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項目承攬灰色地帶曝光 介紹費一路攀升
陽光總會照到陰暗的角落。
近期,錫業股份董事長雷毅受賄案曝光了國信證券投行承攬項目內幕,也暴露了當下業界盛行的項目介紹費灰色地帶。
據證券時報記者調查,在證券投行項目爭奪白熱化的今天,投行界不得不以財務顧問費形式支付項目介紹費,而這類支出的大部分最終都落入對項目擁有話語權的個人口袋。
公開秘密:項目介紹費
10月9日晚,錫業股份公告稱,董事長雷毅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批准執行逮捕。此前,該公司曾公告稱,接到上級通知,雷毅因涉嫌嚴重違紀,已被立案調查。
據檢察機關通報證實,雷毅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支持和幫助國信證券投資事業部經理楊健、其他四家公司人員在和雲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業務往來中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行賄款物摺合人民幣1500萬餘元、港幣85萬元。
從公開信息可發現,自2007年起,該證券公司與錫業股份一直有密切合作。從時間上看,這與檢察機關通報的雷毅受賄的時間點剛好吻合。
據瞭解,現在證券投行向項目經手人支付介紹費,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如果不支付或者出低了,投行承攬的項目有可能隨時被其他公司搶走。
而一位財經公關媒體經理也承認,現在承攬投行項目,沒有項目介紹費幾乎沒戲,給低了都可能使到手的項目丟失。“我認識的很多投行朋友,都是還沒開始接手項目就簽署了財務顧問協議,約定了財務顧問費標準。”
據證券時報記者調查,目前包括承攬債券發行在內的所有投行業務,基本都需要支付項目介紹費,這也是行業的“規矩”。但這類項目介紹費體現在財務賬目上時,已變成“財務顧問費”,支付對象一般是財務顧問公司、財經公關公司或其他法人企業,然後再由這些企業通過其他方式轉移支付給個人。
灰色費用:誘發受賄
“給好處費現象很普遍,不僅承攬首發(IPO)項目、企業債項目要給好處費,甚至股權投資、併購重組,以及大小非減持、股票質押回購等業務,都需要支付財務顧問費。”深圳某券商投行部的一位項目負責人説,“當然,這些費用的大部分最終肯定流入了個人腰包。”
總部位於北方的一家券商固收部總經理孫先生透露,他們公司前兩年在這方面就吃過不少虧。因為是地方國企,該公司合規管理非常嚴格,不讓報銷和支付財務顧問費,而且要求項目承攬必須親力親為,導致很多項目最終被其他公司搶走。後來,該公司領導親自到東南沿海搞市場調研,去年年底公司已實施財務顧問費報銷制度。
在投行圈裏,項目介紹費有約定俗成的比例。大概佔項目總承銷收入的1%~3%。按IPO未暫停之前的行情,一箇中小板IPO項目的承銷費,一般為3000萬元左右,項目介紹者估計可以獲30萬~100萬的税前項目介紹費。
“現在行情上漲了,尤其是介紹企業債項目,介紹費一路攀升。”深圳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趙總經理説,“目前,公司認可的企業債項目介紹費是不得高於承銷費的20%。”而上述孫總經理所在的證券公司,這個比例上限則是“30%”。
對於處於灰色地帶的項目介紹費,大多數業界人士表示能理解。“畢竟項目介紹人付出了項目承攬的資源,當然應該給予相應的回報。”“雖然拉項目的好處費是不能見光的,但同行都這麼幹,你不給就沒法和別人玩。”
據證券時報記者採訪獲悉,不少券商合規部都能接受“這種現狀”,因為從合規流程上講,不管是項目介紹費還是財務顧問費,只要沒直接支付給個人,在法律上是沒問題的,都是走的“公對公”賬户。至於如何從第三方法人賬户將資金轉移到個人賬户,則超過合規部門的監管範疇。
“但支付這類費用,畢竟會誘使那些有權掌控項目的在位者乘機變相受賄。”上述孫總經理説,當一家集團公司旗下子公司要上市,會有多家券商來搶項目,那些券商項目承攬者肯定會想盡辦法將項目介紹費支付給有決定權的集團公司高管,這自然就是利用職務受賄。
而廣東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鄧姓律師則稱,“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拿項目介紹費本身沒有什麼不合法的,只要不是政府部門人員在利用公權力之便獲取好處費,和法律明文規定的利用職務謀利行為”。至於如何將其從灰色變得陽光,該律師認為,國內地產中介二手房買賣就提供了最好的解決辦法,只是投行項目在提供項目介紹費後,個人所得申報納税上需要強化主動申報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