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否認已承認比特幣合法地位 僅視為記賬單位
最近一段時間,一種名為“比特幣”的虛擬貨幣受到廣泛關注,並有報道稱,德國已經率先承認了其合法貨幣地位。
“比特幣”究竟為何物?德國到底是否已承認其作為貨幣的合法性?
“比特幣”其實是一種用特定算法計算出來的加密數據包。其概念由一個化名為“中本聰”的人在2008年提出。隨後,他以開放、對等、共識、直接參與的理念為基準,結合開源軟件和密碼學中塊密碼的工作模式,在P2P對等網絡和分佈式數據庫的平台上,開發出“比特幣”發行、交易和賬户管理的操作系統,並於2009年1月3日發行第一批50個比特幣。
生成“比特幣”的過程被形象地稱為“挖礦”。雖然理論上每個人只要有電腦都能做“礦工”,但生成“比特幣”的運算過程相當複雜,也就是説“比特幣”通過計算機的運算能力消耗獲得價值。此外,在技術層面上,“比特幣”的供應量是受到控制的,至今共開發出大約1100萬個,但其數量最多也只能達到2100萬個。因為“挖”出的“比特幣”越多,“挖礦”的難度就越大,“比特幣”的增長就越慢,目前全世界每小時只不過產生150個比特幣而已。據測算,最後一個“比特幣”將在2140年產生。
一些人認為,“比特幣”像黃金一樣具有充當貨幣的一些特性:一是它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無法被大量的隨意生產、開採;二是可以被轉讓、可以被記錄,具有一定流通性;三是它還具有一定的保值功能。
記者調查瞭解到,德國自民黨議員、議會金融委員會成員弗蘭克·舍弗勒今年7月底和8月初曾就“比特幣”相關問題對聯邦財政部提出過問詢。而財政部對其問詢的答覆便成為德國媒體報道的依據。
為核實情況,記者專門聯繫了德國聯邦財政部。該部的馬丁·喬杜裏先生向記者表示,“比特幣”既不是電子貨幣,也不是法定支付手段。但是,德國聯邦財政部承認“比特幣”為“記賬單位”。作為記賬單位,“比特幣”和外匯一樣可具有結算功能,但不具備充當法定支付手段的功能。“比特幣”可以作為“私人貨幣”,也就是説,基於私人之間的約定,“比特幣”才可以作為支付手段使用。
喬杜裏説,對於舍弗勒的答覆並不是財政部對“比特幣”定義的首次聲明,而只是再次重申了他們對“比特幣”的一貫態度。他説,當前對“比特幣”的定義符合《德國金融事業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而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早在2011年11月就出台了一份“金融工具”備忘錄,賦予“比特幣”與外匯同等的地位,並規定它為一種“記賬單位”,而非法定支付手段。
今年上半年,由於投機商的炒作,1“比特幣”曾經被炒到能兑換266美元。而4月份,兑換率在數小時之內又暴跌至105美元。這種大起大落的兑換率,讓“比特幣”引起了人們的注意。此外,“比特幣”還存在着被濫用和方便洗錢的潛在風險。因此,對其進行合理監管的呼聲也逐漸高漲。
喬杜裏告訴記者,德國政府評估認為,使用“比特幣”基本上不會對其所涉及交易的税收估價產生任何影響。“比特幣”可以用於商業和私人結算業務,使用時匿名和通過互聯網辦理交易不會帶來新的問題。通過互聯網辦理的商業往來不斷增多,對此,德國金融管理部門早已有所認識,並開始進行相應的監管。
不久前,德國Fidor銀行與德國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Bitcoin.de達成合作,授權其代理“比特幣”交易業務。由此,Bitcoin.de成為全世界首個與銀行建立直接合作的“比特幣”交易平台,並被納入德國金融監管體系之中,遵守反洗錢法等金融市場規範。
有觀點認為,儘管“比特幣”的貨幣身份尚未“轉正”,但將其儘快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之中並依法規範其交易市場,乃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