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和燒坊不服一審判決 列舉11條理由反訴貴州茅台

列舉11條理由反訴貴州茅台榮和燒坊副總裁王凱福表示:“針對茅台非法扣押公司價值近千萬元酒產品一事,我們已經提起上訴。”
距離6月25日一審判決貴州榮和燒坊侵權貴州茅台商標案敗訴至今,已經過去近兩個月時間,期間,榮和燒坊按照法律規定時間在判決書送達的15天內上交了反訴書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8月23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我們已經派律師去參加了。”榮和燒坊副總裁王凱福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針對茅台非法扣押公司價值近千萬元酒產品一事,我們已經提起上訴。”
本報記者致電貴州茅台董秘樊寧屏瞭解情況,但是電話無法接通。
榮和燒坊反訴茅台侵權
據瞭解,作為一線白酒企業的代表,貴州茅台近幾年一直對打假不遺餘力,本是“同根生”的貴州茅台鎮酒廠成為茅台打假的目標之一。“茅台起訴了多家茅台鎮的酒廠,他們幾乎都輸了官司,我們這次官司輸了確實很意外,不過,我們會一直打到底。”一審判決結束後,王凱福曾告訴記者。他一直認為,從一審開庭到一審宣判,他們是不會輸的,然而,結果卻是如此“傷人”。
在榮和燒坊看來,法院判決他們侵權的理由不充分,另外,被茅台“扣押”的酒根本未在市場銷售,法院判決榮和燒坊賠償2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回顧事件起因,茅台當初起訴榮和燒坊的主因是,“MAOTAI”字母商標及商標圖形侵權。雖然在一審判決前茅台撤訴了“MAOTAI”字母商標,但是,法院還是宣佈榮和燒坊商標圖形侵權。
根據豐台法院一審判決結果顯示,判決被告榮和燒坊停止侵權原告貴州茅台公司第284526號“貴州茅台酒”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榮和燒坊賠償貴州茅台經濟損失20萬元,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貴州茅台合理開支2萬元,以及本次案件受理費4000元。
在榮和燒坊看來,豐台區法院的判決結果存在事實錯誤,程序違法等問題。另外,判決榮和燒坊商標侵權也沒有法律依據。
榮和燒坊方面律師周劍笛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們按照法律規定已經反訴茅台商標侵權案,並提出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我們反訴也可以説是二審,按照法律規定,二審並非一定要開庭審理,也可以是書面審理。8月23日的談話審理也是書面審理的一個環節。”
重申沒有侵權
在採訪中,周劍笛多次重申,榮和燒坊沒有侵權,豐台法院也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但是,我們當時沒有説,就是想看看豐台法院是否按照法律辦事。此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茅台這邊只去了一個律師,庭上他並沒有説什麼。”
不過,榮和燒坊此次反訴的理由多達11條。本文列述前六條,第一,貴州茅台未舉證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了國家商標局官網上公佈的第284526號商標;另外,在白酒銷售市場,也基本看不到茅台使用了第284526號商標。該註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核准的,作為馳名商標,商標權人和商標許可使用權人應處於正常使用狀態,目前未有任何證據表明其在使用該項商標。
第二,榮和燒坊並無任何攀附行為,因為不需要攀附。第三,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導”情形從未發生。第四,“授權許可或資本投資”的侵權特徵屬於一審法院的杜撰,相關消費或經營貴州茅台牌白酒的公眾如果需要研究上訴人的產品是否與貴州茅台牌白酒有這種聯繫,更加不可能產生“誤認”的結果發生。
第五,本案件中,榮和燒坊在產品上印製的圖案、顏色等與被上訴人的第284526號商標有很大不同,上訴人的該項商標設計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劃線、圖案、漢字,其中只有圖案需要設計,劃線及漢字不需要設計。榮和燒坊不存在複製、翻譯等侵權行為。第六,榮和燒坊也不存在“誤導公眾”情形。
對於指認法院程序違法一事,周劍笛表示,榮和燒坊在一審中,依法對被貴州茅台非法扣留榮和燒坊的酒品一事提出反訴請求,並遞交了反訴狀,但一審法官視而不見,根本不予以審理,藐視國家法律,刻意偏袒貴州茅台一方,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屬於嚴重的程序違法。“基於以上幾點,榮和燒坊沒有任何侵犯貴州茅台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也沒有給茅台造成任何損失。茅台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違法,其錯誤判決理應被撤銷,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應判決駁回茅台的所有訴訟請求,並判決支持榮和燒坊的反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未有結論
根據周劍笛的描述,豐台區法院對於茅台和榮和燒坊的商標侵權案缺乏事實依據。“榮和燒坊與貴州茅台的前身本出自同門,而榮和燒坊的董事長與貴州茅台的董事長都是白酒標準的制定者,茅台鎮是地名,因此,大家都會在包裝上出示“MAOTAI”字樣。而榮和燒坊酒產品也有百年曆史,與茅台飛天酒的酒質相當。”
據他介紹,榮和燒坊近千萬元酒產品被茅台扣押後,目前已經不見蹤跡,法院判決也是依據榮和燒坊提供的酒為依據。“拿我們提供的酒來罰我們,法理上説不通。”
另外,對於一審判決的榮和燒坊要賠償給茅台20萬元一事,周劍笛表示,榮和燒坊的酒沒有在市場上流通,只是送給一些單位做品嚐用,法院做出20萬元的賠償是沒有依據的,全憑自己想象。
周劍笛告訴記者,二審主要是聽取雙方意見,當場沒有給出任何消息。“我們在繼續舉證,一方面提交董事長指定的酒類執行標準文書,另一方面提交品鑑酒單位證明。我們已經起訴茅台非法扣押榮和燒坊的酒產品,二審大概在下個月開庭,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在三個月內給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