幅度過大;3,“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規定應作調整,因為市場難以避免會有變化波動,可修改為“不低於百分之十五”,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減少和杜絕企業與中介機構的財務操控與包裝行為。
二,應對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的融資項目、融資總額進行有效監督。創業板上市企業一般規模不大,籌資加快發展也應堅持健康、科學、可持續,融資不能“獅子大開口”,搞項目也不能鋪攤子揮霍和浪費寶貴的金融資源。1,嚴格審查其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應作出首次發行上市募集資金項目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總額的3倍左右的明確規定,既正確貫徹國家支持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調整經濟結構的戰略性決策,又可以在市場融資總量不變的情況下,支持更多創新型、成長型的中小企業籌資加快發展,同時,單個上市企業的募資金額都減少了,上市企業的融資總量也就控制住了,對市場的資金壓力也會減輕。
三,應對創業板上市企業的上市成本進行有效監督。去年6月一家企業上市,發行總市值37817萬元,發行費用5195.5萬元,佔比竟高達13.7%(以前中小企業發行費用佔發行總市值一般2%左右)。投資者的血汗錢還未進入企業生產經營,就有相當大的部分流入了少數人的腰包,承銷商、權力尋租占上市費用的金額太多比例太高,不但使一些可以尋求資本市場支持加快發展的中小企業感覺上市太難成本太高望而生畏,而且也惡化了市場生態環境。在央行已經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下限的情況下,資本市場再不下大決心遏制權力尋租、降低上市成本,是不利於擴大直接融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結構調整的。應加強對企業上市成本的有效監督,既調動創新型、成長型企業做強做大的積極性,促進結構調整,促進就業,又有效地防止腐敗,規範市場秩序。
四,應對創業板IPO企業的發行定價機制進行徹底改革。為了調動廣大人民羣眾支持國民經濟戰略性結構調整的積極性,為了把儲蓄資金有效地轉變為投資資金,使資本市場支持結構調整、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形成良性循環,創業板IPO發行定價應當在明確規則公平、成本公平、機會公平大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以淨資產值為依據定價發行的具體操作原則,就像籃球、網球、羽毛球等體育比賽有明確邊線一樣,在這個原則框架內,由發行人和負責承銷的證券機構協商定價,真正高科技、高增長需要溢價發行的,發行價不超過淨資產值的3至5倍,且需經過更嚴格的審查。這樣,真正實行市場化的全流通發行,不再給市場製造新的隱患。
五,應對發行申購辦法進一步改革。1,可以相對集中發行,發行的企業大多實行以淨資產值為依據定價發行,所有當日發行的企業統一編號,申購中籤哪隻就是哪隻;2,可以按機構和自然人投資者各自賬户資產總值(現金+股票市值)總額比例公平分配新股發行申購數量,使資產都享有平等權利;3,所有賬户都以賬面資產總值(現金+股票市值)參與新股申購,並且單隻股票中籤股份數額從500股改為200股,讓廣大中小投資者都有中籤的機會,調動廣大投資者申購新股支持結構調整的積極性。(特約作者 張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