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老鼠倉案”終審落錘:獲刑4年罰金1800萬
中新網上海10月29日電 (記者 陳靜)29日,受各界高度關注的“李旭利老鼠倉案”在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李旭利終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800萬元、違法所得1071萬餘元予以追繳。高院的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出生於1973年的李旭利碩士研究生畢業,歷任南方基金研究員、交易員、基金經理及投資總監,在業內曾經有“明星基金經理”之稱。2010年6月,稽查人員在查辦一起上市公司異常交易案中意外發現李旭利登記資料的錯漏,這些錯漏最終導致李旭利案發。翌年8月,李旭利被刑事拘留;當年11月,中國證監會正式通報李旭利的“老鼠倉”行為。
上海市高院方面透露,根據李旭利本人的供述及《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等證據,這名基金界“精英”長期從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行為,且非法獲利驚人。
相關材料顯示,僅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在李旭利控制的相關證券帳户股票的交易記錄中,符合先於或同期於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支股票特徵的股票共計49只,成交數量高達1746萬餘股,交易(買入)金額2.37億餘元人民幣,獲利3549萬餘元。且這些交易行為的IP地址大部分出自李旭利任職的交銀施羅德公司公網IP地址。
據瞭解,一審期間,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成長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五礦金田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嶽彭建、童國強名下證券賬户內,先於或同期於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以下簡稱“工行”)、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行”)股票,累計成交額5226萬餘元,並於同年6月間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股票交易累計獲利899萬餘元,並分得股票紅利172萬餘元,短短兩個月內總獲利超過千萬。
在審查起訴和一審庭審中,李旭利均供認自己指令李智君購買工行、建行股票。但進入二審後,李旭利翻供,稱偵查人員對其實施了引誘、脅迫,病否認自己指令李智君購買股票。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法院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了法庭調查。合議庭經休庭評議後當庭宣佈,根據對李旭利供述認罪過程和相關錄音錄像資料的審查,結合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供的相關線索材料,不能證明偵查人員訊問李旭利時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也不能證明偵查人員脅迫、引誘李旭利供認犯罪事實。李旭利供認的作案過程及相關細節系其自行敍述形成,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偵查人員脅迫、引誘李供述犯罪事實查無實據。據此決定,對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李旭利認罪供述的申請不予支持。
在今天的二審裁定書中,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和事實已足以認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購買涉案股票。具體原由包括,李旭利因其職務而事先掌握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購買工行、建行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涉案證券賬户資金來源於李旭利夫婦及其親屬,李旭利系賬户實際控制人之一;涉案證券賬户於李旭利任職的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基金購買工行、建行股票期間滿倉購買相同股票;此外,沒有證據支撐李智君擅自決定為李旭利購買涉案股票的可能性等。法院遂最後裁定,駁回李旭利的上訴,維持原判。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教授、博導劉憲權告訴記者,“先買先賣”是典型“老鼠倉”的特徵,而“老鼠倉”只是一個約定俗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外延要遠遠大於辯護人所稱的“老鼠倉”含義。
舉止,目前中國基金開户數已超過2.5億,扣除重複計算,估計約有5000萬基金持有人。金融機構投資理財和資產管理的客户資金僅投資在證券市場的就有大約幾萬億元人民幣。這些客户資金很大一部分來自於居民的銀行儲蓄。而近年來不斷查處的“老鼠倉”使作為為理財工具的基金,成了吞噬百姓財富的“老虎機”,一些資產管理機構的少數從業人員利用客户資金為自己或其親朋好友的老鼠倉賺取暴利。有業界人士表示,,近幾年“栽倒”的基金經理已經從單純的一線基金經理向投資團隊核心人士轉變,從老資格的行業人才向新入行的基金經理轉變。
法院方面表示,“老鼠倉”這一頑疾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市場公平,它不僅損害了客户投資者的利益,更會損害金融行業信譽,影響投資者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和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因此,基金業不僅急需加強基金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更應在制度層面完善監控,加大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