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定義軍隊凌虐:非必要的非人道行為

資料圖:8月3日傍晚,台灣數萬人為轟動社會的“洪仲丘案”再次走上台北街頭,聚集在凱德格蘭大道,要求進一步追查真相,懲辦肇事者,還洪仲丘公道,改善軍中人權,暢通申訴管道。中新社發 劉震 攝
中新網10月25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洪仲丘案”使外界關注如何劃分“訓練”與“凌虐”的界線。台灣“行政院”會議24日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明確定義部隊中“凌虐”是指“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等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的非人道待遇行為”。
草案説明指出,軍隊負保衞之責,軍事教育、訓練(寒、暑、山、傘、基地訓練)、勤務(特戰、空勤、水下作業)及作戰(如艱鉅作戰指令)勢必從嚴從難,如因凌虐定義不明、動輒涉及刑責,恐將使幹部不願施以訓練、派遣任務,因此於“陸海空軍刑法”定義“凌虐”。
台灣防務部門舉例,像兩棲部隊的“天堂路”訓練測驗,學員於石礫上打赤膊攀爬、翻滾、做蛙人操,幹部在旁嚴厲訓斥或喝令,若依社會一般觀念,恐已符合凌虐;草案因此新增凌虐定義為“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它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的非人道待遇行為”。
草案同時授權防務部門依各項部隊教育、訓練、勤務及作戰派遣,或救災、演習期間的軍事應變作為,就性質、目的、態樣、強度及必要性等作出綜合考慮,進而訂出適合的實施範圍,以供軍隊幹部遵循、判斷。
台灣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説,防務部門已要求相關部門檢討;未來將採取正面表列方式,敍明特定兵種可實施的高強度訓練,讓部隊訓練與執行任務有所依循。
出身空降部隊的陳鎮湘表示,軍中不同職務操練標準不一樣。例如,交互蹲跳對傘兵是基本訓練,必須訓練腰、腿的力量與協調性,否則跳傘着地時容易摔斷腿。
“洪仲丘案”背景:即將退伍的台灣陸軍下士洪仲丘2013年6月28日被關禁閉,期間意外死亡,7月3日因體力不支,中暑昏迷送醫,宣告不治,引起全社會關注,要求進一步追查真相,懲辦肇事者,還洪仲丘公道,改善軍中人權,暢通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