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規定懷孕及產後女公務員 可調整工作內容
中新網10月31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當局考試機構今天(31日)通過修正相關辦法,懷孕及產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員,經醫師評估,若不能適應原有工作,可調整工作內容。
台當局“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人員安全及衞生防護辦法”修正條文,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佈。
“考試院”修正的辦法包括各機關應建置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人員所需環境及設備;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1年的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考試院”指出,懷孕及產後1年的女性公務員,如果經過當局衞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依職務危害評估結果,實行危害防範措施,以及依據當事人的健康狀況,進行適性評估,認為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機關應依醫師建議,並聽取當事人意見,採取必要且適當的處置。
“考試院”説,這次辦法修正是鑑於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施行,為擴大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所以修正“公務人員安全及衞生防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