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支持大氣污染索賠 取消100萬處罰上限
“所謂公共治理,就是説大氣污染治理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政府、企業單位、羣眾應該各負其責,相互監督,共同治理。”昨天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王德林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介紹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工作時説,草案二審稿中單設一章,首次引入了公共治理概念。
“這次修改不是小修小改,草案從96條增加到130條,其中新增或修改條數有57條,不少是原則性、根本性的改變。”一位細心的代表還拿着一審的稿件,仔細對照看自己的意見有沒有被吸收進這次修改。
王德林説,原草案規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委員、代表在審議中普遍認為與當前北京空氣質量的嚴峻形勢和國家新標準有較大差距,總地來説就是緊迫性認識得不夠,針對性有效性不強,這次修改新增了“實行從源頭到末端的全過程控制”、“誰污染、誰治理,嚴格管理,嚴懲違法,使違法成本高於違法獲利”等七項原則。
修改稿最大的亮點是增加了“公共治理”一章,並明確了政府、排污單位、公眾各自的責任,尤其是增加了政府在控制人口和機動車增長、限期達標、制定排放標準、制定淘汰目錄、制定政策鼓勵減排、徵收排污費、處置突發事件、支持科技應用、加強宣傳、加強生態建設、區域防治、責任考核等責任的表述。
對於公民在大氣污染治理中的責任權利,修改稿新增條款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突發大氣環境事件以及大氣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情況、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況等信息;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舉報;特別是公民因大氣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擔侵權責任,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必要時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
針對目前環保領域存在的“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問題,修改稿體現了嚴格管理、嚴懲違法的立法原則,明確了依法追究行政部門不履責、不查處的法律責任,將原草案中8種免除加倍處罰的情況減少到3種,同時取消了加倍處罰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上限。委員、代表在審議中普遍表示贊同,認為對大氣污染立法的處罰措施就應該嚴格、剛性。
王德林説,以往法規草案在常委會二審後即可付表決,但大氣立法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相關,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為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將這部法規提交明年初的市人代會進行第三次審議,並在大會上交全體市人大代表表決。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