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被告人不剃光頭不穿囚服是法治進步
從現在開始,庭審時不能讓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鐵籠子,不能給他剃光頭、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應和正常人一樣,穿着便裝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和控方‘對抗’。”12月2日,河南省高院召開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在會上要求,今後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將改變舊有法庭設置,以去除對被告人“犯罪化標籤”。(《大河報》12月3日)
被告人剃着光頭、穿着囚服出席法庭接受庭審,在許多地方都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反而,不剃光頭、不穿囚服成為一種“特權”。比如一些地方的涉嫌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可以西裝革履出庭接受庭審。因此,河南省法庭規定不能讓刑事被告人剃光頭、穿囚服出庭,無論是從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還是消除特權而言,都是一種法治的進步。
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表述。被告人只是上法庭接受審判,法院還沒有判決他有罪,因此,在法庭接受審判期間,他就應當推定為無罪。而剃光頭、穿囚服等動作,卻是從外在符號等判定了他有罪,這首先讓他在法庭上低人一等,可能不能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也讓他在公眾面前低人一等,讓公眾先入為主,形成一種“輿論審判”。
當然,不剃光頭、不穿囚服,不僅僅是法院一家説了算,還需諸如看守所等多部門的配合。例如,被告人如在看守所就剃了光頭、穿了囚服,到了法庭上,他自然只能以光頭和囚服亮相,法庭的良好願望只能落空。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市各大看守所,早在2009年已經不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剃光頭了。但時至今日,仍有不少看守所尚未廢除那一強制之舉,在這一點上,他們應當向河南省法院學習,與時俱進,廢除這些違背法律的陋習。
但是,河南省高院院長宣佈庭審時不能讓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鐵籠子,他們“應和正常人一樣,穿着便裝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的措施,卻值得商榷。我認為,在法庭佈置上,可以改革現有的被告人居中,遠離他的辯護律師的做法。因為,以往的這種法庭佈置,無法讓被告人與他的辯護律師進行充分溝通,不利於行使他的辯護權。讓被告人與他的辯護律師做在一起,有利於他們充分溝通。但是,應採取足夠的措施以確保法庭的安全。
美國的法庭,採取了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相向而坐,居中的是法官,被告人與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的法庭佈置。不過,法警席卻接近被告人,防範意外事件發生。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被告人並沒有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而是身處木圍欄裏,始終是封閉的,但被告人與他的辯護律師捱得很近,交流沒有問題。採取那種模式,實際上是安全與權利的博弈,我認為要在這兩者之間進行平衡。
對被告人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與“無罪推定”完全不矛盾,就像我們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一樣,也是鑑於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全和防範其逃跑,必須要暫時限制他的某些權利。楊濤