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各部門年底前要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為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日前,省政府出台《山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此前已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但與此次規定不符的,應當修訂;尚未制定的,要在12月31日前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據瞭解,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享有的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裁量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按照要求,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種類的、行政處罰幅度的、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行政處罰的均應明確適用條件。裁量基準要根據執法工作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和完善,並向社會重新公佈。《辦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等4種行為,依法不予處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等10種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對重大或者複雜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同級監察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記者 張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