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安監局出規無許可證將禁售煙花爆竹
臨近歲末年初,又到煙花爆竹的銷售旺季。2日,廣東省安監局印發了《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細則》明確,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禁放區不得設零售點
《細則》對煙花爆竹零售店的布點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符合當地煙花爆竹燃放政策規定;具備許可證頒發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原則上每1000户人口的區域內佈設長期零售點不超過1個,春節期間臨時零售點不超過2個(零售點總數不超過3個),且相鄰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米;不得在煙花爆竹禁放區佈設煙花爆竹零售點;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嚴禁在城鄉接合部或集貿市場佈設連片集中形式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
值得注意的是,《細則》明確,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嚴限煙花爆竹存放量
記者從《細則》中瞭解到,煙花爆竹的存放量有嚴格限制。其中,長期零售點(春節期間零售點)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不超過15平方米時,煙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過30箱(總藥量不得超過36千克);長期零售點經營場所面積超過60平方米時,煙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過180箱(總藥量不得超過216千克)。
禁止零售禮花彈引火線
此外,《細則》還明確,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記者 黃宙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