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組部發布新規:黨政幹部企業兼職不得超1個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較以往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和增加了多個方面的內容。專家認為,《意見》的出台使相關政策法規制度更加周延,進一步築牢了從嚴管理幹部的制度“防火牆”。
現職黨政幹部不得企業兼任職:堵塞以往漏洞
新規: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係轉回黨政機關。
■解讀
對照中組部2008年下發的文件可以發現,此前的文件規定,“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這對“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官員留下了制度的“縫隙”。“現實中,一些退出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或任職,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此次下發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這些幹部也不得在企業兼職或任職,堵嚴了“口子”。
黨政幹部兼職不得超過1個:杜絕一人兼多職
新規: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週歲。
■解讀
《意見》首次對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數量、年齡、任期等進行了規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為杜絕一人兼多職、長期兼職、連續兼職等現象提供了保證。
擬兼職須審批:填補中管幹部之外政策空白
新規: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説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説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解讀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時,《意見》對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或任職的審批程序、兼職或任職期間的管理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對照中央紀委於2008年下發的文件,不難發現,該文件僅就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作了規範,對其他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未作規定。
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表示,從審批程序來看,《意見》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將適用範圍從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擴展到了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的所有黨政領導幹部到各類企業兼任(擔任)各種職務,進一步從嚴管理,加以規範,填補了此前的又一項政策空白。
兼職期間是否取酬要上報:管理更具體
新規: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解讀
對領導幹部在兼職或任職期間的管理方面,專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對不得兼職(任職)的情況和兼職審批的程序作了規定,但對經批准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沒有規定,一些幹部違規取酬,組織上也不知情。“針對這種情況,《意見》新增加的這些明確要求,將領導幹部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進行了制度化、規範化。”戴焰軍説。
領導幹部兼(任)職限期清理:防止問題反覆
新規: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範管理。
■解讀
據介紹,黨中央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並不斷採取措施進行治理和規範。“制度就是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的,不斷髮現問題,不斷堵上漏洞,不斷完善制度。”辛鳴説。
2004年,中組部下發《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後,全國就曾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國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清理的8400餘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中,共有8000餘名辭去或被免去所兼職務。
“不過,當時清理的主要對象是現職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未涉及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辛鳴説,而且,從2004年至今已經過去將近十年,其間也有一些反彈的情況。本次下發的《意見》再次要求限期清理問題,防止出現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