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無教育部認可辦理留學資質 出國項目涉嫌詐騙

央廣網北京10月17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學生參加學校經辦留學項目,最終出國不成,錢也成泡影。學生認為校方涉嫌詐騙,校方堅持收費項目明確,究竟誰説的才是對的?真相又是什麼?
交1萬元即可赴日留學 還能退還一部分錢
小劉曾經是江西城市職業學院的學生,去年3月,學校的國際交流部開展赴日留學項目,學生只需要交納1萬元左右就可以辦理出國手續,出國之後可以通過半工半讀的方式在日本生活和學習,學校會負責辦理一切手續。小劉覺得,只花1萬元左右就可以出國,而且還可以賺錢,於是決定報名參加。
據小劉講,這個赴日留學項目是由學校和日本東京三立學院一起合作的,只要辦好籤證,就可以到日本的這所學校一邊學習日語,然後打工。學校還説,出國花的這些費用,幾年都可以掙回來了。
當時,學校對這個項目進行了很大規模的宣傳,很多學生都報名參加。學校還説,交納的這1萬塊錢裏,有一部分還會退還給學生作為剛去日本學習日語的學費,就等於説幾乎不用交錢就可以出國。
不去了竟不能退款
在辦理好手續之後,小劉終於等到了赴日留學的簽證。可是這時候,學校卻通知他,需要交納去日本留學的學費2萬多元,才能夠把簽證發給他。小劉不明白,當初宣傳這個項目的時候,並沒有提到要交這2萬多的學費。學校説,學費可以通過貸款來交納,等他們去日本打工的時候再還貸款就可以了。可是現在就算是辦理貸款,還得要提交父母的房產證來抵押,這樣他覺得壓力很大。小劉思前想後,還是決定放棄去日本留學,就向學校申請退款,但是學校説,交納的費用已經用來辦理簽證,是不能退的。
小劉認為,學校的行為有詐騙的嫌疑,如果一開始宣傳這個項目的時候,就告訴他們要交納這麼多學費還有具體的貸款細則,他們肯定不會去的。可是當初學校承諾的很好,只需要交1萬多塊錢,剩下的學費學校可以先幫忙辦理貸款,到了那裏再通過打工償還。
小劉的同學小黃也參加了這個留學項目,他的情況和小劉大致一樣,也是因為學校最初的宣傳,才想要到日本留學,可是後來聽到要交納那麼多的學費,而且貸款的話還要抵押家裏的房產,但自己家裏的條件並不富裕,感覺壓力很大,於是也放棄了留學。
小黃還説,就算辦理貸款,其實可以貸到的金額也很有限,除了交納學費,能留在自己手裏的幾乎沒有。所以,如果去日本的話,還要帶一部分現金,這樣經濟壓力太大了。而現在,小黃認為,儘管簽證費和培訓費已經交了,但是這些費用應該不到1萬元,而且學校本身有欺詐的嫌疑,應該退還給他們一部分費用。
學校方面否認學生不知情
瞭解了小劉和小黃的情況之後,《天天315》欄目記者聯繫了江西城市職業學院國際交流處的古主任,他是負責這個赴日留學項目的。對於小劉和小黃所説的有關留學費用沒有詳細説明的情況,古主任予以了否認。
古主任:不知道這個學生是什麼情況,他説這個費用不清楚這塊,肯定不存在這種情況。因為當時我們這個活動開的時候,我們把這個費用的明細都已經用文字、文件的形式發給了各位,參加項目的學生都知道,全校的人都知道。
不過,古主任也承認,項目在前期宣傳的時候,的確不是講的非常詳細,但是如果對於項目真正感興趣的學生,對於赴日留學的一切流程和費用,他們都有文字的詳細説明,對於貸款的性質怎樣,需要什麼樣的手續,學生肯定是知道的。
不僅如此,古主任坦言,這個項目實際上推進非常的不順利,因為遇到了一些外部的因素,最後很多學生都放棄了去日本留學,而小劉和小黃的這種情況也有。至於為什麼無法退款,學生為什麼交了冤枉錢,卻出不了國,學校方面也有一些難處。
古主任還説 ,如果簽證已經辦理下來了,費用是直接打給日方的學校來辦理的,所以無法退還。學生交了冤枉錢,日本也去不成,所以心裏有一些不平衡,學校也很理解,但是也沒有辦法。
胡鋼:學校既無辦理留學資質又無勞務輸出資格,構成違法。
包華:主要責任在學校;學生是成年人,應有自己的判斷。
那麼究竟學校在宣傳項目的時候是否存在欺詐?小黃和小劉要求退款究竟是否合理?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胡鋼律師就此事進行討論。
從這個案例來看,江西城市職業學院本身是一所民辦的大專院校,他們為學生辦理留學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胡鋼:根據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9年頒佈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選擇出國留學中介的首要條件是要查看,它是否經過了國家教育部和公安部的認可,並且具有辦理自費出國留學的資質。相關信息可以在教育部的涉外教育監管信息網中查詢。江西省具有出國留學資質的機構總有4家,其中並沒有江西城市職業學院。
另外本事件還涉及到出國勞務的問題,很多學生説是要出國打工等等。這涉及到我國2012年國務院制定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這一條例明確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必須經過省級或者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否則由商務主管部門提醒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查處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目前查到的信息,江西城市職業學院既不具有辦理留學的資質,也不具有對外勞務輸出的資格。
就小黃和小劉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宣傳這個赴日留學項目的時候,您認為學校是否具有欺詐的嫌疑?
胡鋼:首先由於它沒有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而開展經營的活動,這個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第二點,它在宣傳經營或者説從事所謂的出國留學或者出國勞務活動的過程中,採取了隱瞞事實或者誇大宣傳的方式,一種類似於釣魚的方式,這樣的經營行為本身也違反我國工商管理相關規定,違反我國《合同法》的明確規定。
對於江西城市學院的這種做法,您持什麼態度?
包華:我認為中國的傳統有一個內容叫“尊師重道”,但是大前提是我們的老師對待我們的學生,在他的言傳身教中應該盡職盡責,以換取學生對老師的尊重。學校現在做這樣的事情,在隱瞞相應重要信息的情況下對學生的誤導,這個做法很難得到學生乃至於學生家長尊重的。
其次來説,如果一個學校真的希望能夠幫助我們的學生走出國門,應該用合理、合法、合規的方式來操作。如果這個學校不具備這樣的資質,可以跟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合作,但是很明顯他們沒有用這樣的方法,我認為是非常遺憾的。
第三個方面我也想説我們的學生本人,應該説這些學生都是成年人了,雖然基於對老師的尊重,對學校的信任,我們願意相信老師或者相信學校的一些説法,但是作為成年人應該有自己的判斷,自己需要承擔責任,所以我想主要的責任肯定是在於學校,而學生恐怕也沒有意識到自己是成年人,需要獨立承擔責任,這兩個方面可能共同構成了我們今天案例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