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大銀行辦特殊信用卡損員工誠信 曝行業內幕
北京8月2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報道,常州光大銀行辦企業“特殊信用卡”損害員工誠信,牽出行業內幕。月收入2、3千的幾十名普通員工竟分別欠下百萬級別的信用卡債務。背後發生了什麼?經濟之聲記者最新調查瞭解到,江蘇常州漁蒙家公司因為需要貸款3000萬元,組織30名員工“以個人名義”到常州光大銀行申辦了“特殊信用卡”,但由於資金鍊斷裂,如今,30名員工不僅都欠下銀行近70萬的債務,信用記錄還受到了影響。
源起:企業為貸款 勸員工辦卡
董曉丹去年還是漁蒙家公司的員工,每月工資只有3000多元,但去年6月24號的那場會議,讓他開始了“百萬負翁”的噩夢,這個“負”是負數的負。
董曉丹:我們公司當時開會的時候,説是什麼採購卡。當時有三個光大銀行工作人員在這裏面,他們跟我説,沒關係,而且説這個不需要我們承擔什麼責任,他們説這是以公司做的抵押,手把手還教着我們怎麼填。
記者:當時跟你們説要辦一個叫採購卡的東西,是幫公司辦?
董曉丹:對對,我們公司不是加盟店麼,就是以別的加盟店的理由,然後我們的身份就是店長,其實我們都沒去過那個店,壓根跟那個店都不清楚,也都是他們弄得假的東西。
從員工們稀裏糊塗的填寫表格開始,他們平靜的生活就此打破了。時任漁蒙家公司辦公室主任的孟磊在今年買房貸款時就遭遇了尷尬。
孟磊:企業講,這跟你們個人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是企業行為,這款是企業借的,你們就是代表企業,履行個職務職能。今年3月辦理貸款,説你現在有一個大額的信用卡,現在處於負債狀態,不給辦。當時非常糾結,真是死的心都有。
探究:“採購卡”到底是貸款還是信用卡?
記者瞭解到,員工只知道他們是以個人名義為企業貸了款、公司給他們還,但對這樣的貸款方式是什麼性質、是否合規合法、是否會影響到自己未來的生活和誠信記錄一無所知,一旦出了事才追悔莫及;而企業和銀行不僅隱瞞了細節,還用聽起來合理的説辭,一步步引導他們去辦了卡。
那麼這種卡到底是什麼性質?企業為什麼會有這種“辦卡貸款”的衝動?具體操作細節是怎樣的?
時任漁蒙家的財務經理姚雪亞告訴記者,企業之所以選擇以員工個人名義為企業“辦卡貸款”,是因為這種貸款利率相對較低、審批簡單。
姚雪亞:它這個不叫信用卡,是小微採購卡,因為你提供資產抵押辦的肯定是貸款啊!正常的銀行的貸款一般要9點幾,要上浮麼,它這個才6點幾。而且它新的業務,審批簡單,各個流程都比較快的。
那麼,這個所謂的“小微採購卡”真的只是像姚雪亞所説的那樣,是貸款而不是信用卡業務嗎?記者撥通了光大銀行信用卡中心的電話。
客服:這個就叫採購卡,不是小微採購卡,屬於個人卡,是信用卡。
記者:它不算是貸款的範疇是吧?
客服:不是的。
客服人員説,光大銀行的採購卡屬於個人信用卡範疇,但如果需要申請,則要有企業進行擔保。
客服:如果您需要申請的話,這需要核心企業與經銷商簽署擔保承諾函,銀行與經銷商簽訂申請表,或者銀行與核心企業簽署擔保合作協議,手續齊全之後,由分行上報資料,總行予以審批授信。
也就是説,申請“採購卡”,需要有申請人、申請人企業、經銷商、銀行至少4個主體同時存在。這也就合理解釋了,為什麼這30名漁蒙家員工在填寫表格的同時,還被證明文件賦予了不同分店、加盟店的店長或廚師長的角色。有了員工作為申請人、分店加盟店作為申請人企業,漁蒙家總公司就自然而然成為了“經銷商”。
追問:銀行為什麼能夠批覆百萬額度?
如果按照光大銀行客服給出的申請流程,在銀行核發卡片後,信用卡的使用權應該由申請人,也就是這30名員工所有。但為什麼漁蒙家總公司卻可以不動聲色的將每位員工名下“個人卡”中的100萬元轉走並使用呢?這其中似乎就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間了。
説到這裏,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值得關注。那就是從銀行的角度來説,信用卡的申請審核是非常嚴格的,但為什麼這30個人以個人名義申請,卻都能夠如此順利地拿到100萬的授信額度呢?這裏面有什麼玄機?
一位銀行業內人士向記者道出了其中的門道,那就是授信額度的多少,關鍵還是支行行長説了算,即使出問題,責任也比較輕。
業內人士:支行行長寫推薦函,或是主管行長籤個字。如果出現壞賬,這個支行行長是會承擔責任的,但是這個責任只是相對的,只是審查不嚴的責任。有可能按照正常標準來説,只能給你批50萬,但行長給你籤個字,就能解決(100萬)。
這位業內人士説,光大銀行地方分行這樣做,是因為它既可以完成放貸任務,也可以將可能出現的壞賬風險轉嫁給總行的信用卡中心。這對地方分行的業績考核十分有利,但縱觀全局,卻給銀行資金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業內人士:任何一家銀行都不會輕易給小微企業放貸款,因為風險非常高。而信用卡是信用卡中心的事,不是銀行的壞帳,不影響銀行的資產負債。
律師觀點:以員工個人貸款名義為企業貸款,涉及怎樣的法律問題?
北京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光昱説:勞動者沒有義務替公司進行財產擔保和貸款,這樣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李光昱:公司和員工之間是一種簡單的勞動僱傭關係,作為勞動者,沒有義務替公司進行財產的擔保、貸款。這件事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因為企業的貸款和個人的貸款是不一樣的,用個人貸款的名義給企業貸款,可能構成欺騙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的罪行。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邱寶昌這樣表示。
邱寶昌:我認為責任應該由公司和銀行共同承擔,個人是被矇蔽、不知情,而讓他蒙受了信用的損失、財產的損失,單位説了,因為你這其中有一個合同關係,如果認定非真實意思表示,應該是無效的。(記者黃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