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海軍實彈演習 漁民不聽警告與軍艦迂迴周旋
【中國海軍在大西洋演練作戰技能】
據解放軍報11月6日報道,10月中旬,在北起渤海灣、南至連雲港的廣闊海域內,海軍北海艦隊百餘艘艦艇、幾十架飛機以及岸導兵力進行了導彈實射演練。如此大規模的海上實彈演習,要求演習海域必須沒有民船和商船行駛,事先實施嚴密的海域清掃。
演兵須掃海。隨着海上實兵實彈演習日益成為一種常態,掃海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為此,北海艦隊積極作為,實現了被動的以“我”為主向主動加強軍地協調、實施聯合管控轉變,確保了掃海行動的快捷、優質、高效,為部隊訓練演習時的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了借鑑經驗。
一道難題亟待求解——
海上演兵,商船漁船密如穿梭
“演練海域清掃不允許出現絲毫差錯。否則,不僅影響演習計劃的執行,而且將直接威脅在相關海域內活動的商、漁船安全。”每次掃海警戒,任務部隊為此都頗費心思。
演習海域有時覆蓋了國內多個重要港口的多條航線,以及重要的漁業捕撈區,商、漁船密如穿梭,日均上千艘之多。由於演習期間大都是捕魚旺季,漁民出海願望迫切。“雖然演習前漁政、海事部門發出了禁航禁漁通告,但對靠海吃海的我們來説,停止捕撈一天就會損失近萬元。”當地的一位老漁民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
部隊要練兵,經濟要發展。當國防建設碰上羣眾利益,要做到兩全其美往往難度極大。以往,掃海警戒主要依靠部隊實施,需專門抽調兵力提前2至3天出海,採取勸、堵、接等方法,攔阻可能進入演練區的所有民船。然而近年來,漁船的噸位越來越大,漁民捕魚的地方越來越遠,在海上的時間越來越長。*每次掃海都有民船對滯留演練海域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我行我素,對軍方的規勸置若罔聞。*還有的漁船拖延應付,嘴上説配合支持,但遲遲不肯離開,採取“迂迴戰術”與軍艦在海上週旋,給實兵實彈演練留下安全隱患。
探索軍地協作機制——
聯合掃海,掃出一片安全海空
“66286號,這裏危險,請馬上離開。”10月16日傍晚,一艘漁船駛入任務海區,準備展開捕撈作業。隨軍艦出海的青島市漁政執法支隊執法員李榮光與官兵一起登上漁船,告知情況、發放傳單、説明危險性,最終漁船離開。
着眼“演練海域範圍廣闊、海區封控任務艱鉅”的實際,北海艦隊演習前依託地方國防動員體系,先後召集黃渤海區漁政局及青島、日照、連雲港市領導、政府機關和涉海單位相關人員召開軍地協調會,決定成立“軍地聯合海戰場管理指揮所”,增設地方海事、漁政部門各1名領導擔任副指揮員,並協調落實了執法船隻、執法人員及港岸管控等事宜。
根據演習進程,聯合指揮所制定了《演練掃海警戒方案》,按照“建制單位、艦艇性能、目標分佈、重點區域、軍地互補”的原則分配兵力,並區分“警戒羣指揮、警戒區指揮、機動兵力指揮、地方執法船隻指揮”4個指揮層次,分要素、交互式、嵌入式融合軍地力量。
掃海行動中,任務部隊與海事、漁政的執法船隻混合編組,把警戒海區劃分成若干個分區,分片警戒。他們從部隊遴選21名幹部作為協調員,隨地方執法船出海,加強統一指揮;協調了28名地方執法人員隨部隊艦艇出海,確保執法船隻能夠嚴格按計劃航渡和掃海。
着眼長遠才能行之有效。為形成聯合掃海的長效機制,北海艦隊與地方相關部門還研究制定了《軍地聯合海上封控管制方案》,明確了組織領導和分工、為今後根據演練的等級高低、區域大小、駐訓艦艇多少、漁汛淡季旺季等選擇掃海方式提供了制度保障,確保軍地能夠協同指揮、聯絡暢通、行動迅速。
普及國防教育宣傳——
富國須強軍國安才樂業
一邊是羣眾利益,一邊是國防建設需要,矛盾如何協調?參與組織此次掃海任務的某快艇支隊政委佟海青説:“寬海域、多批次的掃海,肯定會給水產養殖、漁業捕撈、海上運輸等帶來一定影響,必須處理好‘戰場’與‘市場’的關係,爭取地方政府和人民羣眾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世界安全形勢日益複雜,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面臨新的挑戰。”利用給學生軍訓和給駐地政府、企事業單位作時事報告等時機,他們深入宣講國際形勢變化和國家周邊環境特點;廣泛組織黨政機關領導、漁民代表參觀軍史館及營區建設,讓人民羣眾在潛移默化中認清“富國須強軍、國安才樂業”的道理。
“船舶進出港口或者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和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區域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主管機關公佈的特別規定。” 他們還大力普及《國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並採取“逐村逐船走訪、廣播喇叭宣講、張貼發放通告、羣發平台短信”等方式,張貼傳送宣傳簡報、任務通報函和禁漁禁航公告共計15000餘份,註明了影響區域以及免責聲明,講清了防範重點和注意事項,贏得了羣眾的理解和配合。
演習就是打仗,今天的訓練是為了明天的安全。全面深入的國防教育宣傳讓擁軍支前理念深入人心,青島嶗山區一位劉姓小夥子感慨地説:“家是小小國,國是千萬家。現在停漁一兩天,雖然損失了一筆錢,但是為了漁船將來能夠更放心、安全地出海,值!”(孫剛政熊利兵王慶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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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海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條
在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必須經國務院或主管機關批准。但是,為軍事需要劃定禁航區,可以由國家軍事主管部門批准。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