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個税並不是富人税 但對工薪族確實不公平

實際上,我國個税工薪階層納税人數遠低於普税制國家,費用扣除標準提高至3500元后,工薪所得納税人佔工薪收入人羣的比重在8%左右,2012年個税佔税收總收入的比重還不到6%。
目前,在我國工薪所得佔個税收入的大頭,社會上對此議論不少。有觀點認為,現在個人所得税已經淪為“工薪階層税”,真正承受個税負擔的主要是工薪階層,而高收入者則沒有交多少税。這種説法準確嗎?
新個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已經過了兩年。個税改革的方向在哪裏?個税徵管如何能夠更加體現公平?
“工薪階層税”怎麼看?
與普税制國家相比,我國工薪所得納税人佔工薪收入人羣比重較低
“國際上,個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大體有三種:分類税制、綜合税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税制。”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張斌介紹,中國現行的分類税制將個人收入分為11大類,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
“從個税的主要收入來源看,2011年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這四項,佔了整個個税收入的94%。其中,工資薪金所得是大頭,佔到整個個税收入的六成以上。”張斌説。
“很多人認為,繳納個税是富人的事,不應該向普通百姓和工薪階層徵税,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張斌解釋説,世界上很多國家個税實行的是所謂“普税制”,除了最貧窮的人不納税外,大多數人包括工薪階層都要繳税。發達國家個税納税面多為50%以上,比如美國3億多人口,約1.6億人繳納個人所得税。2009年,經合組織(OECD)成員國個税佔税收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障税)的比重是35%,美國個税佔税收收入的比重高達46%,其中相當一部分是由工薪階層繳納的。
實際上,我國個税工薪階層納税人數遠低於普税制國家,費用扣除標準提高至3500元后,工薪所得納税人佔工薪收入人羣的比重在8%左右,2012年個税佔税收總收入的比重還不到6%。從這一點來看,將我國的個税稱為“工薪階層税”,並不十分準確。
“但從另一方面看,工資薪金所得由於實行代繳代扣,該收的税差不多都收上來了;而高收入羣體中許多人的收入來源多、徵管難度較大,與工資薪金所得相比税收的流失相對較多。這對工薪階層來説,確實存在不公平。”張斌認為。
税負公平咋實現?
對部分所得項目綜合徵收,家庭贍養人口、住房按揭等支出因素計入抵扣
“我國徵收個人所得税的原則是,低收入者不繳税,中等收入者少繳税,高收入者多繳税。普税制或者以直接税為主,不是我國税收政策選擇的方向。”日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接受本報專訪時明確表示。
樓繼偉指出,下一步個税的改革方向是,由目前的分類税制轉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税制,在對部分所得項目實行綜合計税的同時,將納税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更體現税收公平。
“分類税制最大的優點是徵管成本較低,缺點是公平性較差。”張斌説,分類税制的一個特點,就是“認錢不認人”。在分類税制下,大部分個税是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的,不同的所得項目適用不同的税率,這會造成收入相同的人,由於收入來源不同税負有較大差異。比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到45%的7檔累進税率,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40%的累計税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税率。
“而且,高收入階層收入來源日益多樣化,除了拿高薪之外,可以出租房產獲得財產租賃收入,還可以投資企業獲得股息紅利等。分類税制特別不利於對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徵管。”張斌認為,目前個税的徵管方式主要是代繳代扣,但像房產租賃、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等交易,如果交易雙方不主動如實進行納税申報,徵管的難度較大。
此外,由於分類税制主要根據收入來源進行扣繳,不需要將各種收入項目按納税人進行彙總,因此在分類税制下,難以按家庭徵收,根據不同納税人的實際生活負擔進行差別扣除的難度也比較大。
“一個公平的個税税制,應當是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錢’為中心。”張斌表示,一個人的收入無論是什麼渠道來源,應當在一定的範圍內進行歸集,再根據收入水平適用一個綜合税率表。而且以“人”為中心,也更容易考慮不同納税人的實際生活負擔,讓税制更為公平。
徵管難題如何解?
改革可分步實施,先對高收入者建立徵管平台,再逐步擴大到其他納税人
早在1996年制訂“九五”計劃時,國家就明確提出要“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之後,“十五”計劃、“十一五”規劃、“十二五”規劃也都重申推進這項改革。然而,十幾年來個税幾經修正調整,但改革一直沒有突破分類制。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這項改革步履艱難?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税制,意味着税務機關要直接面對自然人收税,接受大量的個人申報納税,不但徵管成本將大大增加,也對徵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張斌表示,納税人需要準確地掌握税法,如實準確填寫申報單,而税務部門則要有能力對納税人的申報進行稽核和甄別。做到這一點,税務機關要建立和完善適用於自然人納税人的徵管機制,如自然人納税人的税務登記制度和納税服務體系、與個人和家庭有關的涉税信息系統等。
張斌介紹,2011年,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提出了一個分步實施方案,利用現有的自行申報制度,先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實行“綜合+分類”改革。因為,這部分人數量相對有限,可以讓税務機關先建立一個初始成本相對較低的徵管平台,讓它更好地發揮加強對高收入羣體税收徵管的作用,切實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然後隨着徵管條件的成熟,再逐步將改革範圍擴大到其他納税人。
“改革要充分考慮徵管環境和條件的約束,對於比較複雜的差別扣除項目,可以在條件成熟後再逐步引入。”張斌説,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想盡快邁出改革的第一步,通過比較低的成本來推進改革,然後再逐步調整和完善。
“從青島的實踐來看,提高個税徵管能力離不開現代化的技術手段。搭建個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單憑税務部門的一己之力無法實現,需要政府牽頭進行綜合統籌。”青島地税局局長蔡自力介紹,今年以來,青島市政府出台了《加強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意見》,明確了政府各部門提供涉税信息的具體內容、時限和標準,為第三方信息採集提供了制度保障。《青島市地方税收協助條例》,已列入了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計劃,這將為税務部門獲取第三方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