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億元:光大“8·16事件”或面臨鉅額索賠
光大證券“8·16事件”持續發酵,在中國證監會對此事件定性為內幕交易行為後,投資者的民事索賠問題隨之浮出水面。“8·16事件”中,光大證券大致面臨多少金額的索賠?又有哪些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呢?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達72.7億元,引起滬深300、上證綜指等大盤指數和多隻權重股短時間大幅波動。
可以説,此次異常交易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因交易軟件缺陷引發的極端個別事件,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
業界估算民事索賠額
根據證券時報數據部統計,上證50指數、上證180指數、滬深300指數、上證綜合指數旗下的成分股中,如果剔除重合部分,一共涉及560只股票,2013年8月16日上述股票全天成交總額為1046.9億元。
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稱,鑑於當日成交多主要發生在內幕交易期間,大致估算或有涉訟金額為837.52億元。並且,當天50ETF成交額為29.4億元,180ETF成交額為8.48億元,大致估算或有涉訟金額為30.3億元。另外,IF1309當日下午成交額為4152億元,IF1312則為82.93億元,考慮到目前大致15%的保證金比例,大致估算或有涉訟金額為635.24億元。因此,上述金額總計為1503.06億元。
宋一欣律師表示,“如果上述成交額中有10%形成索賠或涉訟,金額大致為150.3億元。此為我國證券交易以來,或涉訟內幕交易的最大金額”。需要説明的是,這是業界對光大證券“8·16事件”的民事索賠估算額。考慮目前國內證券民事賠償案的現狀,法院實際受理金額可能與之有一定的差距。
符合索賠條件
投資者範圍
眾所周知,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具體看,有哪些投資者符合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索賠範圍呢?宋一欣律師表示,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實施日為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後,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3年8月19日。因此,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為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後到2013年8月17日之間曾買賣過、並在2013年8月19日起賣出或繼續持有以下股票、ETF基金或股指期貨合約,且存在虧損或推定虧損的投資者:(1)上證50指數、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項下的權重股票;(2)50ETF基金、180ETF基金;(3)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
據悉,光大證券“8·16事件”受害者維權律師團業已啓動,有包括宋一欣律師、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在內的11名律師加入,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因故退出。屆時,上述律師將展開該案的前期徵集索賠代理,投資者可以向律師團成員諮詢相關事宜。
另外,投資者應向律師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ETF基金或股指期貨合約交易對賬單原件,需從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後第一次買賣至今。另外,交易時間應打印出買賣的具體分鐘、聯繫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
經免費審核後,律師團成員將對符合索賠條件進行告知並予以登記。一旦中國證監會正式公佈行政處罰決定全文,律師團成員將再次予以審核。核對無誤後,將代理投資者向法院起訴光大證券。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缺失集團訴訟的前提下,超大規模的訴訟潮可能對現行司法機關構成衝擊。而且,曠日持久的訴訟過程客觀上亦會對資本市場構成影響。鑑於此,包括宋一欣律師在內的律師團成員呼籲,為保護投資者權益,借鑑萬福生科案和解模式,呼籲並敦促光大證券及光大集團建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受害者賠償基金,對受害投資者作出賠償。同時,呼籲最高人民法院儘快出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記者 劉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