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婧:新消法“後悔權”的落地尚需細化
在最近的一次消法修改中,賦予了消費者7天無理由退貨的“後悔權”,除規定有不宜無理由退貨的4大類商品外,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該完好”。對此,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的官方解釋是“包裝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違背的”。(10月30日《人民網》)
“後悔權”寫進了法律,頗受消費者歡迎提氣;“舉證倒置”的規定,也讓消費者不用再為“鑑定”發愁。其實,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後悔權”早就是一種成熟的商業習慣了,只是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呼而已,比如法國、瑞典也稱為“後悔權”,德國稱之為“撤回權”,英美等稱之為“冷靜期”。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後悔權”對引導理性營銷與消費意義重大,並沒有出現商家所擔憂的消費者“濫用”的問題。
然而,中外國情不一樣,消費文化也有很大的差異,如果沒有更加詳細地配套政策,消費者“後悔權”的落地恐怕就不會一帆風順了。關於瑞典的“後悔權”,有一個經典的故事:有一位女士要參加一個盛大宴會,而當時自己沒有合適的服裝,於是就到商店購買了一套高檔禮服。宴會結束後她就到商店去退貨,營業員二話沒説如數把錢退給了她。如果同樣的故事發生在中國,中國消費者的“後悔權”能夠保障到這個程度嗎?即使能夠退掉,能保證不看臉色嗎?
實際上,在官方的解釋中,也提到了糾紛的可能性。比如,有時候消費者手裏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貨過程中被快遞、物流弄壞了,到底是誰的責任,在實際過程中就還需要舉證。可想而知,在商家一向不喜歡消費者退換貨的中國,這樣的舉證會不影響到消費者“後悔權”的實現嗎?修改後的第二十五條在明確列舉出四類商品除外之後,還有“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的規定,這會不會成為一個新的普遍“霸王條框”被商家濫用呢?“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是否會成為消費者退貨的一個不可承受之重呢?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合理利用規則的漏洞,雖然中國尤盛,但並非中國特有。國外之所以在將消費者“後悔權”落到實處的同時,又推進了理性消費文化和契約精神的發展,很關鍵的原因就在於,西方的法律有細化的配套。比如瑞典的《消費者購買法》,連對自由市場和小攤都作了詳細規定,要求所有賣主必須在攤位上標明其姓名、地址和聯繫電話,以方便消費者退貨。至於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物,還出台了專門的《遠距離合同法》,在該法中,不僅將“後悔權”延長為14天,還規定必須在3天內先執行退款再處理糾紛。
“後悔權”作為一個舶來物,對我們建構法律體系,提供了足夠多的成熟經驗,但遺憾的是,我們的立法沒有將西方立法真正細化以防止糾紛的優點充分體現出來,也沒有將所有的“正常商品”都納入到無理由退貨的規定中來。因此,我們看到了新消法“後悔權”規定的巨大進步,但還希望看到更大的進步,真正保障消費者可以在更大範圍內享有“後悔權”,真正保障消費者“後悔權”無障礙地落地。(作者: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