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面臨索賠訴訟 三類投資者有望獲賠
對內幕交易的訴訟,有證券法作為法律依據,有證監會的處罰結論作為證據,有一定的勝訴概率。不過,司法索賠程序繁瑣,不確定性也較大。
記者 張學慶
在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宣佈後,光大證券股價大跌。9月2日復牌後,其股價一度被封跌停板,收盤報9.21元,跌幅8.54%。9月3日,股價收於9.16元。自8月16日重大風險事故發生至今的半個月中,光大證券市值蒸發近百億元。
處罰迅速
此次,證監會出手迅速,僅僅時隔兩個星期,證監會將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定性為內幕交易並作出處罰決定。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並給予5.23億元罰金等監管措施。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達72.7億元,引起滬深300、上證綜指等大盤指數和多隻權重股短時間大幅波動。
信息披露前,11時40分至12時40分左右,光大證券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等人緊急商定賣空股指期貨合約、轉換並賣出ETF對沖風險,責成楊劍波負責實施。13時至14時22分,光大證券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共6240張,獲利7414萬元。同時,轉換並賣出180ETF基金2.63億份、50ETF基金6.89億份,規避損失1307萬元。以上兩項交易獲利和避損合計8721萬元。14時22分以後,光大證券繼續賣空IF1309股指期貨合約。
證監會認定,8月16日下午14時22分之前,光大證券還未向市場正式公告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在公眾投資者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構成《證券法》第202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最終證監會開出的罰單為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罰沒款金額總計5.23億元。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宣佈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光大證券新業務,對董秘梅鍵處以罰款20萬元。
損失慘重
業內人士認為,證監會的這一鉅額罰單對光大證券的影響極為重大。光大證券9月1日晚間公告稱,8月31日,公司董事會收到助理總裁楊赤忠、董事會秘書梅鍵的辭職報告。稍早之前,光大證券總裁及董事徐浩明已經宣佈辭任。
安信證券認為,這次事件給光大證券造成的直接損失來自6方面。1.8 月16 日公司公佈收市的盯市損失為1.94 億元,目前上證180指數與當時相當,考慮到本次的5.23億元的罰沒損失,直接損失為7.17億元,相當於2013年中期淨資產的3%,該損失屬於一次性損失;2.自營業務被停的損失:2013年上半年,自營業務在收入中佔比為13%,其中固定收益類佔比41%,非固定收益佔比59%(佔總收入的比例為8%),在利潤中的佔比約為20%,自營業務的損失屬於持續性損失;3.創業業務被停的損失:證券行業的加槓桿趨勢非常明確,但需要更多的創新業務作為加槓桿載體,創新業務被停可能會影響公司加槓桿的行為從而影響其未來盈利和估值水平;4.評級被下調的損失:比照平安證券的處理結果,公司明年的評級可能會被下調,從而影響公司利潤約2%;5.聲譽損失風險:此次事件暴露了公司的風控等系列問題,對公司聲譽有影響;6、潛在的訴訟風險:因為內幕交易而被訴訟賠償的案例還很少,但此次事件有可能帶來潛在的訴訟風險。
索賠訴訟
可以説,對光大證券的民事訴訟不可避免。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明確建議,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賠償要求。同時,支持證券公司探索及時補償投資者的有效機制,但前提是需要券商主動提出有關方案,而光大證券至今尚未提出有關補償的後續措施。
有業內人士提出,光大證券是否可以像平安證券處理萬福生科事件一樣,建立賠償基金?
今年5月,由於萬福生科虛假陳述對投資者帶來權益損失,萬福生科保薦人平安證券宣佈出資3億元成立專項補償基金,先行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最終,12756名萬福生科虛假陳述案受損投資者合計獲得補償金額約1.79億元。平安證券設立專項補償基金,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路徑摸索上,提供了極好的借鑑。
有消息稱,光大集團拒絕建立賠償基金的建議。“目前無法確認光大集團在此事件上是否負有具體責任,但作為大股東,應該承擔起社會責任。”一位券商説。
事實上,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不在少數。據不完全統計,A股市場8月16日當天有超過45萬户投資者跟風買入,其中機構投資者有1600多户。目前已有不少投資者開始行動尋求索賠。
據報道,福建有30名投資者打算抱團維權,廣州也有一名投資者向番禺法院遞交訴狀。9月2日下午,素有“中國證券市場中小股東維權第一人”之稱的律師嚴義明接受因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行為而受損的一個投資者委託,向光大證券註冊地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向光大證券索賠約10萬元,靜安區法院已接收起訴材料,但尚未確定是否正式立案。
嚴義明解釋説:“我國《證券法》第76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298條也明確定有‘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由。”
有律師稱,對內幕交易的訴訟,有證券法作為法律依據,有證監會的處罰結論作為證據,還是有一定的勝訴概率。
不過,司法索賠程序繁瑣,不確定性也較大。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部主任劉明俊律師表示,目前為止,對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三大類典型的證券違法行為,僅有最高法院針對虛假陳述民事索賠問題出台了司法解釋。而對於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索賠,尚無配套規定。可以推測,在缺乏司法解釋或其他配套法規支持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對光大證券提出民事索賠,法院主動突破並作出支持投資者索賠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類投資者有望獲賠
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證監會確定了內幕交易的時間範圍。光大證券在8月16日13時(公司高層決策後)至14時22分轉換並賣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賣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構成《證券法》第202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0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律師表示,這意味着有3類投資者可以索賠:一是當日下午追高買入股票的投資者;二是當日下午做多期指的投資者;三是光大證券的股東,因為當日臨時停牌之後,光大證券下個交易日開盤即跌停。
光大證券股東在進行索賠時,起訴的對象既包括光大證券公司,也可包括被處罰的高管。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旦進入索賠階段,人數將空前多,金額也會空前巨大。
證券界人士表示,證監會此次辦事效率超出預期。處罰力度上,根據先前規定,內幕交易可沒收所得並處一到五倍罰款,此次罰金達到最高上限,可謂處罰嚴厲。但遺憾的是,相關人員並沒有移送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責任追究的可能性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