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要價過高給城鎮化埋隱患
【環球時報綜合報道】任何事物都是可能發生轉化的,徵地拆遷中的矛盾也不例外。徵地拆遷伊始本來就同時存在失地農民和拆遷户補償過低和過高兩類現象。上世紀90年代至前幾年,補償過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隨着失地農民和拆遷户所得補償的顯著提升,補償要求過高成為矛盾主要方面的幾率正同步提升。某些社會輿論先入為主地將被徵地拆遷方視為合法合理的利益受損者,而一面倒地支持其提高要價,甚至支持某些打着“維權”旗號的過激舉動。在這些支持者的主張中,有一種流行的觀點將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視為被徵地拆遷方的應得利益。但實際上,由被徵地拆遷方獲取土地增值收益的過大份額是極大的社會不公,遑論獨佔增值收益了。
徵地拆遷補償和土地增值收益來自哪裏?是勞動,因為勞動是一切財富的最終源泉。在徵地和拆遷中,被徵地拆遷方並沒有為建設直接付出勞動。徵地拆遷補償歸根結底是非農產業生產者及其消費者、商品房購買者和城市新移民,向失地農民和拆遷户進行的財富轉移。這種財富轉移規模過大,無異於是對前者的壓榨盤剝,在經濟方面的負面效果自不待言,而且必然因其不公而造成社會矛盾。畢竟,土地增值源於這塊土地及其鄰近地區基礎設施的建設、非農產業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由社會共同勞動創造的土地增值收益倘若由被徵地拆遷方獨享或取得大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更不公平的是,土地市場價值增量中還有相當一部分源於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這種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又是為了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以及宏觀經濟與社會穩定所必需,以免過多農地被佔用。把這部分市場價值增量劃歸被徵地拆遷方更不合理。但在市場體制下,發展中國家政府越是有效率,越是實施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就越是增強了土地房產被徵用拆遷一方的談判地位,使得他們越有條件索取高額補償。
在由此而引發的矛盾衝突中,房地產開發商自是可以立於不敗之地而主張大幅度放鬆、乃至取消土地管理制度,但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可能為了迴避這種矛盾而犧牲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也不可能容忍土地房產被拆遷徵用一方獨佔土地增值收益。
儘管流行觀點主張大幅度提高被徵地拆遷方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份額,甚至是獨享,但我們不能因為徵地拆遷補償過低問題以前較為普遍、現在仍然存在就看不到它走向另一極端將製造更多、更大的矛盾和衝突。新移民、外來工是徵地拆遷補償過高的受損者,而我國已經步入新的大規模人口流動時期,城鎮化人口中恰恰有很大一部分源於新移民。城鎮化的進一步發展將推動這一比例繼續上升。
我國城鎮化已取得長足進展,且中央政策指導思想是將城鎮化作為下一階段經濟發展和擴大內需的主要動力之一。過高的徵地拆遷補償要求將給這一戰略埋下經濟和社會安定的雙重隱患。如果我們偏頗地強調“拆遷者權益”,即使能夠收穫部分佔據優勢地位者的一時喝彩,但必然損害“沉默的大多數”。畢竟拆遷户的補償最終都要由後者埋單,而後者絕大多數是普通工薪階層,我們不能指望他們忍受損害,永遠沉默。(作者梅新育是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