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狀告案再發酵 榮和燒坊稱扣酒案未審理
榮和燒坊稱,法院在審理茅台起訴其侵權的同時,也應該審理公司起訴茅台非法扣押酒的案子
在不服豐台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反訴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後,貴州茅台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案件波瀾再起。
然而,在榮和燒坊看來,他們不僅不服一審判決中對於商標圖形侵權的判決,還對於反訴茅台非法扣留榮和燒坊千萬元酒的案件未被同時審理而耿耿於懷。
“法院在審理茅台起訴我們侵權的同時,也應該審理我們起訴茅台非法扣押我們的酒的案子,法院在沒有審理茅台非法扣酒的案子就結案,所以我們不服從一審判決,已經上訴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榮和燒坊負責商標侵權案件的周劍笛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如此表示。
一波幾折 榮和燒坊找酒難
據榮和燒坊副總裁王凱福對本報記者介紹,2010年5月,公司通過鐵路快運發往北京的一批酒到京後就不見了。經過尋找得知兩個去處:一個是北京西客站警方扣押,一個是被茅台打假辦扣留,但是,雙方相互推諉,後來就不了了之了。公司就一直在等結果,但沒想到的是,茅台起訴了榮和燒坊,茅台打假人員提供給法院一組公司丟失酒的照片,並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
而就在榮和燒坊應訴茅台商標侵權案的同時,榮和燒坊也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
“我們在應訴茅台起訴案件的同時,也向北京市豐台法院提交了上訴書,起訴茅台非法扣押我們的酒,並提出要找回這批酒。”周劍笛告訴記者。
但是,經過幾次開庭,最後茅台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案勝訴,法院要求榮和燒坊賠償茅台20萬元。本報記者也參加了此案開庭,並在最終宣判時也拿到了案件的一審判決書,但記者並沒有在這份判決書上看到有關榮和燒坊起訴茅台追回丟失酒的文字。
“在此案件的卷宗中有提到反訴茅台找回酒的資料。”周劍笛向本報記者證實他們已經起訴茅台的事實。
而在業內人士看來,茅台作為一家大型行業龍頭企業,要比榮和燒坊的實力雄厚,但是法院未審理其訴訟案件或許有其他原因,並非因為實力問題而被忽視。
不過,在榮和燒坊看來,法院沒有審理他們的上訴狀就宣判,不符合法院審理的程序。
對於上述榮和燒坊的説法,《證券日報》記者採訪了代理茅台商標侵權案的律師李洪濤,在其看來,豐台法院要求雙方提交證據時就駁回了榮和燒坊找酒的提案。
李洪濤對記者表示,按照法律程序,當一個官司中出現反訴時,反訴的主體必須與一審案件的主體相同,為同一事件。茅台是起訴榮和燒坊商標侵權,而榮和燒坊則是找酒,屬於物權案件,兩者不符,所以豐台法院駁回了。“他們一直還拿這個説事,不知道他們的真實想法。其實,榮和燒坊如果找酒,可以另行起訴,而不是反訴”。
茅台扣押的非假酒 應該歸還對方
在採訪中,有業內人士稱,如果某產品商標侵權,該產品將被銷燬,如果沒有侵權,則該商品將歸還給其“主人”。但是,榮和燒坊的酒在運往北京後就“不翼而飛”,至今不知去向。在茅台提供給法院照片後方知是茅台打假辦拿走酒,榮和燒坊是否能要回這批酒呢?
北京某律師對本報記者表示,商標侵權與假產品是不同性質的。榮和燒坊的酒如果真的侵權,則應由工商局查扣,在宣判後給應該將標示,把酒還給廠家。因為榮和燒坊是正規酒廠,而非假酒。“誰拿走的酒,就找誰要回。”
也就是説,榮和燒坊的酒只要不是假酒,那麼被扣押單位應將酒還給榮和燒坊。這與其商標侵權是兩回事。
同樣,在周劍笛律師看來,他們要找回自己的酒是天經地義的。“我們有當年丟失酒的證據、數量,這批酒的質量很好,可以作為引子再進行勾兑做成其他的酒”。
周劍笛表示,此次丟失酒的價值為1000多萬元。在其看來,雖然這批酒沒有在市場上流通,但是,榮和燒坊還在賣其他的年份酒,而這批酒也是有商標的合法的酒,而這些酒是送給北京酒文化研究會和一些友人品鑑的。因此,這些酒的品質較高,價值也很高。
對於榮和燒坊是否有權利找回自己丟失的酒,作為使作俑的主角茅台,其律師又是如何看的?李洪濤律師表示不方便討論這個問題,這要看榮和燒坊的想法。
對於榮和燒坊丟失的酒,李洪濤也表示,其負責的是商標案件,對酒的下落並不清楚。
撤銷一審判決 發回原法院重審?
根據榮和燒坊律師周劍笛的描述,榮和燒坊方面已經反訴至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並提出了11條理由來反訴貴州茅台,那麼結果會怎樣呢?
周劍笛表示,二審應該撤銷一審判決,併發回原法院重審。
不過,在李洪濤看來,二審也是圍繞一審判決結果進行審理,而並非其他事件。也就是説,一審判決是榮和燒坊外包裝侵權,二審也應該是圍繞商標是否侵權而審理,而非找酒官司。
李洪濤還表示,反訴主要是針對同一法律關係。
而8月23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榮和燒坊律師提出了幾個問題,但是他們沒有做出具體的回答,目前,榮和燒坊也沒有提出更充分的證據,二審結果如何,要看法院的判決。
在周劍笛看來,他們目前正在準備相關證據,包括送給品鑑單位的證明等。(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