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
今日社評
本報特約評論員
“從《開羅宣言》發表至今,歷史的發展和國際關係的演進告訴我們,繼承並捍衞包括《開羅宣言》在內的二戰勝利成果,對維護地區和國際秩序,推動國際政治和外交都十分重要並大有裨益。逆之而行則激化矛盾、加大摩擦,甚至引發莫測的衝突。”
七十年前的今天,一個重要事件載入國際關係史冊。當時第二次世界大戰處於關鍵時刻,中國、 美國、 英國三大盟國首腦及其隨行人員齊聚開羅協調作戰方略,會後三國於1943年12月1日發表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嚴正指出:“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暴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領土”。《開羅宣言》實際上以國際協定的形式公佈於世,表達了同盟國打擊並懲罰侵略者、維護國際正義的共同政治意願。
重温發表《開羅宣言》的那一段歷史,對今天的國際政治別具意義。那時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處於轉折點,意大利戰敗,但德國、日本法西斯仍繼續頑抗。盟國首腦磋商《開羅宣言》,有兩個歷史性目的,其一是針對當時作戰形勢,要以強大的對日軍事壓力,迫使日本無條件投降;其二是着眼未來,要求日本退出其以武力、貪慾非法攫取的所有土地,為戰後秩序做長遠安排。這是關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局所作出的最重要的國際政治決定之一,關乎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結局,更關乎全世界的前途命運。時至今天乃至未來,《開羅宣言》作為一項國際協定,都具有偉大歷史作用和現實意義。
《開羅宣言》具有不可撼動的法律性質與效力。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9月2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書》則昭告世界,日本“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堅持遵循《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立場。
《開羅宣言》在國際法上的法理效力不容置疑。它以三大盟國國家首腦名義,表達了大國明確一致的意願,有具體目標和實行意志,定明瞭確切行為準則。其後一系列國際公告、協議和條約的確認和肯定,更明確了《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
《開羅宣言》來之不易,是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第一次和西方大國平等協商,是中國國家意志的一次充分表達,是中國長期艱苦卓絕的抗戰換來的成果。中國人民極其珍視這一偉大勝利,並以此深為自豪。包括中國人民在內的世界上所有熱愛和平的人們,着眼於維護戰後和平秩序,都絕不允許破壞、否認《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是二次大戰後地區和世界和平穩定的重要保證。就東亞國際秩序而言,《開羅宣言》既明確了日本的領土範圍, 避免其復活軍國主義,再生外侵之慾,又從國際法上確認了釣魚島作為中國的固有領土,維護了中國的主權。因此,任何企圖否認、歪曲《開羅宣言》的圖謀,不僅對地區和國際和平、安定局勢有害,也是對中國主權、權益的損害;不僅中國人民不能答應,世界各國愛好和平的正義力量也不能接受。
温故知新,從《開羅宣言》發表至今,歷史的發展和國際關係的演進告訴我們,繼承並捍衞包括《開羅宣言》在內的二戰勝利成果,對維護地區和國際秩序,推動國際政治和外交都十分重要並大有裨益。逆之而行則激化矛盾、加大摩擦,甚至引發莫測的衝突。
鑑往知來,歷史上戰爭的創傷和今天難得的和平環境都告訴我們,只有正視歷史,才能應對現實,才能開創未來;只有勇於承擔歷史責任,才能贏得尊重和信任,從而以負責任、守法理的方式,為地區和國際和平發展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