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企業家案中案:千萬遺產5年“拔河賽”
“砰!砰!”兩聲槍響之後,遼寧盤錦千萬富豪郭輝殞命家中。
兇手正是郭輝妻子的哥哥,兩個家族的爭執也由此開始。
兇手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被害人家屬認為量刑畸輕,要求嚴懲;而被告人家屬則指認被害人家屬涉嫌詐騙鉅額遺產。兩個家族的不同訴求已經持續了五年,爭議未止。
死亡迷局
“郭輝左手六級殘疾,左大腿中段以下截肢,配假肢使用,用力稍猛就會脱落。郭輝身中一槍後,基本很難與對方廝打、搏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防衞過當,兇手又怎麼會再次開槍,接着又在他身上砍了十多刀?”9月下旬,郭家一位親屬在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採訪時説,因為對郭輝命案判決不服,家屬多次到遼寧省檢察院提交相關訴求。
1968年出生的郭輝於上世紀90年代初承包了一個小煉油廠,多年後財富不斷積累。1999年,這個新農村煉油廠正式辦理登記為盤山天泰化工有限公司,後來又變更為紅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和公司)。該公司位於盤山縣陸家鄉新農村,註冊資金加上設備及土地價值,有近千萬元之巨。
郭輝一直懷疑妻子孟祥智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2007年12月13日21時30分左右,郭輝攜帶一把五連發獵槍回家。此時,孟祥智哥哥孟祥勇也在其家。發生爭執後,郭輝將獵槍對準孟祥勇,孟祥勇在搶槍過程中兩次扣動扳機將郭輝打倒在地。怕郭輝反抗,他又拿起放在茶几上的水果刀,在郭輝前胸和後背刺了數刀,致其當場身亡。
以上事實來自孟祥勇的供述。案發時除孟祥勇外,還有孟祥智、郭輝15歲的兒子在場,但三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2008年10月,盤錦市中院下達判決書,認定孟祥勇並不是故意殺人,只是為了保護自己及妹妹,屬於防衞過當。同時因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有檢舉他人的立功表現,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
關押了幾個月的“兇手”被當庭釋放,郭家對以上判決表示不服。郭家的兩點質疑是:其一,廝打過程中,丈夫被刺數刀,難道孟祥智一直在旁邊觀望嗎?而警方只對兇器血跡做了DNA鑑定,未做指紋鑑定;其二,槍到底是誰帶到現場的?警方依據被告人兄妹的説法,片面地認定是被害人帶去的。如果發生搶槍的事實,槍上一定有被害人的大量指紋,可警方卻未做提取。
案件宣判前,郭家和孟家接受過調解,由孟祥勇賠償100萬元現金及汽車兩輛。宣判後,郭輝父親郭永久以量刑畸輕為由,向盤錦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被駁回。
遺產爭奪戰
9月底,《中國企業報》記者來到距離盤錦市區10公里外的華諾化工有限公司,這裏已經停產多年,而此前該企業叫做紅和化工公司。
在廠區南側,圍着圍牆的別墅與廠區連成一片,墨綠色的大門內,空曠的廠區內擺放着十餘個油罐,每年維護費用高達五六萬元。
以郭輝的弟弟郭華為代表的郭家人懷疑兇手並非孟祥勇或並非孟祥勇一人,不斷前往遼寧省檢察院以及國家信訪局尋求申訴途徑。但與此同時,另一個案件又開始了。郭輝的妻子向公安機關舉報郭華,並列舉了其涉嫌殺人、私藏槍支、故意傷害和侵佔財產犯罪等十大罪狀。
根據2007年盤山市公安機關鑑定,認定郭華偽造了其嫂子孟祥智的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假冒侄子孟令昊的簽名,將紅和公司轉讓給郭華自己、法定代表人也變更為郭華等。盤山市公安局以偽造證件罪、職務侵佔罪立案報捕,但是檢察院認定證據不足,上述罪名不成立。
但是到了2011年,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將郭華刑事拘留並批捕,2012年2月,大窪縣法院以偽造公文罪判處郭華有期徒刑9個月。刑滿後,孟祥智向檢察機關提起抗訴。2013年3月,盤錦市中院將該案指定到興隆台區法院重新審理。郭家人認為,這是孟祥智怕追究孟祥勇的殺人真相才誣告郭華。
據郭家人介紹,郭輝生前的2007年9月,為了銀行貸款,將署名為郭華的華盛化工廠的土地所有權過户到盤山紅和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郭輝死後,郭華於2008年2月又將紅和化工有限公司土地過户到其成立的華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
隨後,《中國企業報》記者聯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輾轉聯繫到郭輝案的法官宋希,對方表示要經單位批准後才接受採訪。記者找到新聞處,一位工作人員請示領導後表示不方便接受採訪。
關於郭華詐騙案,在興隆台區人民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 :“大窪只能是以興隆台區檢察院的名義辦案,卷宗我們都沒有看到,整個案情我們也不清楚。即使這個案子開庭,也是大窪縣檢察院以興隆台區檢察院的名義出庭,興隆台區的工作人員不會出庭這個案件。”
接着,《中國企業報》記者前往大窪縣人民檢察院採訪時,辦公室工作人員以“不方便透露”為由拒絕採訪。
盤錦郊外的一處平房區,是孟祥智父親的居住地。孟母對於記者的到訪有些意外,“女兒不在這裏居住,不想被打擾。”
郭華的辯護律師、北京市中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玉祥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興隆台區人民檢察院訴書中明確顯示:“被告人郭華……將郭輝的遺產(盤山公司土地使用權及所屬財產)全部佔為己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家庭財產中的遺產部分,必須經過人民法院依法析產,並依法確定遺產範圍後,才能確定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遺產該由誰繼承、繼承多少是民法調節的範疇,不是刑法調節的範疇。
目前的困局是,無論郭家還是孟家,都認為案件不公平而在尋求申訴途徑。(記者 閔雲霄 實習生 謝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