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中國皮革城”狀告陝西一公司索賠490萬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海寧法院受理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案件的原告是海寧中國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它將一家陝西公司告上了法院,稱這家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將位於陝西省涇陽縣原點新城的皮革市場命名為“西安海寧皮革城”。
據悉,“海寧皮革城”1994年由海寧市人民政府委託海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資興建,市場名稱持續使用時間已超過19年。2009年為區別在浙江以外區域設立的分市場,就在浙江總部市場上使用“海寧中國皮革城”名稱.
原告稱,雖然如此,但相關公眾及消費者仍習慣以“海寧皮革城”來稱呼原告開辦的市場。19年的時間,原告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致力打造“海寧皮革城”品牌,僅2012年到2012年三年的時間裏,原告已先後在中央、省市的各級媒體上投放1億3000多萬元的廣告費用。時至今日,“海寧皮革城”已經成為國內知名度最高,影響力最大的皮革專業市場,享譽全國。
為加強對品牌的保護和推廣,原告對“海寧中國皮革城”名稱向商標局提出了商標註冊申請,並於2013年1月取得在第18類、第25類、第35類、第36類、第40類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專有權。
原告在訴狀中寫道,2012年6月,被告在沒有經過原告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位於陝西省涇陽縣原點新城的皮革市場命名為“西安海寧皮革城”,並在其市場頂部、入口正上方、路邊廣告牌、外置觀光電梯等顯著位置突出標註“海寧皮革城”名稱,該市場於去年9月28日正式對外營業,經營面積6萬平方米,每年總投入的廣告費不低於1000萬。同時,被告為了強調和原告開辦的“海寧皮革城”的關聯性,故意誤導消費者及相關公眾,在其招商宣傳材料中描述其是“海寧皮革城西進,搭上了國家級發展快車”。在網絡媒體宣傳中,也是號稱以“海寧皮革城”的品牌與西安的區位優勢“強強聯合”,“再創海寧中國皮革城的西部輝煌”。
原告認為,被告的以上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及字樣,刪除相關虛假宣傳信息,並向原告支付使用“海寧皮革城”名稱權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490萬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