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宣判首起污染環境刑事案 500萬罰金5人獲刑
江蘇南京六合區人民法院9日對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違法處置、排放超標污水,污染河流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罰金500萬元;判處該公司生產助理、總經理助理婁敬明等5名自然人五年至兩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這是南京在判決此類案件中罰金最高的一次,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南京宣判的首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由“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正而來。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出完善:一是擴大了污染物的範圍,二是降低了入罪門檻。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5月初,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的婁敬明經公司總經理林毓勇同意後,以每噸500元的低價將企業污水交由不具備污水處理資質的徐長福、潘林春、楊建忠處理,其間徐長福等三人先後給予婁敬明好處費近10萬元。截至去年5月,該公司夥同徐長福等人違法向六合區撇洪河排放超標污水1600餘噸,致使河周邊13人身體不適。
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及徐長福、潘林春、楊建忠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此案主審法官金鑫表示,雖然婁敬明等人有從輕處罰情節,但法院還是判處這5人實刑,無一緩刑,並罰處南京榮欣化工有限公司500萬元高額罰金,這體現了南京對環境整治從嚴處理的決心,也體現了刑法修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