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計委出台規定:器官獲取組織不參與器官分配
165醫院強推器官分配系統
捐獻器官必須錄入系統,醫院不參與器官分配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實行)》(以下簡稱“規定”)即將對外公佈。
《規定》明確了衞生部門的監管責任,規定了器官獲取的流程以及分配原則。同時,對器官誰來獲取,從哪獲取,獲取的標準以及器官如何分配都進行了規定。
文件出台後,全國165家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都是器官獲取組織(OPO)。對於獲取的每一例捐獻器官,器官獲取組織(OPO)必須讓其進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器官獲取組織不參與器官分配。
捐獻器官必須錄入系統
《規定》明確,移植醫院必須將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系統外擅自分配。據瞭解,在全國165傢俱有資質的醫院正式開始強制推行該系統後,衞計委將不定期地對醫院進行飛行檢查。
國家衞計委杜冰説,如出現違規情況,將按照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器官獲取組織不參與器官分配
《規定》明確提出了器官獲取組織(OPO)的職責範圍和工作原則以及服務範圍的劃分。杜冰表示,根據規定,各省可以成立一個或者多個OPO,服務範圍的劃分由省級行政部門統一劃分,但不得重疊。OPO如果工作做得好,服務範圍就可以擴大。做得不好的一些醫院將會被限定服務範圍,等到逐步做好後將會慢慢擴大服務範圍。
“OPO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工作做得並不好,或者完全沒有從事器官獲取與移植工作,就有可能被取消資格。”杜冰説。
OPO不得從事超出範圍的業務,OPO必須通過分配系統適時啓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這明確了OPO僅僅是負責器官獲取工作,不負責器官的分配,器官的分配由人體器官獲取與分配系統來自動分配。
此外,作為人體器官捐獻的第三方見證人員也稱協調員,在整個器官獲取工作中充當一個見證人的角色。《規定》指出,從事器官捐獻的協調員應該是執業醫師或者是註冊護士等具有醫學背景的人員。協調員的職責主要是積極發現潛在的器官捐獻對象、參與協調器官的運輸等。這些協調員必須是經過註冊認定之後才能上崗。
《規定》要求,有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向國家衞計委申請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捐獻器官分配。
杜冰解釋説,在人體器官捐獻和分配系統設計之初,就考慮到器官捐獻的區域優先原則。這也是考慮到器官在遠距離運輸過程中會發生一些變化等原因。
文/記者王婷婷實習記者李文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