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遺產税80萬起徵點 3000萬遺產納税1034萬
遺產税即將落地?
幾天前,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税務學院副院長劉桓透露,徵收遺產税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而在今年2月,國務院已同意並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稱“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產税問題”。
早在2012年底深圳兩會期間,就曾有“深圳試點徵收遺產税”建言,經社會發酵一度“成真”。此後,深圳地税局、深圳市市長許勤相繼闢謠。
“一個地方先試點(徵收遺產税)的可行性不大,否則為了避税,當地的富人都集體把財產轉移到別的地方,甚至(本人)直接跑了。”中煜華税務事務所税務師黃遠向本報稱。
爭論從未休止。國家税務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對於遺產税究竟何時開徵,“還沒有時間表”。
遺產税過三四十年才可行?
今年3月,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發佈的《遺產税制度及其對我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啓示報告》進行了188個國家的信息收集和檢索,發現有114個國家開徵遺產税或對遺產課徵其它税收,佔比61%。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對遺產徵税的佔比91%,美國、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對遺產繼承的税收調節力度。
報告認為,從轉變增長方式,維護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的需要出發,推進遺產税改革的時機已成熟,國家應爭取在“十二五”內出台遺產税制度。
事實上,早在2004年9月,財政部就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税暫行條例(草案)》(下稱《暫行條例》),該條例在2010年進行了修訂(下稱《新版草案》)。
“《暫行條例》草案出台快十年了,但一直沒施行。”黃遠説,目前我國大部分税收都是以政府條例施行的,遺產税也應該先按條例試行,一段時間規範後再立法,“最大的難點不是法律法規等軟件條件,而是財產實名申報、物權實名登記制度建設及執行等硬件條件”。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芳律師認為,徵收遺產税要求國家對公民個人的婚姻家庭情況,房產,金融資產,公司股權,知識產權,人壽保險,家庭信託,境外財產情況、個人移民情況等等都要全國聯網,“而我國要實現這一操作系統還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設完善,尚需時日。徵收遺產税的時機尚未成熟。”
2012年下半年以來,相關部委已開始推動財產公示及相關信息平台建設。
2011年12月,央行發佈《關於開展全國存量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户相關身份信息真實性核實工作的指導意見》》(銀髮[2011]254號),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3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核實工作,實現行內業務系統中標識、查詢、統計核實結果,依法中止為不明身份的存款人提供服務。包括中行、農行等國有大行,民生、招行、光大等股份行及大部分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均已開始個人存款賬户信息核實。
透露“徵收遺產税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的劉桓同時對本報表示,“我個人認為,目前推出遺產税時機並不成熟,還需要過三四十年才可行。”
劉桓認為,中國房產只有70年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傳代困難造成了徵收遺產税難。此外,徵收遺產税不符合當前中國的養老模式。在中國,贍養父母的責任是子女的,如果推出遺產税,必然會遭受很多反對。
超額累計税率:3000萬納税1034萬
9年前出台的《暫行條例》(尚未正式實施)已對遺產税徵收的條件、範圍及免徵項等進行了全面説明,2010年修訂的《新版草案》甚至給出了具體徵收起點、對應税率及其計算方法。
據《新版草案》,應徵收遺產税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在遺產税税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依法歸國家所有,免納遺產税;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税款、罰款、滯納金,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等允許在應徵税總額中扣除;遺產税免徵額為20萬元。
而對遺產税的徵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額累計税率表的附件對應納税遺產淨額不超過80萬的,税率為0;8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00萬以及超過1000萬的適用税率分別為20%、30%、40%、5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分別為5萬、25萬、75萬、175萬,遺產税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遺產淨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按照以上計算方法,500萬的遺產淨額應納税84萬,1000萬、3000萬的遺產淨額分別應納税209萬和1034萬。
以3000萬元淨遺產額為例,1034萬的遺產税為120×20%-5=19萬,300×30%-25=65萬,500×40%-75=125萬,2000×50%-175=825萬,四項的加總。
“現在通脹太厲害,遺產税的徵收方案也應該與時俱進,適時對起徵點進行調整。”黃遠認為。
王芳認為,制定徵收方案時,有關研究機構應該抽取樣本,作數據庫的大量信息採集和分析;還需要充分考慮到中國地區經濟收入水平差異極大的社會現實。
上述北京師範大學的報告認為,我國遺產税應按中產水平確定起徵額。“我國個人所得税將年收入12萬以上作為需申報的高收入人羣,按三口之家年收入為36萬元。如把家庭財產存量定為15年收入,則500萬元為遺產税起徵限額。限額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遺產和贈與不徵税。限額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額累進徵税。”
報告還分析,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遺產税收入一般可達税收總額的1%-2%。鑑於我國此項改革是從無到有,按遺產税收入達税收總額的2%計算,2012年我國税收收入超過10萬億元,此項即能收入2000億元。
家族信託、保險能否避税?
自去年底傳出深圳試點徵收遺產税以來,各保險公司便以此為賣點大肆宣傳保險在免徵遺產税的功能,成為該信息的傳播主力。
大部分保險具有避税功能,但具體避税程度視保險品種和税收科目而定。“被保險人必須要在保單中指定受益人,未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將被作為遺產對待。且在我國大陸地區,只有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税’,投連險、萬能險的投資賬户部分仍然可能被視為理財產品而被用於抵充債務。”一位保險行業人士稱,“有些險種可以避税,有些不能。”
《新版草案》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不計入應徵税遺產總額。而作為另一種被認為可以免徵遺產税的家族信託,並未出現在《新版草案》的可“不計入應徵税遺產”項目中。
一般而言,家族信託具有資產保全作用,即可以維護資產的完整,防止流失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凍結等;但由於家族信託起步較晚,我國尚未有現行法律對家族信託的法律邊界做具體規定。
“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在我國起步較晚。財政部起草遺產税草案時,國內還沒有民事信託案例發生。草案沒有實施,只具有參考作用。”王芳認為,“如果開徵遺產税,人壽保險、家族信託能否免徵遺產税還不一定,最終必須由出台的具體遺產税施行方案決定,在此之前肯定要聯合保險、信託等金融監管部門一一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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