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寶馬”被淹誰擔責
*內文提要:*愛車停在自家小區地下車庫被暴雨淹沒導致損毀,保險公司理賠後向小區物業行使代位求償權,然而事發時地下車庫尚未正式啓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怎麼判決呢?
今年第7號熱帶風暴“蘇力”剛剛蹂躪了福建沿海地區,正式揭開了我國今年防汛抗台工作的序幕。對於居住在東南沿海地區的居民來説,每年夏天的颱風災害常常讓人心驚膽戰。除了颱風來襲時的短時強降雨很容易導致窗户漏水、房屋進水等麻煩外,對於許多把愛車停在自己小區地下車庫的車主也常常會為地下車庫可能水漫金山而殃及愛車而擔憂。家住上海浦東周浦地區的項海陽(化名)兩年前的夏天就遇到了這樣的倒黴事。
愛車被淹 請求賠償
2011年6月,項海陽完成了新房的裝修,歡歡喜喜地住進了上海浦東周浦鎮上的某新建高檔住宅小區,而他平日的座駕——一輛寶馬車也自然停在了小區的地下車庫。由於當時小區剛剛建成,大部分房屋尚未完成裝修,小區內的綠化帶、地下車庫自動停車計費系統等配套設施也都尚未完工,因此小區的地下車庫當時處於無人看管的狀態,項海陽心想既然自駕小區大門有保安看管,小區停車庫也應該是安全的,況且在這段過渡期內還可以免繳停車費,所以他非但沒察覺愛車的停放風險,反而還覺得撿了個便宜。
然而一個多月後的一場颱風導致的強降雨,讓項海陽後悔不已,大喊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原來剛剛造好的地下車庫排水不暢,嚴重積水,導致自己3年前花38萬餘元買來的寶馬車被雨水浸淹,造成嚴重損壞。在保險公司前來定損後,確定車輛全損,並向項海陽支付了保險理賠款21萬餘元。
物業有責 代位追償
事情到這裏並沒有結束。因為項海陽的愛車是停在自家地下停車庫的時候被淹的。保險公司認為,正是由於小區物業管理不善,既沒有在停車庫尚未正式投入使用前禁止車輛進入,也沒有及時警告或提醒將車停在地下停車庫的車主將車移出,當暴雨來襲時,更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疏導,導致地下車庫嚴重積水,最終使得項海陽愛車的損毀。
因此保險公司在完成理賠後便行使代位求償權,將項海陽所在小區的開發商和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因為該小區的停車庫由該開發商建造,其應對停車庫排水系統的缺陷給業主造成的損失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該停車庫又由該物業公司實際管理,其未能應採取切實措施為停車庫內停放的車輛提供安全的環境,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據此,保險公司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承保的車損險損失共計213600元。
擅自停車 物業“委屈”
在法庭上,被告物業公司也坦露了自己的“委屈”:首先,也是最關鍵的,物業公司和項海陽之間沒有任何關於停車的合同法律關係,當時地下車庫尚未正式交付使用,項海陽既沒有為愛車購買任何地下停車位,也沒有租用過停車位,物業公司當然沒有任何義務確保項海陽車子的安全;其次,地下車庫本就應當為有償使用,無論是小區規劃書中還是房書上都寫得很清楚,項海陽作為小區業主,應該對這一點有明確認知,然而他卻在未經物業公司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將車停在地下車庫,是對被告財產的侵權行為;再次,車輛被淹時,地下車庫尚未對外開放,物業還在車庫入口處張貼告示要求業主不要停入車庫,已盡到了提醒和警示義務,項海陽無視告示和警告擅自停入車庫,致損應當由其自己承擔;最後,當時媒體發佈的暴雨新聞可以證明,項海陽車損的直接原因是百年一遇的暴雨,退一萬步講,即使項海陽擁有合法車位使用權,其車輛被淹也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多種因素 共同擔責
法院對此會怎麼看的呢?法院認為,依據《保險法》規定,因侵權人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侵權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所以本案中保險公司在向項海陽理賠後便獲得了向侵權人代位求償的權利。然而問題在於本案中的物業公司並沒有和項海陽簽訂停車協議,其是否還要為車輛的損毀承擔一定責任呢?
法院認為,項海陽自行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地下車庫卻沒有支付停車費,導致雙方不存在車輛保管合同關係,所以保險公司向物業和開發商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存在合同依據。但是物業公司並不因此就毫無過錯,因為物業公司是地下車庫的所有者,應當知道地下車庫是裸露在小區內的公共區域,在尚未完全交付使用前,物業公司應當預見到由於未對開放性地下車庫進行完全封閉而可能導致安全事故,可惜從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看,無法證明案發時物業公司已將地下車庫完全封閉,也沒有采取過何種措施限制外來車輛停入地下車庫,這種不作為存在過錯,應對寶馬車的損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另外項海陽作為小區業主,應該明知小區地下車庫安全設施不完善,更應明知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並沒有向小區開放該地下車庫,項海陽卻私自將車輛停了進去,所以項海陽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明顯存在過錯,進而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當然,考慮到造成車輛損毀的大雨雖還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但也的確並非經常性發生的自然災害,這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偶然性,“老天爺”所承擔的責任也應當在一定程度內減輕被告的侵權責任。
因此法院最終酌情認定被告應對出險車輛損失承擔10%責任,即賠償保險公司21360元,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的10%即450元,剩餘4050元受理費由原告保險公司承擔。
理財金手指:選擇車險有講究
本案所涉及到的保險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 Right)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是各國保險法通用的,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在現實生活中,車險是最容易引發代位求償權的一種險種。
一般來説,在公共或小區停車場收取保管費後,因管理員疏忽導致車輛被盜或受損的,停車場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向車主理賠後行使代位求償權大多能獲得法院支持,在本案中,雖然車主未繳納停車費,但由於物業公司的不作為本身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也被認定為承擔一定責任。
對於車主來説,這個案件除了提醒我們在台風季節應更加註意停在地下車庫裏的愛車的安全外,也為車主投保車險時的投保險種提了個醒。投保車險內容不在多,在合適。比如愛車平日停放在專門有人看護的地下停車庫或者所停放的小區比較安全,監控探頭全覆蓋,則不必投保全車搶盜險。假如自己的愛車在小區和工作單位裏都有固定停車位,且位置較偏,不容易出現其他車輛擦刮現象的,也可不必投保玻璃碾碎險和車身劃痕險,反之,車輛經常出沒於摩肩擦踵的鬧市街頭或人跡罕至的山野村頭,則應該投保相對更多的車險。(記者 邢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