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將預算流用額度納入法規 避免過大彈性
中新網11月29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預算法”部分條文,預算科目流用數額納入法律規定,避免流用額度彈性太大,易生弊端。
現行“預算法”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計劃或業務科目的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其他科目有剩餘時,應按當局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計劃或業務科目各用途科別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時,得辦理流用,但流入與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科目流用除不得為用人經費,也不得用於“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盧秀燕表示,原本預算科目流用規定是按當局“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20%,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30%。不過,當局預算來自人民,一分一毫都要珍惜使用,如果流用額度彈性太大,易生浮濫弊端。
她説,科目流用規定納入“預算法”規定,並限制流出、流入額度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