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虛假廣告關鍵是斬斷利益鏈條
【環球時報綜合報道】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有一個亮點:劍指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強調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從法理上看,這是一個進步,因為它對權利與義務做出了更公正的分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價值,就在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為什麼要強調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原因就在於:在技術含量越來越高的商品或服務面前,消費者能夠掌握的信息總是顯得不夠,信息嚴重不對稱。如果不對消費者進行傾斜性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很容易受到損害。
這種變化是從法律上對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的一個提醒。明星們可能會感到委屈:某種商品或服務到底有沒有廣告中説得那樣好,甚至是那樣神奇,我們怎麼知道呢?我們只是按照廣告公司的要求,拍攝了一個廣告而已;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不能由我們承擔責任。明星們的這種自我辯護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虛假廣告推薦的商品或服務如果對消費者構成了損害,在邏輯上,是多個原因共同導致的一個惡果。其中,假冒偽劣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政府監管機構,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明星為這種商品或服務所做的代言、推薦,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很多消費者正是出於對明星的信賴,而消費了假冒偽劣商品或服務。作為代言的明星,即使不知情,也在事實上充當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幫兇”。因此,代言的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履行對公眾的社會責任:對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不過,虛假廣告的廣泛存在,並不是代言的明星獨家造成的。虛假廣告背後的經濟利益,也不是代言的明星獨家享有的。因此,法律在追究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的同時,還要注意虛假廣告背後的利益鏈條:刊登或播出虛假廣告的媒體,製作或拍攝虛假廣告的企業,為虛假廣告埋單的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都是虛假廣告的受益者。他們所獲得的非法利益,都隱藏在虛假廣告的背後。
因此,要通過打擊虛假廣告的方式來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除了追究代言明星的法律責任之外,還應當追究這個利益鏈條上的媒體、廣告公司、商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有必要從他們獲得非法利益的多少,來劃分他們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大小。只有這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虛假廣告的相關責任主體才算實現了更加精準化的追究。除此之外,廣告行業的監管機構,也應當對虛假廣告的出籠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這是一種不作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這種責任,有助於“倒逼”廣告行業的監管機構積極地履行自己的行政責任。
一部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打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虛假廣告,更要審視虛假廣告背後的利益鏈條,只有拆毀、瓦解這個利益鏈條,才能更有效地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價值。(作者喻中是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