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因腐敗案在美遭投資者起訴
或將面臨美國證券監管部門調查
美國《福布斯》9月1日刊登的一篇評論文章稱,中國石油腐敗案有可能導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司法部對在美上市企業中國石油展開調查。
昨天下午消息,美國一名投資者向美國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中國石油沒有向投資者公告其腐敗問題,從而違反了美國證券法。據瞭解,美國的反腐敗法律不僅對美國公司有效,對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也有效。
SEC和美司法部擬調查
據彭博社消息,比利時投資人布魯於昨日在曼哈頓聯邦法庭提起訴訟,他稱自己代表的是所有在2012年4月26日到今年8月27日之間購買中國石油股票的買家。布魯指出,在中國石油高管被調查一事曝光後,該公司股價在8月28日下降了逾3.5%。
除中國石油外,原告還起訴了中國石油董事長兼總裁周吉平、財務總監於毅波、中國石油前財務總監周明春以及前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蔣潔敏。布魯沒有提及具體的賠償金額。
中國石油在香港和上海上市,還通過存託憑證方式在紐約上市。
除了面對美國股民的起訴,中國石油或許還將面臨來自美國證券監管機構的調查。美國《福布斯》9月1日刊登的一篇評論文章稱,中國石油腐敗案有可能導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司法部對在美上市企業中國石油展開調查。
在SEC於2012年12月4日寫給中國石油的一封信中,該機構表示可能會對中國石油“採取相關行動”。律師解釋這句話意味着美監管機構可能會對中國石油採取法律行動。
美國反腐法適用國外公司
中國企業日益增加在海外投資和經營,如果缺乏完善的合規措施,將面臨較大風險。
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華盛頓辦事處合夥人保羅·麥克納歐特表示,反公司腐敗的執法呈現出全球化、多國協作、處罰金額高以及對高管追究更加嚴厲的趨勢,而中國企業日益增加在海外投資和經營,如果缺乏完善的合規措施,將面臨較大風險。
根據該事務所統計,在2004年以前,美國執法機構每年處罰的違反《海外反腐敗法》(FCPA)案件只有幾起,而2010年美國司法部、SEC執行處罰的類似案件高達近50起。
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不僅對美國公司有效,對在美國上市的外國公司也有效。該事務所常駐上海代表處的合夥人龔雅玲表示,雖然還沒有一家來自中國的公司在美國因為違反FCPA而被處罰,但是被處罰的案件中約有十來起涉及跨國公司在中國經營業務,約佔2007年以來被處罰案件的10%。
曾擔任過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的麥克納歐特解釋説,儘管理論上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都受FCPA約束,但是在決定是否起訴違反公司時,美國法官有相當大的獨立性,會主要根據證據的可獲得性、執法的可行性來作出決定。因此,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高管由於腐敗被中國司法機構處罰並披露,美國執法部門並不一定會採取同樣的制裁。
中國人壽10年前成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央企在海外成為被告,這已不是第一次。此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也經歷了一場持續4年的美國股民集體訴訟案。
2003年12月,中國人壽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但在一個多月後,國家審計署發佈公告,稱原中國人壽在2003年的例行審計中被發現違規和涉案資金共計54億元。
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5月14日,先後有美國股民向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針對中國人壽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的9起集團訴訟,經由美國法院裁定合併為一個案件,統稱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法集團訴訟案”。原告訴狀稱,中國人壽上市時向美國投資者隱瞞了正在接受國家審計署審計的信息,違背了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
官司一直持續到2008年9月才有了最終結論。中國人壽公告稱,就針對該公司提出的美國證券法集團訴訟案,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原告的“各項指控都缺乏根據”。
[ 新聞延伸 ]
中國企業在美屢成被告
除了央企之外,其他中國企業在美國更是屢屢成為被告。在美國上市的網易、UT斯達康、中華網、空中網、前程無憂和新浪等公司,都因違反美國聯邦證券法接連在美國法院被起訴,之後又有分眾傳媒、巨人網絡、中策橡膠及富維薄膜因同樣原因在美國被起訴。
對此,美國律師事務所美邁斯紐約代表處律師郭冰娜表示,這幾年,中國企業在美國遭遇證券集團訴訟的案例有高速增長的趨勢。“可能存在有誤導性的財務報表、有誤導性的公司業績預期,以及有欺詐性的陳述是最常見的訴訟理由。”
郭冰娜認為,中國赴美上市企業對美國的法律法規並不是完全瞭解,這些企業也一直被美國專門代表原告利益的律師事務所關注。
“因為他們覺得中國企業在公司治理,以及是否符合美國資本市場監管要求等方面存在欠缺,這些代表原告利益的律師事務所專門盯住中國公司進行訴訟,之前已有不少中國公司已經遭遇了訴訟。”郭冰娜談到,“在涉及披露義務的問題上,一些上市公司的中國母公司可能透明度低,其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可能會被歸咎於上市公司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